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pdf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 资金 管理办法
- 资源描述:
-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0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換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和监督应格依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一方管协议。该协
议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人;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把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浄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観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股票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成当自协议终止之口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个股票交易口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市批权限、決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
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各项议
事规则以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攸用募集资金时,应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严格履行资金使用中请审批手
续。公司的募投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投资项凵的规划、实施、管理及资金使用申请。
公司总部负责资金的管理、拨付及资金使用中请的审核认定工作;每笔资金的使
用和申请均需经过复核和分级审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审查和报告。公司董
事会负责每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披露,以
及其他根据规定应当进行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司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投
资预算金额和投入时间交排等使用募集资金。
第八条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口(以下简称“募投项口”)如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投项凵(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50%的
4、募投项日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募投项凵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且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顶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股票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口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
变更募投项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讪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浄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个股票交易口内报告上交所并公
告。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
人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口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述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股票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单个募投项日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口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展开阅读全文
文档分享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