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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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7009319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56K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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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 维修 养护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完整、安全运用,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三条 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市场化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不断提高维修养护技术和设备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凡使用国家和政府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或自行筹资且金额较大的,必须执行本办法。其他情况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及除险加固管理,按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按照管理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行政监督工作,水管单位承担具体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应遵循符合市场、强化监督、严格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程序包括计划编报与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阶段。
第二章 维修养护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第八条 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并按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审批。
第九条 编制年度维修养护立项计划前,应完成相关的前期工作,包括工程普查、探测,防汛形势预测分析、统计资料及工程标准等技术资料收集、项目类别的确定等。
第十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维修养护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简要说明,本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工程基本情况,本年度工程管理要点,维修养护项目的名称、内容及工程量,主要工作及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文件(包括编制说明和预算表及相关附件),维修养护质量要求,达到的目标,监理、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设计等工作内容,主要措施及资金落实等情况。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的主体工程和桥涵、遂洞、渡槽、闸门以及自动化检测设施等工程量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的维修养护项目,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并将设计文件列入维修养护计划。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履行计划报批手续。下一年度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报、审批工作应在部门预算编报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 年度维修养护计划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计划变更的维修养护项目应在计划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实施;对涉及到工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将计划变更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维修养护队伍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实行管养分离改革后,新组建的维修养护队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二)专门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具有丰富的从业经历。
(三)具有与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任务相适应的维修养护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等。
(四)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各类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
(一)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其中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
(1)设计流量150 m3/s或装机容量15000 KW以上的泵站 ;
(2)110KV电压等级变电站;
(3)设计流量3000 m3/s以上的水闸;
(4)20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
(5)Ⅰ级堤防长度30km以上;
(6)河道整治工程4处以上;
(7)水库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80米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1级以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
(一)注册资本金1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总工程师具有9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5年内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
(1)设计流量100 m3/s或装机容量10000 KW以上的泵站;
(2)35KV 电压等级变电站;
(3)设计流量1000 m3/s以上的水闸;
(4)15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
(5)Ⅰ级堤防长度20km以上,或Ⅱ级堤防长度30km以上;
(6)干流河道整治工程2处以上,或支流河道整治工程4处以上;
(7)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50米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2级以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
(一)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应专业三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5年内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
(1)设计流量50 m3/s或装机容量5000 KW以上的泵站1座,或设计流量10 m3/s或装机容量1000 KW以上的泵站2座;
(2)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1座;
(3)设计流量100mm3/s以上的水闸1座,或设计流量20mm3/s以上的水闸2座;
(4)10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1座,或100吨级以下船闸或套闸2座;
(5)Ⅱ级堤防长度20km以上;
(6)支流河道整治工程3处以上;
(7)水库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八条 根据维修养护工作的需要,对专业性较强的维修养护单项,如堤防隐患探测、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白蚁防治等,由具有该工作经历且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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