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银高科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制度(XXXX年7月) XXXX-07-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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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制度
安徽埜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同”)的重人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系统、完善的重人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
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
及《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決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
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決议,
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实施:投资发展部为
公司重人经营和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项日的规划、论证、监控以
及年度投资讪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监控。
第四条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科学决策与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考评,对决定或参
与决定重人经营与投资项目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奖惩机制,董事会
可根据公司激励政策和办法对其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五条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人经营事项包括
(一)生产经営计划
(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制定的经营计划中的其他事项
三)资金借入;
(四)固定资产采购
(五)租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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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制度
费用支出。
第六条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灼投资;
)股票、基金、债券投资
(四)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货款等)
五)债权、债务重组
六)不动产购买或转让等
七)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日
(八)其他投资事项
第七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重大经营
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決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重人合同签订权限和程序
在董事会批准的生产经营预算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性合同由公司总经理
签订;总经理有权对生产经营预算安排进行适当调整,但超过预算10%的生产经
营安排,应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九条公司购头及处置固定資产的权限和程序
(一)购置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并报总经理审核后,凡不超过300万
元(含300万元)的由总经理批准:超过300万元,但不到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5%的由董事长批准;一年内累计购买或出售重人资产占公司上年经审计浄资
产5%以上,达不到在股东人会授权范同内的由董事会批准
)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出现多余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经总经理或
董事会研究决定后,应按固定资产浄值或市场价格情况进行转让处理。
第十条公司进行不动产购入或转让的权限和程序
购入或转让不动产,经财务及审计部门审核后,凡不超过300万元(含300
万元)的由总经理批准;超过300万元的,但不超过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戸产5%
的,由董事长审批:超过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5%的,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的由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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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费用支出的权限和程序
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计划内支出,由总经理批准,年度计划经总经理提议可
半年调整一次。计划外支出,不超过同类预算5%的计划外支出,由总经理批准
超过公司同类预算5%,但不超过计划同类预算10%的计划外支出,由董事长审批;
超过10%的,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公司的投资项目在符合以下条件时,由相关部门提出投资方案并组织
调研,由总经理组织评估论证,并报董事长批准:
1、单笔投资未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
2、对同一或类似项口的投资,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未超过最近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5%。
)公司的投资项目在符合以下条件时,由有关部门提出投资方案并组织
调研,由总经理组织评估论证,报董事会批准
1、单笔投资未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
2、对同一或类似项目的投资,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未超过最近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30%
三)超过以上投资额的项目,由有关部刂提出投资方案并组织调研,由总
经理纽织评估论证后,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权益性投资或进行其他形
式风险投资的,应遵守下列市批程序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进行其他风险投资应报董事会市议批准,超过
100万元的项口,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进行其他权益性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10%的
投资项目,应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10%的,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应按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拟实施第六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
部门,提出项口可行性分析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就第六条所述之投資项目进行审议決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
并括以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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