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EPC总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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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EPC 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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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合同编号:
承包方合同编号:
工程
总 承 包 合 同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合同协议书 1
合同条款 4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4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23
1 工程里程碑进度 23
2 合同价格 23
3 合同价款支付 23
4 合同设备性能担保及罚则 24
5其他违约责任: 25
6联系方式及结算账号 26
附件一分项价格表 28
附件二 履约保函(格式) 29
附件三 预付款保函(格式) 30
附件四 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31
附件五 工程质量保修书 33
合 同 协 议 书
(以 下简称“发包人”)为一方和 (以下简称“总承包人”)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1.1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几项文件,可以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有含意不清或有矛盾时,除非合同中有特殊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工程的工作范围及施工界面,技术规范说明、指定设备、材料的品牌表、图纸等
(4) 合同附件;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当顺序相同时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1.2合同附件
附件一 分项价格表
附件二 履约保函
附件三 预付款保函
附件四 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五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会议纪要、备忘录均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其中涉及修改和新增的部分,以双方最终确认的文件为准。
2. 合同范围和条件
(包括线路及配套光通信)EPC总承包,包括送出工程的勘察、初步设计和概算,设备技术规范书、施工图设计、竣工图;工程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供货及监造、催交、运输、保险、接车、卸车、仓储保管;工程建筑及安装;系统调试、整套系统启动带电72小时及所有设备并网试运行240小时。
如果合同文件中未专门提到,但它对于一个工程的功能、安全、稳定运行是必不可少的,那么这些建筑、设备或服务,也应由总承包人提供,其费用包括在总价中。
3. 合同金额
合同包干固定总金额为 ¥ 万元(大写: 万元整),其中:
(1)发包人向总承包人( )支付建筑安装工程费为¥ 万元 (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工程所在地建安税发票。
(2)发包人向总承包人( )支付设备费为¥ 万元 (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承包方向提供满足发包人财务要求的全部设备费用增值税发票。
4 合同货物的支付条件、交货时间、目的地和安装验收以及合同生效等详见合同有关条款。
5.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正本贰份,发包人壹份,总承包人贰份;副本壹拾份,发包人伍份,总承包人伍份。
6. 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 总承包人责任定义
为合同的主要总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所有责任。
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如果涉及第三方的产品质量问题,也由总承包人负责处理
发包人: (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总承包人: (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总承包人: (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提及的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 “发包人”是指 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2 “总承包人”是指 ,包括各自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3 “合同”指本合同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内容。
1.4 “合同价格”是指本合同范围的价格。
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6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中工程、设备及其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规定的用于光伏电站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 “合同设备和材料”是指总承包人根据合同范围所供应的部分设备、材料。
1.8 “监理” 是指发包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在本合同工程建设阶段对总承包人的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工程总承包人在总价合同的条件下,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1.9 “质保期”是指光伏电站启动验收证书签署后进入质量保证期的时间。具体的质保期时间见第专用条款第2.3.4条。
1.10 “最终验收”是指质量保证期结束时的验收,由发包方向总承包人签发了最终验收证明书。
1.1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2“送出工程”是指 。
1.13 “技术服务”是指由总承包人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4 “现场”是指 现场,为发包方实施本项目工程所在地。
1.15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合同要求由总承包人提供的满足光伏电站工程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见供货范围。
1.16 “试运行”是指调试结束后,预验收证书签署前电站的运行。
1.17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18 “分包商”或“供货商”是指经发包方同意由总承包人将合同工程、设备和材料范围内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19 “设备缺陷”是指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中的要求。
1.20 “开工日”系指合同中规定的日期。
1.21“工期”是指本工程开工至升压站设备带电的时间。
1.22“预验收”是指组件安装完成、且调试全部结束,通过240小时并网试运行。预验收证书是表明发包方接受验收结果的证明,证书由发包方和总承包人共同签字。
1.23 “停工待检点”是指总承包人在本工程土建/安装过程中,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必须要对前面的土建/安装工序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安装的工序点。
1.24 “不适用”系指本合同条件中虽然有标题或旁注,但其内容不适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也不给予合同双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对本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应不予考虑。
2 合同标的
本合同适用于 EPC总承包。
2.1本合同总承包范围为: 的勘察、初步设计和概算,设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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