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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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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南昌市 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 转让 办法 修正
    资源描述:
    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办法(修正)
    【实施日期】2002/11/28
    【颁布单位】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修正)
    (1993年10月9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993年12月23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11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市城市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并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土地审查登记。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转让、出租、抵押及有关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归国有后,才能出让。
    第八条 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基准地价,由市地价评估委员会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基准地价,由所属县地价评估委员会提出,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价评估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物价、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合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并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三)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对公益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用地、工业用地和非经营性住宅建设用地以及其他不具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土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第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在投标、拍卖、挂牌开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通过市级以上报纸发布,同时可以在其他媒体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和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缴纳保证金,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七条 投标、开标程序: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有关专家依法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招标无效:
    (一)所有投标的标价均低于标底;
    (二)有效投标不足3个;
    (三)标底泄露或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作弊行为及其他影响公正招标的行为。
    第十九条 拍卖会程序: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五)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主持人落槌,拍卖成交,应价最高人为竞得人。
    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条 竞买人不足3人,或者竞卖人的最高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二十一条 挂牌程序: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三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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