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DOC7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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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 污染物 总量 核算 细则 DOC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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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算期(年、半年度)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一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COD和SO2排放量的核算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核算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核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要使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且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
2、坚持与环境统计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一五”统计报表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3、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核算新增排放量,以资料审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核查,依据明确的核算方法对各地上报的减排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并保持半年、年度之间工程项目和核算数据的连续性。
三、核算方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量审核工作三部分组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核算的基础资料、2005年以来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本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算,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一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2、环保总局各督查中心(下称督查中心)负责收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相关数据,现场核查重点企业排放达标情况、减排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况,抽查验证各地新增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计算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等,并将经审核认定后的减排项目清单、减排数据、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3、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物排放量的最终审核与认定。
第二章 COD总量减排量的核算
核算期COD排放量为上年(半年)度的排放量与本年(半年)度新增排放量之和减去本年(半年)度新增削减量。
计算公式为:
(2-1)
式中: ―COD排放量,万吨;
―上年(半年)COD排放量,万吨;
―核算期新增COD排放量,万吨;
―核算期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第一节 新增COD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COD排放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由于工业生产活动和城镇人口增加导致的COD排放增加量。
计算公式为:
(2-2)
式中:―核算期新增COD排放量,万吨;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万吨;
―新增生活COD排放量,万吨。
一、新增工业COD排放量的核算
计算公式为:
(2-3)
式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万吨;
―2005年COD排放强度,万吨/亿元;
―上(半年)年GDP,亿元;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和监测与监察系数后的GDP增长率,%。
公式(2-3)中各参数来源和计算方法如下:
①=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万吨)/2005年GDP(亿元)。
②上(半)年GDP数据使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③r=[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亿元)/GDP的增量(亿元))]×计算用GDP增长率(%)。
数据来源:
a.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省份可以根据排放强度适当调整1到2个行业,但行业总数不得超过七个。
电力、黑色金属冶炼等7个低COD排放行业的工业增加值的增量暂时使用当地统计局数据,如无数据,按上年7个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量对上年GDP增量的贡献率作为核算年贡献率进行计算。
b.核算年GDP增长率及GDP增量暂时使用国家统计局和当地统计局数据,如无数据,取上半年增长率数值进行计算,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新的数据后,统一调整。
c.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取值如下: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为2%;达到90%的为1.8%;达到80%的为1.6%;达到70%的为1.4%;达到60%的为1.2%;达到50%的为1%;低于50%的为0。
监测与监察系数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
有条件的省份可参照以下方法对各市(州、盟)新增工业COD量数据进行校核。
计算公式为:
(2-4)
式中:
―第i行业上年排放强度,万吨/亿元;
―当年第i行业新增工业增加值,亿元;
n为行业总个数;
=上年第i行业COD排放量/上年第i行业工业增加值。
二、新增生活COD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生活COD排放量采用产生系数法计算,根据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计算得到。
计算公式为:
(2-5)
式中:—新增生活COD排放量,万吨;
―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万人;
―各地人均COD产生系数,克/人·日;
d ―计算天数,天;全年核算为365,半年核算为183。
其中: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上年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人口增长率。
数据来源及有关说明:
①城镇人口增长率暂时使用当地统计局数据,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新数据后统一调整。上年人口统计数为非农业人口的,可仍采用非农业人口数计算。
②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实测的COD产生系数(实测的COD产生系数须经国家相关部门予以认可),没有实测COD产生系数的,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 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
第二节 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新增COD削减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通过实施工程减排、结构调整减排和加强监督管理减排等措施,而形成新增的连续稳定的COD削减量。
计算公式为:
(2-6)
式中: —核算期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结构调整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监督管理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一、治理工程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包括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即:
(2-7)
式中: ―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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