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doc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及时、真实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第三条 及时、规范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第四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形式发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公告。第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规范问答、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六条 临时公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公告,重大交易事项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和格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有关事项的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第七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下列重大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规定的下列重大事项:(一)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得到中国证监会提出相应了审核意见。(二)业绩预告。(三)定期报告差错或不实陈述的更正。(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五)重大诉讼和仲裁。(六)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1.遭受重大损失。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2.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七)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八)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九)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十一)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十二)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十三)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十四)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第九条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的规定披露下列重大事项,应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公告:(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三)盈利预测修正。(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六)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七)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九)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十)其他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五)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六)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其它重要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判断标准和披露标准予以披露。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十七条 公司除按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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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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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及时、真实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及时、规范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形式发布。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公告。
第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规范问答、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临时公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公告,重大交易事项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
临时公告的内容和格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有关事项的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规定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得到中国证监会提出相应了审核意见。
(二)业绩预告。
(三)定期报告差错或不实陈述的更正。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九)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
(十二)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三)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第九条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的规定披露下列重大事项,应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公告: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三)盈利预测修正。
(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七)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合并、分立方案。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五)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六)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其它重要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判断标准和披露标准予以披露。
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除按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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