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网调度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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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电网 调度 管理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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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1.3 四川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应协作配合,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严守调度纪律、服从调度指挥,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1.4 四川电力调度系统包括四川电网内的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等。四川电网内设立三级调度机构,依次为: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简称省调;地区级电业局(公司)调度中心(局),简称地调;县级供电局(公司)调度所,简称县调。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上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1.5 本规程是四川电网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适用于电网调度运行各相关专业的工作。四川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编制本单位的调度规程或现场规程、规定,所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及职权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
2.1.1 500kV电网(含500kV站内无功补偿装置);
2.1.2 220kV电网(不含220kV站内主变压器);
2.1.3 电网内装机容量1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
2.1.4 上级有关部门指定或委托调度的发输变电系统。
2.2 省调调度许可范围
2.2.1 运行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发电厂有影响的110kV及以下送出设备;
2.2.2 220kV主变压器中性点;
2.2.3 安全自动装置所切供电设备;
2.2.4 在不同220kV厂站间合解电磁环网(转移负荷)操作;
2.2.5 其它运行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管辖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非省调调度管辖设备或省调委托调度设备。
2.5 各发电厂、变电站的厂(站)用变由各厂(站)自行管辖。
2.6 属上级调度管辖的设备,如因调度手段受限或安全运行的需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下级调度代为调度。
第三章 调度管理制度
3.1 各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
3.2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可以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为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变电站值班长或正值值班员。有调度联系的单位之间应定期相互报送有权进行调度联系的人员名单。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对指令执行的正确性负责。
3.3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准确、简明、严肃,正确使用设备双重命名和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监护、录音、记录、汇报和调度图板使用等制度。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应主动复诵下令时间和内容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和执行完成时间,值班调度员应复诵报告内容,以“执行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执行完毕,并及时更改模拟图板。值班调度员在下达调度指令、接受报告和更改模拟图板时,均应进行监护,并做好录音和记录。
3.4 如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令的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其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员应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会威胁人员、设备或电网的安全,则受令人员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给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3.5 属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设备,未经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改变其运行方式。对危及人身、设备、电网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按厂站现场规程自行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3.6 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许可范围内的设备,下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变电站只有得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操作。
3.7 上级调度机构管辖的设备,其运行方式变化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电网有影响时,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应在操作前、后或事故后及时向相关调度通报。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或通过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向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但事后应尽快通知有关调度机构。此时,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
3.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下达或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迟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值班人员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3.9 发供用电单位和调度机构领导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
3.10 值班人员接到与上级值班调度员相矛盾的其他指示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值班调度员。如上级值班调度员重申他的指令时,值班人员应按上级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若值班人员不执行或延迟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以及不允许执行或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
3.12 当电网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者故障情况时,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相关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
3.13 在特殊情况下,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值班调度员下令限电,下级值班调度员和厂站值班人员应迅速地按指令进行限电,并如实汇报限电情况,对不执行指令或达不到要求限电数量者按违反调度纪律处理。
3.14 当发生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时,有关调度机构应立即组织调查,提交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3.15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管理
5.2 设备检修原则
5.2.1 设备检修的工期与间隔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检修规程规定;
5.2.2 发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安排应根据四川电网的特点,水电机组检修主要安排在枯水期进行、火电机组检修尽量安排在平水期及丰水期前后进行;
5.2.3 设备检修应做到相互配合,即发电和输变电、主机和辅机、一次和二次设备之间相互配合,避免重复停电。
5.4 设备的检修分为计划检修(包括节日检修)和非计划检修(包括临时检修和事故检修)。
计划检修是指纳入年度、季度、月度有计划进行的检修、维护、试验等;
非计划检修是指因设备缺陷、设备故障、事故后设备检查等临时或事故性的检修。
5.5 计划检修管理
5.5.8 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批准或许可的时间开工,应在设备预计停运前6小时报告省调 值班调度员。计划检修在原批准工期内不能完成者,可在工期过半前向省调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遇节假日应提前申请;
5.5.9 计划检修确定后,除不可抗力影响外,不予改变工期,如因电网原因引起的变动, 省调应重新安排合理的计划时间;
5.6 非计划检修规定
5.6.1 非计划检修一般应按计划检修规定办理,如急需处理,可以向调度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申请,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非计划检修:
5.6.1.1 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
5.6.1.2 在当值时间内可以完工的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相配合的检修;
5.6.1.3 在当值时间内可以完工且对电网运行不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检修。
5.6.2 非计划检修其运行方式超出运行规定的需经有关专业人员同意方可进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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