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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一号.pdf

  • 上传人:watsonzhong
  • 文档编号:88085368
  • 上传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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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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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企业会计 准则 解释 一号
    资源描述: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債及所有
    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
    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
    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
    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
    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
    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中国境內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
    或事项,境內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
    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
    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
    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
    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
    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
    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
    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一)经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
    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
    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
    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
    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
    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
    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货》进行计量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
    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
    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推,免租
    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
    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
    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
    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
    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
    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椎
    (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
    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
    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
    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确认为权益
    工具?
    答: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
    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的,如为非行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
    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
    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
    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
    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五、嵌入保险合同或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的规定,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满足有关
    条件的,该嵌入行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行
    生工具处理。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嵌入在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
    除非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属于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在持有保险合同期间,拥有以
    固定金额或是以固定金额和相应利率确定的金额退还保险合同选择
    权的,即使其行权价格与主保险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同,保险人
    也不应将该选择权从保险合同中分拆,仍按保险合同进行处理。但
    是,如果退保价值随同某金融变量或者某一与合同一方不特定相关
    的非金融变量的变动而变化,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
    退保选择权,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如果持有人实施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的能力取决于上
    述变量变动的,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
    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
    企业如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如何
    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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