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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经验分享员工离职风险控制.doc

  • 上传人:ERCE121012
  • 文档编号:26864282
  • 上传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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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经验 分享 员工 离职 风险 控制
    资源描述:

    关于解决员工离职带来的风险控制
    我以前所在公司是一家合资公司,有为技术人员与我公司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三年后,该技术人员成为我公司的技术骨干,但对我公司给予其的工资待遇不满,要求加薪,但是公司所给的加薪标准无法达到该技术人员的要求,该技术人员就决定辞职。于是向公司提交了一份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很简单,上面写:“尊敬的总经理XXX,因本人个人原因,现向公司申请辞职,希望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望总经理批准。提交辞职报告一个月后,该技术人员找到了我,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因为该离职申请没有得到老总的批复我就这样回答:你的申请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况且,你现在正负责公司的技术设备更新,你现在不能离职。但第二天,该技术人员便直接去另一家公司公司报到上班。由于我也法律专业出身的,深知该技术人员违反了规定,给企业带来损失。为了给企业挽回损失,我就和总经办的相关人员去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技术人员承担我公司10万元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另一家公司承担该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经过一番周折,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裁定该技术人员应该对我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一家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仲裁的结果和我咨询的律师的观点,将一些细节做如下整理:
    1、该技术人员虽然是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但不一定30天后便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属于单方解除)”《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属于协议解除)”。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附加其他约定的话,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时,只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30天后即会产生劳动合同已经合法解除的法律效力。
    但“辞职报告”的内容表述上。实际上,小王的辞职报告并不适用《劳动法》第31条(单方解除),而应适用《劳动法》第24条(协议解除)。
    因为,根据辞职报告内容的表述(“……现向公司申请辞职,希望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望总经理批准。”),小王已经明显是在和公司协议解除该劳动合同(根据“申请辞职”“希望”“望总经理批准”等词语)。
    既然是协议解除,那必须双方都同意才能发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我公司并没有同意该技术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便不发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2、是否要追究另一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是我们一直在关注的问题,可以追究的话,那么就会给我们企业带来利益结合我以前所学习的专业知识和咨询律师朋友,得出的结论是这样:需要。原因是该技术人员与我公司尚未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事情还给我以下的教训:
    1、在招录新员工时,公司一定要确认该员工已经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否则有被追究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2、如果员工擅自离职或者与公司协商未果即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该员工赔偿该笔经济损失;同时,可以要求该员工新就业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在经济损失较大的情况下,也能保证公司所受损失能得到切实的赔偿,因为一般来说,该员工新就业用人单位的赔偿能力比员工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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