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库大坝风险评价与决策研究-学兔兔 www.xuetutu.co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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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水利水运工程学报
2014年6月
HDRO-SCIENCE AND ENGINEERING
Jun.2014
我国水库大坝风险评价与决策研究
彭雪辉',盛金保',李雷,张士辰',刘来红2
(1.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29;2.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江苏南京210032)
摘要:对水库大坝风险进行了分类和分区,分析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类不同法律体系下的风险标准特点,提
出将我国大坝风险分为可接受风险、可容忍风险、不可接受风险和极高风险4个区域。在基于风险评价一般原
则基础上,分析了 ALARP原则在不成文法国家及我国的内涵,阐述了成本效益法和失衡法在 ALARP原则中的
作用及使用方法,提出了水库大坝风險决策原则,为我国水库大坝风险标准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大坝风险;风险分类和分区;风险评价; ALARP原则;风险决策
中图分类号:TYV69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640X(2014)03-0049-06
我国现有水库大坝8.7万余座,是当今拥有水库大坝数量最多的国家,也是病险水库大坝数量最多的
国家。传统的大坝安全管理是以工程安全为目标,按工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来决定是否需要对工程进行除
险。而大坝风险管理以降低大坝风险为目标,按风险是否可以接受来决定是否需要对大坝进行除险。随着
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大坝风险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风险管理理念已经受到我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高度关注。大坝风险管理的核心是如何对大坝风险进行评估和处理,即大坝风险评价与决策问题。
本文在对水库大坝进行分类和分区的基础上,分析不同区域风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研究两类不同法律
体系国家中风险标准的差异,分析风险评价一般原则及 ALARP原则内涵和表现形式,为我国风险标准的制
定及风险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水库大坝风险分类
风险是指人们从事的某项活动中,在一定时间内给人类带来的危害。这种危害不仅取决于事件发生
的概率,而且与事件发生后造成的后果大小有关,所以通常把风险定义为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事件后果的
乘积。
水库大坝的风险,是以水库大坝存在的安全隐患可能对下游经济发展、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来衡
量,按照澳大利亚大坝委员会 ANCOLD及国际大坝委员会COLD的定义3,风险是指对生命、健康、财产
和环境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度量,是溃坝可能性和产生后果的乘积。
根据上述定义,水库大坝风险可根据溃坝后果分类。溃坝后果主要包括生命损失、经济损失、社会与环
境影响,大坝风险可相应分为生命风险、经济风险、社会与环境风险等3类,生命风险又分为个体生命风险和
群体生命风险。
收稿日期:2013-11-19
基金项目:十ー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006BAC14B07);水利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201201051)
作者简介:彭雪辉(1971-),男,湖南双峰人,高级工程师,博士,主要从事大坝安全与风险评估研究。
E-mail:xhpeng@nhr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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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运工程学报
2014年6月
2水库大坝风险分区
2.1国外风险分区分析
根据英国健康和安全委员会HSE2001年提出的风险的
本可接受区
可容忍性框架](见图1),HSE将风险分为不可接受风险、
可容忍风险和广泛可接受风险
呆区←妥
可容忍区
不可接受风险位于三角形顶部,这个区域的风险是无论
如何都不能接受的,必须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把风险降低到不
可接受风险区域以下。广泛可接受风险位于三角形的底部,
十广严可接受区
这个区域的风险是完全可以控制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采取
图1风险的可容忍性框架
任何措施来降低风险。可容忍风险位于不可接受风险区和
Fig. I Framework for the tolerability of risk
广泛可接受风险区之间,这个区域的风险是人们为了取得某
种效益和利润而准备容忍的。当然,这种容忍是有条件的,即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①取得某种净收益;②
风险可控;③定期复核,采用传统的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复核大坝是否安全,包括大坝安全监测,定期巡视检
查,定期大坝安全鉴定;④①降低风险直到满足 ALARP原则,通过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包括提高大坝安全管理
水平,把大坝风险降低到满足 ALARP原则为止。
美国Utah州立大学D.S. Bowles教授认为在不可接受风险区之下的风险不一定是可容忍风险,如果这
风险不满足可容忍风险的所有4个条件,那么这一风险是不可容忍风险。也就是说,不可接受风险的对立
面包括3种可能性:不可容忍风险,可容忍风险和广泛可接受风险。因此 Bowles建议将图1中的可容忍风
险区分为不可容忍风险和可容忍风险2个区?。
可见,风险有4种,分别为可接受风险、可容忍风险、不可容忍风险和不可接受风险。采用“目标线”区
分可接受风险和可容忍风险,“容许线”区分可容忍风险和不可容忍风险,“不可接受线”区分不可容忍风险
和不可接受风险。但是,这4种风险在各国应用中有点混乱。如同是不成文法国家的澳大利亚和英国,并没
有采纳“不可接受线”这一概念,而是采纳容许线”这一概念,但是澳大利亚大坝委员会 ANCOLD在容许线
之上应用的是“不可容忍风险”这一概念,而英国健康和安全委员会HSE在容许线之上应用的是“不可接
受风险”这一概念。
2.2两类不同法律体系国家中风险标准的差异
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为成文法,欧洲
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内地)的法律都属于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为不成文法,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
法系
B.J.M.Ale对英国和荷兰的风险法规进行了比较:“英国和荷兰采用的风险标准看起来非常相似。两
国的个人容许风险都取上限,生命风险都采用F-N曲线。甚至两国的风险值差别也不大。但是,两国风险
的含意差别很大。在荷兰,风险标准是讨论的终点;而在英国,风险标准是讨论的起点”
也就是说,在荷兰等成文法国家中,大坝业主减少大坝风险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风险目标线,并使上
级主管部门相信他确实这样做了,即大坝业主确保在他的法律责任范围内降低风险就可以了。
相比之下,在英国等不成文法国家中,容许线是大坝业主必须满足的一个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即大坝业
主必须满足容许线,但仅仅满足容许线是不够的,还必须满足 ALARP原则。因此,大坝业主必须使风险水平
低于容许线,并继绫降低风险直至满足 ALARP。可见,在不成文法体系中,不存在管理部门提供对未来绝对
保护的法规,而在成文法体系中这样的保护原则上是存在的。
2.3我国风险区域的划分
在欧美不成文法国家,风险区域的划分仅仅是将风险以不可接受线(或容许线)划分为不可接受风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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