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750-1999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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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17750-1999
前
本标准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标准体系中的一项通用标准,该标准与其体系中的GB6514-1995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藩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1-198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劳动安全和
劳动卫生管理》等标准相协调配套
本标准是根据当前广为采用的工艺、材料、设备及管理的实际况而制定的,防火安全部分参考了
美国防火协会1995年版NFPA34《可燃或易然液体浸涂操作标准》。新建或改建的没涂作业区,应严格
执行本标准p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前业已存在的浸涂作业区,应按本标准的技术要求,逐步改造
本标淮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固国蒙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園涂装作业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资起草单位:东风汽车公司工艺研究所。
本标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妍究所、化工部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掌人:杨必、支钢、胡新意、金芳、刘纪元、孙新研、胡义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
GB17750--1999
Safety code for painting-safety for dipping process
本标淮规定了涂装作业中浸涂工艺的安全卫生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易燃或可燃涂料的没涂工艺及其设备设计、制造、安装、验收和使用。水性涂料浸
涂的通风及滚涂、淋涂、涂等工艺也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6514-199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浄化
GB7691~198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
GB/T14441-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术语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没涂 dipping
将工件浸没于涂料中,取出,除去过量涂料的涂漆方法
3.2浸涂槽 dip tank
盛有涂料能用于浸涂工件并具备安全防护功能的钢槽或其他容器。
3.3涂漆区 painting area
见GB/T14441。
3.4浸涂区 dipping area
实施浸涂作业的涂漆区。
3.5浸涂蒸气源 dipping vapor source
浸涂及滴漆工位散露的漆液,以及在浸涂工件0.3m范围内仍能测出漆液有机溶剂蔡气浓度超过
其爆炸下限浓度25%的地方。
4没涂区及其作业场所
4.1浸涂区范围
浸涂蒸气源以及有机溶剂蒸气的浓度超过其爆炸下限25%的区域
4.2浸涂作业场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5-14批准
199-12-01买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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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7750-1999
4.2.1浸涂作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GB6514-1995表1执行。
4.2.2浸涂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火间距、防火墙、防火隔板或经安全认可的其他方法把浸涂区与其他工
位、材料等隔开,并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4.2.3浸涂作业场所不应设在低于周副场地的低注处。
4.2.4浸涂作业场所的通道及出人口应畅通无阻,并应符合GBT16的有关规定
4.2.5浸涂作业场所不应设在集会、敬育、住宅等人口集中场所。
4.2.6没涂作业场所的卫生及噪声应符合GB6514-1995中5.2和5.3的有关规定。
表1排放管管径
浸容积V
排放管管径D
2≤vV≤3
34 13
1015 5涂设各
5.1一般要求
5.1.1浸涂投备应由钢、钢筋混凝土或其他非烧体材料构成,并应有坚固的支承。槽体容积若超过
2m2或液体表面积超过1m2时,结构材料的耐火极限至少达到1h。
5.1.2有罩壳的浸涂设备,其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或隔板照明。灯箱或观赛所使用的玻璃板应是防爆
玻璃,灯箱应密封以限倒蒸气进入
5.2没涂槽槽口应高于所在地面至少15cm。
5.3防止槽液滥出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为了防止消防水进人浸涂槽而导致燃烧的槽液外,应同时采用下列
种或几种措施
a)滴漆板布置成使喷水器的喷水不能进入浸涂槽(见9.5,5)
b)槽体有自动关厨的盖板(见9.5);
c)槽体有流管(见5.5)。
5.4槽液的安全液位
在浸涂槽中,槽液的液位距橧口应不小于15cm。
5.5流管
5.5.1浸涂槽容积超过0.6m'或槽液表面积超过1m2,橧体应设還泄放多余涂料的滥流管
5.5.2溢流管直径应根据橧液表面积,管子长度、倾斜度而定。溢流管的处理能力应能满足多余相液和
项水器人中的消防水的排放。滥流管直径应不小于7.6cm。
5.5.3流管与排放管的连结应易于检修和清理
5.5.4溢流管应安装在距槽口不小于15cm的槽体上
5.6槽体底部的排放装置
5.5.1浸涂槽容积超过2m3应设置安全转移用的底部排放装置,当发生火灾时,可迅遮把液转移到
转移槽中或其他安全地方。排放操作可以是手动,也可以是自动。对于手动操作,操作工位应设在易接
近的安全位置。当不能茸重力流动排放时,应设置自动转移泵
对于配有自动关闭盖板的漫涂,可不设底部排放装置
5.6.2底部排放管应態在5min之内排空權液。管径应不小于表1所示的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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