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3685-1999 回柱绞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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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BT 3685-1999 回柱绞车 3685 1999 绞车
- 资源描述:
-
IS73.100.40
D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3685-1999
回柱绞车
Propdrawing winch
19990628发布
20001-01实施
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3685-1999
回柱绞车
代替JBT1400-83
Prop drawi血 ng wind
JBT368584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回柱绞车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松枪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井下回柱放顶作业用的回柱绞车(以于简称绞车)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木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木标准的条文。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木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1-~-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7681996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数反射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山的简易法
GB3836.1-19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GB/T10089-1988园柱蜗杆、蜗轮精度
GB/T1009%1988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
GB/T133061991标牌
GB/T13384-19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T1604-1998
矿山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JB/T7929-1995
齿轮传动装置清沾度
B85151997
矿用绞车安全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
品分类
3.1绞车分爆型和非隔爆型
3.2绞车传动形式采用一数蜗轮副和一级齿轮副的联合传动。结构形式为单筒缠绕式
3.3产品型号表示方法应符合JB/T1604的规定
外层钢丝绳最大静张力,10kN
隔爆犁(非隔爆型不注)
卷扬机类
3.4型号标记示例:
a)钢丝绳最人静张力80kN的隔爆型回杜绞车:
国家机械工业局199906-28批准
2000101实施
JB/"3685-199
JHIB-8回柱绞车
b)钢丝绳最大静张力300kN的非隔爆犁型回柱绞车
JH30回柱父车
3.5绞车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基本参数
JIE-S
JH-20
外层钢丝绳最大静张力RN
140
200
300
容绳量
卷筒
mm
300
平均绳速
I/s
0.100-0.133
0110
m
钢丝绳
公称抗拉强度MPa
1700
电动机功率
75
11.0
185
45.0
4技术要求
4.1绞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绞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JB8515的有关规定。
4.3绞车电器设备应符合GB/T38361的有关规定。
4.4绞车易损件、通用件应保证其互换性。
4.5绞车采用的原材料、标准件、外购件和外协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
4.6绞车齿轮传动部分的齿轮精度应符合GBT10095中的8级精度的规定;圆柱螺杆、蝸轮精度应符
合GB/T10089中8级的规定。
4.7较车各密封处、结合面不得有渗、漏油现象。
4.8在额定负荷工作时,轴承处及减速器内温升不应超过40℃,最高温度不应超过80℃
4.9绞车的传动部分应有防护装置。
4.10卷筒挡绳板外缘应高出钢丝绳最大缠绕直径,高出数值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4.11绞车在额定负荷工作时的整机噪声值不得大于90AIB(A)。
4.12绞车涂漆应均匀,不得有彼皮、气泡、流痕和裂纹等缺陷。
4.13绞车减速器的清洁度应符合JB/T7929中的J级要求
4.14绞车制动系统工作时应灵活、可靠
4.15绞车运转时声响应均匀,无明显振动现象
4.16较车成套供应范围
a)装有电动机的整台绞车(不包括钢丝绳)
b)电气设备:
c)随机技术文件。
4.17在用户遵守保管、运输、安装和使用维护规程的条件下,绞车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12个月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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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安装使用起六个月内,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单位应无偿地为用户修理
或更换。
5试验方法
5.1纹车应在额定电压(允差为士56)下进行各种试验。
5.2空负荷试验:纹车空负荷连续正、反向运转各15min,观察各部位动作、响声、振动利姿漏等。
5.3负荷试验:纹车按额定负荷的25%、5096、75步加裁,直到额定负荷,每种负荷试验次数不
少于五次,总试验时间不少于2h
5.4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测力计连接在钢丝绳与负荷之间,檢测钢丝绳最大静张力
5.5绞车负荷试验后,按JB/T7929枪测减速器的清洁度。
5.6绞车负荷试验后,用温度计检査油温
5.7钢丝绳速度用光电传感器和光电示波器采用光电法测试,也可以采用转速表测试。
6检验规灿
6.1每台绞车须经制造厂质量验部门檢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有合格证明文件。
6.2绞车检验分出厂檢验和型式檢验
6.3出厂检验时,应逐台进行空负荷试验,并应符合41、4.7、4.12和4.14的要求。
6.4从空负荷试验合格的产品中,每种规格每年至少抽出两台进行负荷试验,并应符合4.8、4.11和
4.13的要求。
6.5有下列情況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檢验:
a)研制的新绞车或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绞车的设计、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其性能时;
c)绞车停产3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婁求时
6.6型式检验内容应包括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7标志、包装、运输和处存
7.1每台绞车应在其明显适当位置固定产品标脚,标脚的型式与尺寸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内容
包括:
a)绞车名称与型号
b)主要技术参数
c)制造厂名称;
d)制造日期、出厂编号
商标。
7.2绞车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有关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的有关规定
7.3绞车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碰撞损伤
7.4绞车从发货之日起,油封有效期为1年。
7.5绞车应存放在防溯、通风的场所,不得露天存放,不得接触腐蚀性物品及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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