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规常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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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规常识
1、 宪法;2、刑法;3、劳动法;4、建筑法;5、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主要部分,是指国家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和。
"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写入了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对施工中的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造成意外的典型行为:
1、 建设(火电建设)业是伤亡事故多发行业。根据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建筑业伤亡事故率仅次于矿山行业。其中高处坠落、触电事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等五种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和的85%以上,称为"五大伤害"。
事故是违背人的意志而发生的一种失去控制的意外事件。但必须明白,意外并不是偶然发生的,每次意外发生必然会有它的成因。不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就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导致,而更多的情况下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共同引发的。
2、 意外的不安全行为有:
① 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② 造成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失效;
③ 使用不安全的设备、设施和机具、工具;
④ 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⑤ 物体存放不当;
⑥ 攀、坐不安全位置,行走不安全通道;
⑦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⑧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等;
⑨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⑩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场所中,忽视其实用;
⑾不安全装束;
⑿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
3、 通常导致意外的不安全状态有:
① 材料、设备、器具堆放的不安全;
② 防护、保险、信号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缺乏或有缺陷;
③ 设备、工具及附件中有缺陷,设计不当,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
④ 机械强度,绝缘强度不够,起重绳索不符合安全要求;
⑤ 机具设备维修、保养、调整不当,在非正常状态下带"病"运转或机具超负荷运转;
⑥ 现场环境不良,光线不足,照度不够,通风不良,作业场所狭窄,作业场地杂乱,通道不畅等;
⑦ 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不符合安全要求;
⑧ 交通线路配置不合理,施工工序配置不安全;
⑨ 无防护措施的交叉作业;
⑩ 现场管理不善;
4、 预防意外措施:
① 工程技术对策;运用作业指导书中"重大危险因素及控制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和环境不安全因素,实现施工工艺、机械设备等施工条件的本质化安全。
② 教育对策;利用各种形式的教育和训练,使员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掌握安全施工所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③ 强制管理对策;借助于企业规章制度(职工安全违章处罚暂行规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法规等必要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④ 杜绝"三违"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三违"造成的。
5、 作业人员应保持自身行为安全:
① 衣着灵便,安全帽、安全带(绳)、防滑鞋等防护用品佩带齐全并正确使用。
② 作业需要沿钢爬梯、绳梯作垂直攀登上下时,必须使用安全自索器或速差自控器作防护保险。
③ 如果作业需要沿着水平梁、斜梁、水平管道或无防护栏杆的平台上移动、行走时,必须先拉设水平安全绳,如在上边作业时,必须在上方设置安全保护绳系挂安全带,以供作业人员安全带拴挂。
④ 凡是在安全设施不完善的地点作业,一定要先拴好安全带(安全绳)后再工作,安全带只能拴在上方其他构件上,而不能拴在自身施工设备上。
⑤ 不得站在防护栏杆外作业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在石棉瓦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顶上作业时,必须放置步行板和作业踏板方可作业。
⑥ 高处作业时使用撬棍、板手类工具用力作业时,只可单手用力,另一只手要抓住坚固的物件,切不可双手用力作业,以防意外。
⑦ 高处作业场所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物件的绳索必须是干燥的尼龙绳或麻绳。
6、 防止坠物打击措施:
①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要拴上保险绳,小件工具材料使用工具袋;传递物品只能用绳索或手递,严禁抛掷行为。
② 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或起吊,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使用的工具及其他物品要放在不会被碰落而坠地的地方,凡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均要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③ 当需要"如厕"时,请使用现场的卫生间,不要钻到烟凤道等隐蔽的地方去"方便"因为这样的行为会造成意外失足坠落的惨痛事件已发生多起。
五、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过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要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要实现这个目标,不仅各级领导和施工企业要做出努力,更要靠千千万万在现场作业一线的广大职工。
只有"安全"才能幸福;只有安全才能完成各项任务;只有"安全"才能挣钱养家。我们必须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本领,干活时懂得怎样保护自己,出现险情或异常情况,能够应变,做到"不伤害自己"现场施工是群体作业,相互配合,还要注意不伤害他人。自己在高空作业,要注意下面是否有人操作;机器还在运转,自己擅离岗位,要想到会给他人造成危险;自己的工序没有尽职尽责,会给下面工序留下隐患等等,人人注意安全,安全才能有保障。
操作时还要注意周围环境和劳动条件,时刻注意不要被他人伤害。发现危险和同伴违章要及时制止,注意保护他人不被伤害,不然一人违章殃及大家。为了"安全",我们大家要多说一句话,多消除一个身边隐患,多制止一次违章,真正实现"四不伤害"。
六、特种作业要求:
从事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机动车驾驶、脚手架搭设、锅炉司炉、爆破、压力容器操作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作业资格证"。
七、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直接保护我们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预防性装备,保护劳动者机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的侵害。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防止或减少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工中毒危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防护用品种类有:安全帽、安全带、工具袋、电焊防护面罩、有机玻璃防护面罩、有色护目镜、白光护目镜、防辐射铅服、防酸工作服、防酸手套、防酸胶鞋、高压绝缘手套、高压绝缘胶鞋、防尘放毒面具等。
一般劳动保护用品为:工作服、劳保手套、绝缘鞋、雨靴、雨衣、口罩、卫生洗涤用品等。
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护部位可分为:头部、眼面部、呼吸器官、听觉器官、手部、足部、躯干、皮肤、防坠落等,我们一定要正确使用和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工作服要保持清洁,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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