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082-1999汽车用车速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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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082-1999 前言 为加强汽车安全行驶性能,提高汽车行驶速度的安全裕量,本标准参照采用欧洲经济共同体75/443/EEC指令:各成员国关于汽车倒车机构及车速表装置的协议附件Ⅱ《车速表装置》制定。对其中有关“申请认证”和“雪地用轮胎配备”条款因与本标准无关,未予采用。 本标准与GB 15082—1994相比,主要将标度盘的分度值由“5km/h”修改为“1、2、5、10 km/h中任一种”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5082—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芜湖汽车仪表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爱华、王世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用车速表 GB 15082-1999 代替GB 15082一94 Motor vehicles-Speed meter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车速表在装车状态下的一般要求、指示误差和试验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用车速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534一1990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3 一般要求 3.1 车速表标度盘应位于驾驶员的直接视野以内,且昼夜都能清晰易读。 3.2 车速表指示车速范围应能包容制造厂对该型汽车给出的最大车速。 3.3 车速表的速度单位以km/h表示。在20km/h以上至上限速度值之间,其分度值应表示成1、2、5、10 km/h中的任一种,标度盘上标明的车速值应为20km/h的倍数。 4 指示误差 车速表指示车速不得低于实际车速,在5.6规定的试验车速下,并在这些车速之间,其指示车速与实际车速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0≤V1一V2≤V2/10+4 km/h 式中:V1——指示车速,km/h;V2——实际车速,km/h。 5 试验规范 5.1 试验用车速表处的基准温度为23℃+5℃。 5.2 用以测量汽车车速的试验仪器的误差不得超过+1.0%。 5.3 试验前汽车装备要求: a)汽车应为整备质量状态。 b)所配轮胎气压应为正常行驶用气压,即汽车制造厂规定的轮胎在冷状态的充气压力下再增加0.02MPa。 5.4 其它试验条件应符合GB/T 12534—1990中第3章的有关规定。 5.5 进行道路试验时,道路表面应平整干燥,并应有足够的附着力。 5.6 车速表应在40kg/h、80kg/h、120kg/h(在最大车速低于150km/h时,按制造厂规定最大车速的80%计)三种车速下进行试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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