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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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地质 勘查 项目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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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6]82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推进我省地质事业发展,突出矿产勘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地质找矿效果和地质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各种专项资金的作用,维护国家出资权益,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国家设立的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助,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原则,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委托施工合同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组织
第五条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国家设立的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项目的申报、立项和设计审查等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 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省级以下属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报前须核实拟申报勘查的勘查范围内是否已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并对设置情况和已投入的实物工作量及费用核实登记,说明有关涉及探矿权采矿权资产处置的意见。
第九条 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合同范本见附件一),项目实施实行报告制度,其中,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双月报制度(格式见附件二),省级以下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章 野外工作检查
第十条 项目野外检查实行申报制度,检查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三。申请检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规定的野外工作量的50%或100%;
(二)各类资料齐全、准确;
(三)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进行了初步整理;
(四)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项目工作总结;
(五)项目经费按项目单独列帐、单独核算;
(六)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下列野外检查资料;
(一)全部野外实际资料;
1、野外原始图件;
2、野外记录本,野外原始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相册、表格等;
3、野外各类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的图件;
4、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和分析测试结果;
5、各类实物地质资料及典型实物标本;
6、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成果资料;
7、项目经费账册;
8、其他相关资料和项目协助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质量检查记录,包括年度原始资料检查记录小结;
(三)工作总结,包括工作量和任务完成情况,地质成果、质量,项目经费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方面的总结。
第十二条 项目野外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具体要求参见《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暂行规定》);
(二)是否完成了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
(三)是否将工程布置和实施在批准的勘查范围内和完成了批准的工作量;
(四)项目工作部署,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各类规范、规定要求;
(五)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六)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七)工作总结是否系统、全面;
(八)野外实地抽查是否合格。
第十三条 检查组按野外检查要求(见附件四)在现场对验收内容进行检查考评(野外检查评分表见附件五),在完成野外检查后7日内提交“野外检查意见书”(见附件六),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签署意见后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应按检查意见书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工作后方可转入阶段或最终成果报告编写。
第四章 成果地质报告评审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成果地质报告后,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审查验收申请。
提交审查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完成设计或合同规定的任务;
(二)野外检查意见书和补充工作的报告;
(三)文字报告(送审稿)及附图、附表、项目承担单位和初审意见;
(四)项目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合同书、野外及室内各类技术资料齐全。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审查验收分类进行。
项目探求到包括333类以上资料储量达到小型矿床规格以上的成果地质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矿产储量评审中心提请资料储量评审,以经省国土资源备案的评审意见书为验收依据。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项目成果地质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验收。
第十七条 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验收的项目,在收到成果地质报告审查申请后,组成审查委员会对成果地质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委员会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关于成果的介绍、答辩并审查各类资料,经讨论后进行评分和划分质量等级(评分标准见附件七,质量等级评分表见附件八),形成审查意见书。
第十八条 成果地质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成果与原始地质资料的吻合程度;
(三)提交的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四)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
(五)成果和综合图件和质量;
(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成果地质报告进行修改定稿,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修改后的报告送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按规定要求复制并汇交纸质和电子文档成果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交成果地质报告的同时编报项目决算报告,并申请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或审计,在审查结束10日内提交审查或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合同书
甲方: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完成《湖北省XX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勘查项目),并共同签订本合同书。
第一条:勘查项目工作区范围
勘查项目工作区位于湖北省XX县XX处,面积XX平方公里,其拐点地理坐标为:1、东经XX、北纬XX;2、东经XX、北纬XX;3、东经XX、北纬XX;4、东经XX、北纬XX。
第二条:责任、义务与权益
(一)甲方责任、义务与权益
1、负责投入完成勘查项目所需的全部勘查资金并自行承担所投入勘查资金的风险。
2、负责勘查项目探矿权审批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
3、负责协调与勘查项目有关的地方政府及外部环境等关系,以确保勘查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
4、负责依照国家有关勘查标准规范组织勘查项目的设计审查认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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