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查处出租房屋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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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依法 查处 出租 房屋 违法犯罪 行为 适用 法律法规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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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查处出租房屋中违法犯罪行为
适用的法律法规参考
发布时间:2007-12-8 14:04:36
对出租房屋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房屋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下列规定严肃查处:
(一)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出租人,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的,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经通知拒不改正的,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流动人员,是指即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东莞市暂住的人员,既包括外省在东莞市暂住的人员,也包括广东省内跨市在东莞市暂住的人员。
(四)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的,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暂停出租3个月;房屋出租给其他人员的,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停止出租3个月。
(五)对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的出租人,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的,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暂停出租3个月,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房屋出租给其他人员的,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停止出租3个月,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明知赃物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窝藏赃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以窝藏赃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屡教不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是指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5年内又实施同类行为,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3年内又实施同类行为的。
(七)对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31条之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八)对利用本出租屋的条件容留、介绍卖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九)对利用本出租房屋的条件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明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十一)对为他人制作、贩卖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明知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出租人,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的,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暂停出租3个月,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房屋出租给其他人员的,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停止出租3个月,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出租给流动人员的房屋不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对发现的治安隐患不及时排除的,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出租3个月。
(十四)对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犯罪嫌疑人不检举的出租人,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的,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暂停出租3个月,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房屋出租给其他人员的,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停止出租3个月,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十五)对不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出租人,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的,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暂停出租6个月,并处月租金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房屋出租给其他人员的,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停止出租6个月,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以出租房屋的名义,提供时租、日租服务,未经许可变相经营旅馆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取缔。
取缔应当由市公安局作出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部门制作《取缔审批表》,经分局、市局治安巡警支队领导审核,市局领导审批后,由市局治安巡警支队制作《取缔决定书》。实施取缔时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进入无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封闭无证经营场所等。在取缔的同时,应当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十七)有下列行为之一,阻碍公安、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管理出租房屋职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采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接受检查的;
2、被责令停止出租或取缔后,私自开启封条或擅自继续经营的;
3、其他妨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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