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 285-90
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1·北京
通 知
(91)交工字222号
我部组织制定的《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285-90为交通行业标准并发布。
本行业标准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由水运规划设计院负责管理和解释。施行中有何意见请告该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编 制 说 明
根据交通部(88)交函河字194号文通知,由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等九个有关单位组成了《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编写组。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为组长单位,长江航道局、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为副组长单位。参加单位有: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广东省航道局、湖南省航道管理局、长江航道局重庆工程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和河海大学。编写工作于1988年5月开始,历经两年另7个月。在编写过程中,黑龙江、上海航道局、四川、江西、浙江、广西等省(区)的交通厅和湖北省交通厅设计院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本规范的编写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并积极提供了资料。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的编制在国内尚属首次,国际上也缺乏类似文献可供参考。编写组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四十多年来全国各地大量的航道整治工程的实践经验,吸收了丰富的科研成果和模型试验成果,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同行专家的意见,完成了《规范》的编写工作,最后经交通部审定批准颁布。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意见提供我院,以便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
一九九一年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资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三节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四节 初步设计阶段
第五节 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三章 总体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整治标准
第三节 整治原则
第四节 整治水位与整治线设计
第四章 浅滩整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沙质和卵石浅滩
第三节 泥质浅滩
第四节 石质浅滩
第五节 工程布置基本要求
第五章 急滩整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基岩急滩
第三节 溪口急滩
第四节 崩岩、滑坡急滩
第五节 卵石急滩
第六章 险滩整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礁石险滩
第三节 急弯险滩
第四节 泡漩险滩
第五节 滑梁水险滩
第七章 潮汐河口航道整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拦门沙
第三节 口门内浅滩
第四节 整治线与挖槽布置
第八章 特殊河段航道整治
第一节 水库库区和变动回水区航道
第二节 桥渡河段航道
第三节 湖区航道
第九章 整治建筑物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丁坝
第三节 顺坝
第四节 锁坝
第五节 护岸
第六节 稳定计算
第十章 施工及验收
第一节 施工一般规定
第二节 筑坝
第三节 护岸施工
第四节 疏浚及炸礁
第五节 竣工验收及效果观测
第十一章 试验研究
第一节 河工模型试验
第二节 河工模型试验应具备的资料
第三节 其他试验研究
第十二章 水力计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河流水面线计算
第三节 分汊河段的水力计算
第四节 整治后流速分布计算
第五节 建筑物局部冲刷计算
附录一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公式符号
附录二 航道整治工程专用名词解释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编写人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 条 航道整治应以提高和稳定航道尺度,改善通航水流条件,扩大通过能力,满足船舶、船队安全航行的需要为目的。
为提高航道整治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技术水平,使其逐步达到标准科学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天然河流、湖泊和水库的航道整治工程。工程内容包括:筑坝(丁坝、顺坝、锁坝、潜坝等)、疏浚、炸礁及护岸等。
第1.0.3条 航道整治应与国土规划、流域规划、河道整治相协调,全面规划,兼顾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正确处理与防洪、水电、排灌、城市供水及港口等方面的关系。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航道整治工程应远近结合,分期实施;必要时,与渠化、流量调节等工程措施相结合,逐步建成干支直达、江海沟通、标准统一、四通八达的航道网。
第1.0.4条 航道整治应充分掌握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泥沙等资料;重视现场调查,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做好河床演变分析;不断总结经验,选用合理的治理方案,以适应单滩、滩群和长河段整治的需要。
第1.0.5条 航道整治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并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第1.0.6条 航道整治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具体法规,对建设地区的环境影响进行专题评价。
第1.0.7条 航道整治工程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的编制办法和深度要求,应按交通部颁布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及《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 本 资 料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 2.1.1条 航道整治工程按基建程序规定的不同阶段,应具备不同要求的基本资料。后一阶段所需的资料,均应在前阶段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
第2.1.2条 基本资料的搜集和整理,除按本章规定外,应参照交通部《
内河航道测量规范》(试行)(JTJ281-88)、《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第二篇第二册地质勘察(JTJ224-87)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2. 1.3条 五级及其以下航道的整治工程,各阶段基本资料的要求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节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2.2.1条 经济方面应具备下列资料:腹地内社会经济、交通运输概况及发展规划,沿江大型厂矿分布及其对水运的要求;各水平年客、货运量预测。
第2. 2.2条 自然条件方面应具备下列资料:水文、气象、地形、地质;感潮河段的潮汐、波浪及含盐度;季节性封冻河流历年停航天数等。
第2.2.3条 航道方面应具备下列资料:河道基本特性,整治河段的航道图和滩险图,滩险的类型、数量、分布、碍航情况、整治历史及有关方面对整治的意见,航道维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