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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公安部_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_公安.doc

  • 上传人:sunt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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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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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公安部 关于 进一步 推进 消防 行业 特有 工种 职业技能 鉴定 工作 通知 公安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08]556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近年来,为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我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劳社部[2005]235号)的要求,依托中国消防协会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将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对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消防职业资格是从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才能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在消防行业和岗位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源头上把住消防职业人员准入的“门槛”,是提高社会消防职业人员素质的治本之策,对于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积极推进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按照“发挥社会资源作用、行政部门监督推进、完善技术服务机制”的要求,认真学习研究《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附件1)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根据本地特有工种人员数量和两年内确保消防特有工种岗位持证上岗的要求,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数量做出规划和实施计划,同时,由总队组织本地省级消防协会按照建站条件和工作程序指导承建单位建设鉴定站,按时完成本辖区鉴定站的建站工作。各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2008年底前报部消防局,抄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积极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对于依法必须持证上岗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在两年内完成由上岗培训证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过渡工作。同时,各地要对辖区内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状况进行调查摸底,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保安等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四、加强对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监督管理。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接受公安部消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的管理和指导,对各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日常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要会同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鉴定站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和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3年对鉴定站工作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公安部消防局,抄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附件:1、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2、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人:刘激扬 校对:刘激扬
    附件1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2005年12月26日劳社部[2005]235号文件批准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消防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推动消防事业的发展和消防工作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进行初级、中级、高级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公安部消防局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审核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制定考评员的聘用管理办法,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六)负责审核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九)负责组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的具体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制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组织实施和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组织推动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九)承担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的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负责人。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六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由所在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初审,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七条??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或公告。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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