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750-2010 中国画颜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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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BT 1750-2010 中国画颜料 1750 2010 中国画 颜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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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87.060
分类号:Y50
备案号:30220-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轻工行业标准
QB/T1750-2010
代替QBT1750-1993
中国画颜料
Traditional Chinese painting pigment
2010-11-22发布
2011-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QB/T1750-2010
前言
本标准是对QB/T1750~1993《中国画颜料(浆状)》的修订。
本标准与QB/T1750-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由浆状改为包括浆状、粉状、块状的中国画颜料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文房四宝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中国文房四宝协会、上海实业马利画材
有限公司、上海蓝珀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河北青竹美术颜料有限公司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传和、郭海棠、朱恩、邵国平、刘其通、魏晓英、杨颖梅、程小虎
本标准1993年首次制定,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轻工业部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T1750-1993《中国画颜料(浆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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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1750-2010
中国画颜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画颜料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規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绘制中国画的颜料(包括浆状、粉状、块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30-2008纺织品色半度试验蓝色羊毛标样(1~7)级的品质控制
GBr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
划
GB/T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产品分类
3.1按套装形式分为配套和单色两种。
3.2按色别分为白色、藤黄、石绿、石青、花青、朱瞟、朱砂、赭石、胭脂等。
要求
4.1外观
外观应完整无损,小包装盖与瓶(盒)体应具有良好的配合性能。
4.2色泽
色泽应与各生产企业标准的色标相近似
4.3细度
不大于45
4.4厚度(指浆状)
不大于4.2cm
4.5耐光性
不小于4级
4.6耐水性
经测试后应不落色
5试验方法
5.1外观
目测漸。
5.2色泽
5.2.1浆状产品
在宣纸上用毛笔将颜料从深到浅,涂三条色,与标准样目测、比较
5.2.2粉状、块状产品
QB/T1750-2010
5.2.2.1在粉状产品中先加入皮胶,皮胶与粉状产品比例为1:10:;然后再加水,此时与水的比例为1:4,
搅拌均匀后,方可按5.2.1的方法测试色泽。
5.2.2.2在块状产品中加入水,二者比例为1:10,浸泡20min~30min后搅拌均匀,方可按5.2.1的方
法测试色泽。
5.3细度
用刮板细度计测定。取试样一份,加三份3号调墨油,在玻璃板上用调色刀充分调匀,然后取其
滴放在细度计上端,用刮板与细度计垂直白上刮下,目测时细度计约成45°角,并在30s内观察,显示密
集点超过15点外作为读数界限,以微米(um)表示
5.4厚度(指浆状
用专用量度管取试样0.ImL,放于直径约为6.8m圆玻璃片中央,上压相同直径质量为50g的圆玻
璃一块,再用200g砝码一个,轻压于玻璃中心,经10min后移去砝码,用透明直尺量其扩展的平均值。
5耐光性
5.5.1浆状的产品用毛笔蘸试样在100gam2~110g/m2图画纸上一面均匀全涂,待干备用,把制好的试
样板和符合GB/T730-2008规定的样卡一起装上专用架并遮盖一半,放入照度为6500k的仪器中连续
照射72h后取出,与另ー半进行比对评级
5.5.2粉状、块状产品在测试前需按5.2.2.1及5.2.2,2进行均匀搅拌后,再按5.5.1方法测试
5.6耐水性
5.6.1将试样涂于单宣纸上,经24h自然干燥后,剪一半浸于静止冷水中,24h后取出,等干后与不
浸水的另一半日测比较。
5.6.2粉状、块状产品在测试前需按5.2.2.1及5.2.2.2进行均匀搅拌后,再将试样绘于单宣纸上,经
24h自然干燥后再按5.6.1方法测试
6检验规则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出厂检验
6.1.1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使用说明和检验合格证。
6.1.2出厂检验按GB/T2828.1-2003规定进行,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査水平S-2,其
检验的项目、要求、试验方法、不合格分类、接收质量限AQL见表1
表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接收质量限AQL
外观
4.
色泽
4.2
.2
6.2型式检验
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
6.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后,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査,每年至少一次
d)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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