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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再生资源.pdf

  • 上传人:zhanglei316
  • 文档编号:47897497
  • 上传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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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浙江省 国家税务局 关于 加强 再生资源
    资源描述:
    浙江省国家稅务局关于加强再生资源
    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8)]6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日,国家对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为加强我省
    再生资源増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
    生资源増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精神,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再生资源増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
    确如下
    再生资源回收经菅单位(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增
    值税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于2008年12月底前对原享受免税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经菅单位进行清理,收缴其尚未使用的印有“废
    日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属増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重新核定其
    増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在收购再生资源时必须按规定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向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
    非经营性单位收购时可开具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实际经营
    情况,对收购统一发票票面金额和最大购票数量进行重新核定,
    按照限量限额、验旧供新的制度做好收购统一发票的日常管理工

    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管理
    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増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利用
    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办理利用再生
    资源基本情况登记,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装置及处理再生资源工艺流程筒要说明
    2.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情况说明;
    3.外购再生资源的存放场地说明;
    4.再生资源的主要供货单位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企业购入再生资源,对月累计交易额在10
    万元以上(含)的供货业户,应按户登记《大宗再生资源供货业
    户清册》(附件2),以备核查。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将下列单位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一)新成立的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企业
    (二)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有关联关系的利用再生资源生
    产企业
    (三)各地根据实际情況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的利用再
    生资源生产企业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企业的跟踪管理
    发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税负变动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实施纳
    税评佔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
    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浙国税流〔2001]47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确认问题的通
    知》(浙国税流〔2001]56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性
    废弃物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増值税的北复(浙国税流[2002]15
    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
    流〔2004116号)关于废旧物资管理的规定、《浙江省国家税务
    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
    日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国税流〔200439
    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く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
    増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流〔200436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废旧物资
    开票系统试运行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7号)、《浙江省
    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试
    运行工作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8号)、《浙江省国家税
    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菅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2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増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浙国税流〔200547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
    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浙国税流〔[200631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
    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増
    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113号)、《浙江省国家税
    务局关于富阳市永正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有关増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1]29号)、《浙江省
    国家税务局关于嘉善荣隆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38号)、《浙
    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宝钢钢铁资源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废
    日物资回收经菅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3
    39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
    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国税流
    〔200614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
    日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23号)、《浙江省
    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定点销售废旧物资有
    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26号)、《浙江省国家税务
    局关于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定点销售废旧物资有
    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3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
    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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