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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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店 建筑设计 规范 JGJ48 88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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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
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实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关于发布专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8)建标字第223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商业部(83)城设字第189号文的要求,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专业标准,编号JGJ48-88,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南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1.0.4
百货商店、商场建筑面积(㎡)
菜市场类建筑面积(㎡)
专业商店建筑(㎡)
大型
15000
6000
5000
中型
3000~15000
1200~6000
1000~5000
小型
3000
1200
1000
第1.0.5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2.7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3.1.2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
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表3.1.2
建筑面积(㎡)
营业(%)
仓储(%)
辅助(%)
15000
>34
<34
<32
3000~15000
>45
<30
<25
3000
>55
<27
<18
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第3.1.3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1.4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第3.1.5条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第3.1.6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3.1.7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3.1.8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
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
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第3.1.9条 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第3.1.10条 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
第3.1.11条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
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
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第二节 营业部分
第3.2.1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3.2.2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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