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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 上传人:张建春
  • 文档编号:68992476
  • 上传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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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中小学 校舍 安全工程 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寿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据《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六安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校舍的加固、重建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包括全县县镇和农村、公办和民办的所有中小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校舍安全工程,是指经过专业部门排查鉴定,列入全县中小学校舍加固、重建项目库和实施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校舍安全工程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的领导下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校安办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保证“工程”实施程序和标准的合法有效。负责编制“工程”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库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项目督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程”建设收费的减免规定;负责建立项目建设档案、及时更新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七条 各中心校、项目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具体负责本乡镇、本校校舍安全工程工作。负责配合实施校舍安全排查、鉴定、检测、方案制定、档案建设,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负责提供本校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竣工和备案等文件资料,确保档案齐全、完整;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三章 计划和立项
    第八条 纳入省政府民生工程的重点设防类的校舍(中小学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必须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2009~2011年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在2011年12月底以前全面完工,使全县中小学重点设防类校舍达到大震不倒、中震可修、小震不坏的目标。剩余项目纳入中长期规划统筹考虑。
    第九条 加固重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及时完成立项、规划等前期工作,超前安排,使其尽快具备开工条件。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消防审查手续,取得施工许可。
    第十条 各项目学校书面形式将“工程”实施内容报“校安办”,由“校安办”统一报发改委立项批复。已审核公示后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调整,确因布局调整、学校撤并、校舍用途变更等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批,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更改。
    第四章 规划勘探和设计
    第十一条 重建项目规划设计由“校安办”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加固项目不需再做新的规划。
    第十二条 加固、重建项目地质勘探、由县“校安办”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确定勘探单位。
    第十三条 加固、重建项目图纸设计由县“校安办”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设计方案由县“校安办”、项目学校和设计单位共同确定。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委托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县“校安办”、项目学校全程参与。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益,招标委托时,结合项目实施区域、工程量大小,尽量实行统一打捆“委托”,“并联”操作,集中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必须经县“校安办”审查确认。
    第十六条 项目学校应履行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落实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 负责监督中标企业遵守中标承诺、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企业须按照招标条件的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10%。同时,中标企业拟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不允许有其他在建工程。
    第六章 预算与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校安工程项目预算由县“校安办”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公司编制,经县审计局审核确认;招标文件以外新增工程量,必须由项目学校、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现场确认,并经“校安办”审核同意,方可在结算时予以认可。
    第十九条 项目学校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协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工合同(协议)经“校安办”审核、法人代表正式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七章 施工与监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实行以县为主“五统一”的管理模式,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重建或迁建项目必须坚持科学审慎的原则妥当造址,项目设计应当坚持“安全牢固、功能齐全、方便实用、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加固重建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争创优良工程。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详细记录监理日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学校为工程选派施工现场管理员,协助监理人员严把建筑材料进场关、取样关,认真记录进场、取样材料的名称、型号、数量和质量状况,不合格的建材坚决不准使用。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中央、省、县、学校自筹的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所有校安工程资金均由专户直接拨付到施工(服务)单位。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工程”专款,严禁顶替原有投入,严禁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
    第二十七条 校安工程按进度分批拨款,工程基础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合同价的40%;主体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决算审计后预留审计价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余款全部支付。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支付质量保证金的70%,工程竣工使用2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支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第九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决算资料,签署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书,向县“校安办”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县“校安办”组织质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及项目学校对照设计方案,逐项实地进行,验收结论必须明确、严密,并由各方签字认可。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搜集整理和编制工程决算报审资料,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向校方进行资产移交,校方根据审计报告,年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完工项目固定资产移交表,登记固定资产帐目,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档案归档工作应与“工程”项目进展同步进行,所有档案资料应符合《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国校安办函[2009]48号)文件要求,不得缺项。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列入当年施工计划的项目,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宣传渠道向社会公布;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项目竣工时在单体建筑醒目位置设永久性标牌。
    第三十三条 县校安办对校安工程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周巡查、周调度、定期通报、重点监管、目标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校安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潜江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各学区、园林分局、市直各学校、各中职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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