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摩托车检验监管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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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出口 摩托车 检验 监管 工作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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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作业文件一出凵摩托乍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出口摩托车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1目的
为加强出口摩托车检验监管,保障出口摩托车质量,提高我国
产品信誉,维护国家形象,制定本工作规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局出口摩托车(含成套散件)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3职责
3.1机电化矿处负责组织实施对出口摩托车产品的风险分析,落
实相关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组织实施对全省出口摩托车产品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3.2机电化矿处和分支局有关检验科室负责所辖区域出口摩托
车的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4作业要求
4.1确定产品的风险
依据豫检法(208)80号《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
风险评价管理工作规范》,出口摩托车共有风险因子19项(见附件
A)。其中产品的本质特征共涉及10个风险因子(高风险因子8个),
为静态风险。其余7个因子依据不同的目标市场和生产企业及产品
型号进行动态调整。当被评为高风险度的风险因子数大于等于15时,
相关产品为高风险产品;当被评为高风险度的风险因子数大于等于9
而小于15时,相关产品为一般风险产品;当被评为高风险度的风险
因子数于等于8时(此时仅仅存在与产品本质特征有关的高风险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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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相关产品为低风险产品。
4.2根据产品的风险和企业类别(诚信等级)确定检验方式
4.2.1须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对外结汇或通关依据的,实施批批
检验方式
4.2.2三类企业或诚信等级差的企业出口高风险摩托车,实施
批批检验方式
4.2.3其他情况实施抽批抽样检验方式,具体抽批比例按照分
类管理的要求确定;
4.2.4未被抽批抽中的,依据企业厂检报告和符合性声明直接
放行。
4.3检验程序
4.3.1确定施检模式
被抽批抽中的出口摩托车,视情况采取以下模式实施检验
a.型式试验;
b.抽样检验;
c.符合性验证。
4.3.2实施检验
4.3.2.1型式试验模式
4.3.2.1.1型式试验的适用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从出口批次或与出口货物相同型式的库
存摩托车中抽取1辆进行部分或全部顼目的检验。
a.未经认证或型式试验的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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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产品的型式发生了改変(如关键零部件与申报的型式发生了
差异,产品的结构发生了改变);
c.生产工艺发生了重大変化,足以影响产品的安全、环保性能;
d.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
e.新的技术标准实施。
4.3.2.1.2型式试验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型式试验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按照附件B中B.1的
规定进行。
4.3.2.1.3不合格的处置
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进行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重新检验不合
格的,该型式摩托车不允许出口。技术处理后型式试验合格的摩托
车,应按照处理后的零部件及工艺组织生产。
4.3.2.2抽样检验
4.3.2.2.1抽批原则
电子监管或其他方式抽批抽中,或属于以下情况的,抽样检验。
a.该型号抽批首次出口,或首次出口新的国家(地区),适用新
的技术标准
b.该型号上批抽样检验不合格
c.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实施抽样检验的。
4.3.2.2.2检验项目、检验类别、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检验类别、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见附件B中B.2进行。
4.3.2.2.3抽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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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GB/T2828.1-2003抽样,检查水平为S1,A类检验项目的
AQL=4.0,B类检验项目的AQL=15
4.3.2.2.4不合格的处置
按照SN/T1688.2-2005进行处置。
4.3.2.3符合性验证
按照SN/T1688.2-2005规定进行,属于出口免验产品的,加验
出口产品免验证书。
4.3.2.4出口摩托车成套散件的检验
4.3.2.4.1基本要求
出口摩托车成套散件对应的整车应通过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或
型式试验。
4.3.2.4.2零部件检验
a.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应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或
型式试验报告,有关项目随整车认证的除外
b.生产企业应对所有零部件进行检验,其检验记录或报告应妥
善保管备查
C.必要时,可以抽取关键零部件进行检验
4.3.2.4.3不合格判定及其处置
不符合4.3.2.4.1或零部件检验不合格的,判定该批不合格,
并允许进行技术处理一次重新报检,复检不合格的,不允许出口。
4.3.2.5检验记录及保管
4.3.2.5.1型式试验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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