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1-2007 实验室认可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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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AS
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
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RL01: 2007
1页共240页
实验室认可规则
1.目的与范围
1.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
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1.2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CNAS依据《中国合格评定
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1.3本规则规定了CNAS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暂停
灰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是CNAS认可活动相关方应
遵循的程序规则。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
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口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2ISO/EC17011:2004《合格评定一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3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4CNAS-R02《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2.5CNAS-RO3《中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6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
2.7CNAS-RL03《实验室和检査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8CNAS-RL04《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
2.9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
2.10CNAS-CL07《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ISO/IEC指南2、 ISO/EC17000和 ISO/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
列定义:
2007年-04月16日发布
2008年07月15日第一次修订
2008年07月15日实施
CNAS-RL01: 2007
第2页共240页
3.1认可:正式表明状准认可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3.2认可条件:中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3.3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3.4实验室:从事校准和/或检测工作的机构,本规则中实验室含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
者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等机构
3.5认可范围:获准认可实验室获得CNAS正式承认的特定能力范围。
3.6暂停认可:使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
3.7撒销认可:取消全部认可的过程。
3.8注销认可:当获准认可的実验室自憋提出不再维持认可资格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末获认
可资格时,取消认可资格的过程。
3.9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
措施,经CNAS确认后,维持认可资格的过程。
3.10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3.11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校准、检测能力或检查机构的检测能力。
3.12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炳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被测物品
进行校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3.13测量审核:ジ验室对被测物品(材料或制品)进行买际测试,将测试结果与参考值进行
比较的活动。
3.14评审:CNAS依据特定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认可范用内,对中请
人和获准认可实验室的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3.15监督评审: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实验室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
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3.16复评审:CNAS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实验室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
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ー个有效明。
3.17认可评定:CNAS根据认可条件対在文件评审、现场评审或认可规则允许的只他来
源得到的客观证据进行符合性审查,以作出认可或维持认可与否的决定。
3.18评审员:经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实验室实施评
审的人员。
3.19技术专家:CNAS指派的,就被评市的认可范用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2007年-04月16日发布
2008年07月15日第一次修订
2008年07月15日实施
CNAS-RL01: 2007
第3页共240页
3.20观察员:CNAS为特定日的派出的対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
作
3.21咨询:参与申请人与获准认可实验室以获得认可为目的的任何活
4.认可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认可是自愿的,CNAS仪对申请人申请的认可范
用,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決定。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
获得认可:
a)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貝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符合CNAS颁布的认可准则;
c)遵守CNAS认可规沱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d)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认可流程
5.1初次认可
5.1.1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
他电子通讯方式。需要时,CNAS秘书处应确保中请人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范和其
他有关文件。
5.1.2正式申请
5.1.2.1中请人应按CNAS秘书处的要求提供中请资料,并交纳中请费用。
5.1.2.2如果申请人的领域是CNAS新的认可领域,CNAS应对所具备的资源和自身能力
进行评估,包括秘书处员工、评审员和技术专家以及所需要的应用说明文件和MRA的相
关要求等。
5.1.2.3CNAS秘书处市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
清楚、正确,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质量管理体系正式运行超过6个月,进行
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至少参加一项适宜的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或比对计划,
且获得满意结果的证明,则可予以正式受理。正式受理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
2007年-04月16日发布
2008年07月15日第一次修订
2008年07月1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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