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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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重庆市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庆市 钢铁行业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地方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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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控制钢铁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大气环境,实现《重庆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规划》和《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制定本标准。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在重庆市范围内替代钢铁工业行业国家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内容。
本标准未涉及范围或未涉及部分沿用国家有关最新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有关的新标准,且国家新标准中有严于本标准的指标,则该指标的限定值以国家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XX月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划内铁产量100万吨/年以上或钢产量100万吨/年以上或焦炭产量50万吨/年以上的有关企业。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包括无组织排放),同时还规定了排气筒高度要求、有关工艺管制和操作规范等。
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运行后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9078—1996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GB/T 16157— 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主城区
指重庆市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3.2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3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4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6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7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8工业炉窑
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9过剩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10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是指对钢铁厂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实时跟踪监测。
4 排放限值
4.1时段划分
现有污染源按Ⅰ、Ⅱ两个时段,分别执行相应的标准限值。
第Ⅰ时段:指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第Ⅱ时段:指自2010年1月1日起。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现有污染源第Ⅱ时段的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经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在建尚未投产验收的项目,按现有污染源管理。
4.2 排放限值
钢铁行业生产过程中,通过设备(车间)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林格曼级),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表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受控工艺和设备
设备排气筒颗
粒物排放浓度
(mg/Nm3)
设备排气筒
烟气黑度
(林格曼级)
设备排气筒气态
污染物排放浓度
(mg/Nm3)
无组织排放监
控点浓度限值
(mg/Nm3)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原料场及其它露天作业场所
无组织排放
1.0※(扣除参考值※※)
1.0※(扣除参考值※※)
烧结
原料及成品矿处理输送系
统
50
50
烧结机机头;烧结机冷却段
100
80
1
1
SO2:850
SO2:400
烧结机机尾卸矿
100
80
球团竖炉
100
80
1
1
SO2:850
SO2:400
炼焦
装煤;推焦;焦炭的破碎、筛分、贮运
100
80
熄焦
100
80
炼焦炉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2.5
苯可溶物:0.60
苯并(a)芘:0.0025
颗粒物:2.0
苯可溶物:0.50
苯并(a)芘:0.0020
焦炉烟囱
50
50
1
1
SO2:400
SO2:400
炼铁
原料准备及上料系统;
高炉及高炉出铁、出渣作业;炉渣处理过程
100
50
热风炉
50
50
1
1
炼钢
转炉一次烟气放散
100
80
1
1
铁水转运和预处理作业;
转炉车间二次除尘
100
50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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