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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关于征求《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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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关于 征求 合肥市 建筑 市场 各方 主体 信用 评价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资源描述:
    关于征求《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本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我委组织修订的《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所提修改意见意见于2010年6月15日前发至电子信箱:JGC2640559@163.COM。
    联系电话:2692762,,2692765,2640559。
    特此通知
    附件1:《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附件1
    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经营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是指由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及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对检查中采集发现的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优良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记录、审核、确认,及时准确地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凡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企业资质证书(国家要求同时具有相应的许可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工程建设单位等的本地和外地进肥企业、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和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诚信自律为辅助方法,以及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成立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审委),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等具体工作。
    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质量安全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建委窗口、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事务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市墙改办、市建筑业协会、建筑装饰协会,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发局(建管局)为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录入单位。
    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记分(扣分)管理制度,通过“合肥建设网”搭建的“信用管理系统”将采集、记录、审核、确认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于每月九日前将上月信用信息进行汇总,通过合肥建设网后台并形成纸质表格统一报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
    第六条 市城乡建委牵头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监管情况,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记录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程序为:
    1、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各类执法检查和督查活动以及群众举报、书面及网上投诉等途径对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严格按照书面告知、录入、审核、公示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
    2、优良行为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优良信用信息可以由企业或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及优良行为事实,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内容为:
    1、不良行为记录内容:凡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事项,部、省、市发文通报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以及同一项目多次被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事项均应按照规定如实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
    2、优良行为记录内容:企业和个人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优良信用信息,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有关规定均可录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规则为:
    1、企业和个人因优良或不良信用在执行加分或扣分标准时,同一企业或个人在同一项目、同次检查中发现有多项一般不良行为的,累计扣分的分值不超过10分;发现有多项严重不良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累计扣分的分值不超过20分;同一项目受到表彰或奖励的,在同一年度内以受表彰或奖励的最高加分标准单项计分,不得重复累加。企业或个人因不良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执法监察部门应根据其违法违规事实选择适用的标准进行扣分。
    2、外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仅限于其在肥承接项目时所受表彰或处罚的信用信息以及安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颁发的综合评优表彰内容。
    3、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按合建[2010]27号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4、?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尚应执行合建【2010】81号《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5、?涉及招标投标环节的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市县招管部门负责记录并提供。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
    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基准分为80分,其信用等级依据统一标准进行评定,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1、优秀(绿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
    2、良好(蓝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1-90分之间;
    3、一般(黄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0-60分之间;
    4、较差(红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下;企业或个人在本年度中如发生严重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直接进入红牌(优良评分不抵充);企业或个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黄牌的,第三个黄牌自动降为红牌。
    第十一条 有外地施工任务的本市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参评依据。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一年,第二个评价周期开始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分值自动调整为系统设定的基准分,但上年度的信用等级、综合评分及各项信用记录仍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本年度所有优良及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均应在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逾期不予申报。信用管理系统将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自动形成信用评价成果并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对年度内没有工程建设或施工、设计、监理、代理等业绩或年度内没有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做评价。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与在肥的银行、保险、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受评企业、单位、个人对评价内容、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城乡建委提出书面申诉。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由评审委指定相应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根据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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