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以备出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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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国际 财务报告 准则 持有 出售 流动资产 终止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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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以备出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目标?
1.本准则的目的是规范持有以备出售资产的会计处理,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和披露。特别是,本准则要求:?
(1)满足划分为持有以备出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账面金额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余额孰低计量,并且停止对这些资产计提折旧;?
(2)满足划分为持有以备出售标准的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终止经营的成果应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范围?
2.本准则中的分类和列报要求适用于主体所有已确认的非流动资产和所有处置组。本准则中的计量要求适用于除第5段所列资产以外的所有已确认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如第4段所述),第5段中所列资产仍应按照相应所指出的准则计量。?
3.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2003年修订)划归为非流动类的资产只有在满足了本准则有关划分为持有以备出售的标准时才能重新划归为流动资产。仅为了再售而取得的通常被划归为非流动类的资产,如果不符合本准则有关划分为持有以备出售的标准,不应作为流动资产。?
1.投入必要的资源,先行发展法务会计教育。法务会计教育可以同时从学历教育与职业继续教育两个方向入手。就学历教育而言,我们一方面可以面向在校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开设调查与法务会计的选修课,重点讲述欺诈调查的技术与方法、证据规则、诉讼支持的要领以及犯罪学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面向在校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有关会计与审计方面的课程。我国目前会计学与法学专业都属热门专业,在校大学生数量庞大,从这些大学生中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是快捷有效的途径。当然,在条件成熟之后,我们完全应该有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博士的培养。就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而言,我们应该主要面向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法官、检查官等在职人员进行法务会计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应紧密围绕经济犯罪以及白领犯罪的调查方法与技术,诉讼支持与损失计量等方面的内容展开。?
2.在中国会计学会设立法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加大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对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应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法务会计的学科特征与定位;法务会计的原则、职能、任务与内容体系;职务欺诈的调查研究;白领犯罪问题研究;欺诈的发现与预防;欺诈的成本计量与风险管理;计算机财务欺诈问题的研究;诉讼支持的内容与程序;专家证人制度的研究;专家证人的资格与选择等。?
3.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注册法务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比照加拿大CICA的做法,在协会内设立注册法务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并设立“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认证制度,要求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资深注册会计师在参加专门强化培训后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的资格。同时要鼓励并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拓展服务领域,对外提供欺诈调查与法务会计服务。?
4.建议中国证监会在必要的时候考虑要求上市公司接受定期的法务会计特别审计,以法务会计的视角审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预防与打击公司内部欺诈与舞弊的发生,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
4.有时,主体会在一项单独的交易中一并处置一组资产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一些负债。这种处置组可能是一组现金产出单元,一个现金产出单元或某个现金产出单元的一部分。该处置组可能包括主体的任何资产和负债,包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以及第5段中所列的被排除在本准则计量要求之外的资产。如果属于本准则计量要求范围内的非流动资产是某处置组的一部分,则本准则的计量要求适用于整个处置组,因此该处置组应按其账面金额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余额孰低计量。关于处置组中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计量要求,在第18、19和23段予以规范。?
5.本准则有关计量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资产(无论是作为单项资产或是某处置组的一部分),这些资产由所列准则予以规范:?
(1)递延所得税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2)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
(3)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范围内的金融资产;?
(4)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公允价值模型进行处理的非流动资产;?
(5)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的规定按照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至销售将发生的费用计量的非流动资产;?
(6)《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中定义的保险合同下的合同权利。?
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归为持有以备出售?
6.如果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账面金额将主要通过出售而不是继续使用得以收回,主体应将该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归为持有以备出售。?
7.为此,资产(或处置组)必须在其当前状态下仅根据类似资产(或处置组)的正常和惯用销售条款即可直接出售,并且出售应当很可能发生。?
8.所谓很可能出售,适当的管理层必须着手于计划出售资产(或处置组),为寻找买主和完成此出售计划的积极行动业已展开。而且,该资产(或处置组)必须以符合其当前公允价值的合理价格积极地出售。另外,此出售自划分之日起预计一年内应能够符合完全出售的确认条件(除第9段允许的例外情况),并且完成此出售计划所需的行动表明不可能对出售计划做出重大修改或予以撤销。?
9.有些事项或情况可能会使完成出售的期间超过一年。如果导致延期的事项或情况超出了主体的控制范围,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主体仍坚持其出售计划,那么完成出售所需期间的延长并不能阻碍将该资产(或处置组)划归为持有以备出售。满足附录B中的标准时即为该种情况。?
10.出售包括以一项非流动资产换取另一项非流动资产,前提是该交换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具有商业实质。?
11.主体购入一项专门用于继后处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只有在能够满足第8段规定的一年之内的条件(包括第9段允许的例外情况),并且很可能将在购买后的短期内(通常为3个月)能够满足原在购买日尚不能满足的第7段和第8段中规定的其他标准,则在购买日即应将该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归为持有以备出售。?
12.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才满足第7段和第8段规定标准的,主体不应在其报出的财务报表中将该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归为持有以备出售。但是,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符合上述标准的,主体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第41段(1)、(2)和(4)所规定的信息。?
拟放弃的非流动资产?
13.主体不应将拟放弃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归为持有以备出售,理由是其账面价值将主要通过继续使用得以收回。但是,如果拟放弃的处置组符合第32段(1)-(3)的标准,则主体应在其停止使用之日按照第33段和第34段的有关规定作为终止经营列报该处置组的成果和现金流量。拟放弃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包括将使用至其经济寿命结束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及将关闭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14.主体不应将暂时停用的非流动资产视同放弃进行会计处理。?
划归为持有以备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15.对于划归为持有以备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主体应按其账面金额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余额孰低计量。?
16.如果一项新购入的资产(或处置组)满足划分为持有以备出售的标准(参见第11段),那么根据第15段的规定在其初始确认时按其假设不作此划分的账面金额(例如,成本)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余额孰低计量。因此,如果该项资产(或处置组)作为企业合并的一部分取得,即应按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余额计量。?
17.如果出售预计会超过一年发生,主体应按现值计量出售费用。因时间推移而导致出售费用现值的增加应作为融资成本在损益中反映。?
18.资产(或处置组)最初被划归为持有以备出售之前,应按照适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计量资产(或处置组中的所有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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