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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时代光华《企业国有资产法》.doc

  • 上传人:zhangc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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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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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企业国有资产法 时代光华 企业 国有资产
    资源描述:

    第一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概述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背景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背景主要有:
    (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迫切需要。
    (三)贯彻执行物权法,要求我们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
    (四)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宪法精神的必然要求。
    (五)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 国有企业立法的历史沿革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列
    (三)公司法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
    (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三节、颁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体现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确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总体思路。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职责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界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
    (五)《企业国有资产法》严格了国有资产的监督
    第四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作用
    (一)明确国资委的出资人地位。
    (二)遏制国有资产流失
    (三)规定国企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四)对国企高管的高薪问题未作具体规定
    第五节、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之演变
    国有资产监管经历了20多年的探索,大致分成以下二个阶段:
    (一)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探索阶段
    1988-2002年,中央和地方分别寻找国有资产管理的新途径,出现了较典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1、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
    2、一体两翼模式。
    3、“五龙治水”模式。
    通过多种模式探索,2002年国务院决定重建新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国有资产监管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大以来,针对长期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多头管理、出资人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等一系列重大原则。这一举措促进国有资产监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至此,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步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2009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必将推动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向更新的目标迈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客观上要求国有企业改革必须以适应市场经济为目标,政府不再单纯以行政命令干预企业的经营,而国有企业出于自身利益出发对于新制度的需要,成为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变迁的主要动力。
    第六节、企业国有资产的立法精神和立法重点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精神
    企业国有资产法总的立法精神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宪法,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重点
    在企业国有资产法总的立法精神指导下,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重点有四:1、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2、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3、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上述规定,既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切合实际,又与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相互衔接,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体系结构及其内容
    第一节、 企业国有企业法的体系结构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法》共9章,77条,分别是总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法从1993年酝酿着手起草,风雨兼程走过了15个春秋,历尽艰险,终成正果。被誉为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一部法律!
    第二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及种类
    国有资产,是指全民所有亦即国家所有的财产,具体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形成的,或者接受的馈赠转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国有资产分为三类:即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及资源性国有资产。
    1、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人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和权益。
    经营性国有资产从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又可分为不同的类型,主要有:
    第一、金融性资产和非金融性资产。
    第二、“三产”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要功能是盈利性,一般要求其保值增值。国家向企业出资后,只能以出资人而非所有人的身份对其出资企业进行监管,不能直接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处分。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通常包括:第一,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第二,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第三,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第四,接受捐赠转成的国有资产;第五,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行业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主要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
    3、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具有开发价值的国有资源。
    资源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第一,矿藏;第二,水流;第三、海域;第四,土地;第五,森林;第六,山岭;第七,草原;第八,荒地;第九,滩涂;第十,野生动物资源;第十一,野生植物资源;第十二,国有人工资源;第十三,国家分配的其他资源。
    (二)企业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亦即前述经营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由此可知,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目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企业国有资产又被称为所有者权益,具体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由有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是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所有者权益主要有如下内容构成:第一,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即所有者投入到企业的资本;第二、依法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收益和损失;第三、留存收益。是指企业历年实现的净利润留存于企业的部分,主要包括累计计提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国有资产法只适用于经营性国有企业资产,不适用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第三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目的
    企业国有资产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
    (一)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是企业国有资产立法的首要立法目的。
    (二)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根本目的。
    (三)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的终极价值目标。前述加强国有资产保护,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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