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9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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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人防工程 施工 验收 规范 DOC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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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34—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防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9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6月23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总参谋部工程兵部组织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贯彻了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吸取了建国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有十五章和两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坑道、地道掘进;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混凝土衬砌;顶管施工;盾构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旋喷桩施工;土层锚杆施工;树根桩施工;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管道与附件安装;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的防腐、消音、防火;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等。
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辽宁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1990年6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坑道、地道掘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施工测量
第三节 工程掘进
第四节 工程验收
第三章 不良地质地段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超前锚杆支护
第三节 小导管注浆支护
第四节 管棚支护
第四章 混凝土衬砌
第一节 模板的加工及安装
第二节 混凝土浇筑
第三节 工程验收
第五章 顶管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施工准备
第三节 顶管顶进
第四节 顶进测量与纠偏
第五节 工程验收
第六章 盾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施工准备
第三节 盾构掘进
第四节 管片拼装及防水处理
第五节 压浆施工
第六节 工程验收
第七章 地下连续墙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墙体施工
第三节 逆法施工
第四节 工程验收
第八章 旋喷桩施工
第九章 土层锚杆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钻孔
第三节 锚杆
第四节 注浆
第五节 张拉锚固
第六节 工程验收
第十章 树根桩法施工
第一节 钻孔
第二节 钢筋笼
第三节 注浆
第四节 树根桩与基础连接
第五节 工程验收
第十一章 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
第一节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扇和门框墙的制作
第二节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安装
第三节 防护设施的包装、运输和堆放
第四节 工程验收
第十二章 管道与附件安装
第一节 密闭穿墙短管的制作及安装
第二节 通风管道和附件的制作及安装
第三节 给水排水管道、供油管道和附件的安装
第四节 电缆、电线穿管的安装
第五节 排烟管(道)与附件的安装
第十三章 设备安装
第一节 设备基础
第二节 通风设备安装
第三节 给水排水设备安装
第四节 电气设备安装
第十四章 设备安装工程的防腐、消音、防火
第十五章 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人防工程施工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平战结合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
三、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四、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五、必要的试验资料。
第1.0.4条 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第1.0.5条 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1.0.6条 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1.0.7条 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1.0.8条 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第1.0.9条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坑道、地道掘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岩层中坑道、地道的掘进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 穿越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铁路等的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连续作业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1.3条 坑道、地道的轴线方向、高程、纵坡和口部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1.4条 通过松软破碎地带的大断面坑道、地道,宜采用导洞超前掘进的施工方法。导洞超前长度应根据地质情况、导洞的布置和通风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2.1.5条 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湿式钻孔、洒水装碴和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二节 施工测量
第2.2.1条 施工中应对轴线方向、高程和距离进行复测。复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复测轴线方向时,每个测点应进行两个以上测回;
二、复测高程时,水准测量的前后视距宜相等,水准尺的读数应精确到毫米;
三、复测两标桩之间轴线长度时,应采用钢尺测量,其偏差不应超过0.2‰。
第2.2.2条 口部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根据口部中心桩测设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在明显和便于保护的地点设置水准点,并应设高程标志;
二、在距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3m以外,宜各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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