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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db34 t 225-2002 机动车尾气排放净化装置加装(维修)企业开业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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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db34 225-2002 机动车尾气排放净化装置加装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225 2002 机动车 尾气 排放 净化 装置 维修 企业 开业 条件
    资源描述: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25-2002
    机动车尾气排放净化装置
    加装(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200-01-27发布
    2002-03-01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督局发布
    DB34/T225-2002


    前言
    1范围………………
    2引用标准
    3定
    =D自D口4自自甲P
    4设备
    5设施
    ????い??い???2
    人员
    身电电●中导导
    7质量管理………………………
    8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自中事自中B口
    流动资金……3
    DB34/T225-2002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健全和完善
    维修企业监督管理体系,更好地贯彻执行交通部13号令《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8号令汽
    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从事机动车尾气排放净化装置加装(维修)企业开业提供技术指导,同
    时也为行业管理部门在监督机动车尾气排放净化加装(维修)企业方面提供科学依据,确保尾气排放净
    化装置加装(维修)质量,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安徽省交通厅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马鞍山市公略运输管理处、马鞍山市汽车综合性能
    检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宗法、席金波、守青、陈德民、鉋燕、赵正发、金勤。
    本标准由安敬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地方标准
    机动车尾气排放净化装置
    DB34/T225-2002
    加装(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1范旵
    本标准規定了机动车尾气排放净化装置加装(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
    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尾气排放净化装置加装(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排放净化
    装置加装(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机动车尾气排放净化装置加装(维修)企业必须是《安徽省汽车维修业等级划分条件(试行)》中规定
    的一类丙等以上(含一类丙等)的汽车维修企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木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181-1985汽车排放物术语和定义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16739-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机动车尾气排放净化装置
    用物理的、化学的或理化方法将机动车排放的尾气中有害物质降到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的装置
    3.2加装
    在原车装备的基础上,为改善机动车辆的技术性能,经设计、计算、试验,在车辆的一定部位安装总
    成或零部件的作业过程。
    4设备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
    工、检测精度和使用要求。
    应具备下列加装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工具
    4.1清洗拆装作业设备
    a)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b)举升设备;
    c)地沟;
    d)钻味;
    e)电焊设备;
    f)小型机械压力机;
    g)普通车床。
    安微做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11-27批准
    2002-03-01实施
    DB34/T225-2002
    4.2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a)管路密封试验设备;
    b)五气废气分析仪;
    c)无损探伤设备;
    d)发动机无负荷测功计;
    e)外径千分尺;
    f)游标卡尺;
    g)数字式万用电表;
    h)气缸压力表
    i)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
    j)工业用温度计;
    k)铅含量分析仪。
    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4.3主要手工具
    a)千斤顶;
    b)各种扳手;
    c)手电钻
    d)拉器。
    设施
    5.1必须具有专用修理间。
    修理问结构、建筑材料、设施设置应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坚实平整。
    5.2修理间面积不小于100m2,停车场面积不小于40m2,修理间和停车场,应远离其他生产车间,防止
    铅、酸、油、尘的污染。
    5.3加装(维修)作业应在专用修理间内进行.
    6人员
    6.1凡从事机动车尾气排放净化装置加装(维修)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工人、采购
    人员、仓库保管人员、测试分析人员和驾驶员等必须经过加装(维修)专业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

    6.2从事加装(维修)工作的工人其技术等级至少有一名为高级工,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持证
    上岗。
    6.3应配备至少名经正规培训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等级不低于中级,也可由质
    量检验员兼任。
    6.4财务人员应至少配备二名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其中应有一名经过行业培训的
    财务结算人员。
    6.5可配备一名兼职安全员。
    7质量管理
    7.1汽车维修的相关国家、行业标准齐全
    7.2必须具备所修车辆的技术资料。
    7.3应具有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合同文本和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加装的车
    辆竣工后需送有检测条件的修理厂或签有委托合同的车辆综合性態检站进行竣工检测。
    7.4承揽车辆加装尾气净化装置的企业,在加装前、后必须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如:动力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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