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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引照对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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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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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企业 所得税法 实施 条例 对比
    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引照对比
    (注释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
    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
    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
    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②
    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③。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④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
    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
    国境内的企业③
    组织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
    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
    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
    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
    所⑥,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
    ②《企业所得税法》第58条规定,本法与税收双边协定有冲突时,以税收双边协定为准;《企业所
    得税法》第21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③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

    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2条规定,港、澳、台企业适用于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⑤若外国政府和中国政府都认为对该企业拥有税收管辖权,是其居民企业,应遵从中国和外国签订
    的双边税收协定第4条的规定,“除自然人以外的人,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应视为是其总机构所在
    缔约国的居民”。
    ⑥“机构、场所”的表述可参见中国和外国签订的税收双边协定的第5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
    设机构解释的单行文件。中国和各国签订的税收双边协定对“机构、场所”的表述基本相同,但针对某个
    国家会有细微差别。并非没有“机构、场所”就有没有税收管辖权,如“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
    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其源自
    有关项目境内劳务的利润应视为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并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
    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间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694号})”;若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
    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没有超过六个月时,就不能对有关项目境内劳务的利润征税,因为他没
    有构成常设机构。此外“对于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为常设机构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税收协
    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或“受雇所得”)条款和相关国内税法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613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
    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
    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三条居民企业①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
    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②
    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
    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
    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
    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
    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
    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
    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
    得的财产等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③。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
    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①根据国际惯例,判断居民企业的标准一般有:登记注册标准、生产经营地标准、实际管理控制标
    准和符合标准。《企业所得税法》采取的是登记注册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标准相结合的标准
    ②在确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时,除了合同明确的技术转让费外,还应包括相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
    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费用,而不论这些费用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一般情况是,非居民企业转让技术后,
    为使技术得到有效使用,往往会派人到境内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由于这些活动所体现的收入已经合
    并在技术转让费中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因此不再按《企业所得税法》或税收双边协定的有关规定,判断该
    非居民企业是否构成机构、场所或者常设机构进行征税
    ③《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五)项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可以减免税
    实施细则第91条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第28条规定,对高
    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对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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