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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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 2012 环境 空气质量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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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ICS13.040.20
Z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095--2012
代替(fB3095-1996(iB9137~8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因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02-29发布
2016-01-01实施
王不
境保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3095-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2年第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
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卒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坏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
善区城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
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刂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
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
废止。
特此公告。
2012年02月29日
GB3095-2012
目次
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环境卒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5监测
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7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家气中铜、汞、伸、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GB3095-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
境、生怣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日、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
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
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
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扩要求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
增设了颗柆物(粒径小于等于2.5um)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肘平均浓度限值;
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u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蓜等的浓度限值:
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坏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利《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
废止。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沵科技标准司纠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扩护部2012年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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