db11 501-200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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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501-200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501 2007 大气 污染物 综合 排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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ゴ比京市地方标准
DB11/501-200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2007-11-07发布
2008-01-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501-2007
目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4指标体系、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指标体系
4.2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5一般污染源排放要求
6典型VOCs污染源排放要求
6.1排放浓度与总量排放限值.
6.,2其他指标要求..
7技术与管理规定...
7.1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
7.2有机溶剂使用工艺通用控制要求
7.3其他....
8监测
8.1排气筒测
8.2无组织排放监测
8.3汽车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核算..
8.4干洗设备VOCs总量排放监测与核算
9标准实施
10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典型VOCs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日
附录B(规范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13
附录C(资料性附录)VOCs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DB11/501-2007
为控制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扩生怣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制定本
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1984年)废止。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
相应标准:
DB11/139-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206-2003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207-2003油罐4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
DB11/208-2003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237-2004治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炉容大气污染物排放准
DB11/447-2007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Xメ×-2007生活垃圾爕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XX×-2007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饮食业汕烟排放执行国家《饮食业汕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外,其它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
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相比,主要修改如
本标准增加规定了困家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
(试行)》中未规定的14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典型VOCs污染源排放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扩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31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工业大学环境与能源工程学院、北京市
环境保护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宁江梅程水源华带黄青王慧丽徐成邹兰周羽化孙悦凤
DB11/501-200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
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储油、油罐车、加油站,治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炼油与石油化
学工业、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墩和危險废物焚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因
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儿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554
恶炅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 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T 160
工业场所空气有物质测定
HJ/T I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隘测技术导则
QB/T2326
四氯乙烯干洗杌
QB/T2639
石油十洗机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第四版)
大气固定源的采样和分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0℃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的统称,简写作VOCs。根据控制对象与控制方法的不同,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対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儿种特定的
単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
b)针对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内的VOCs总量排放控制,以单位产品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机溶剂质量作为
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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