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E R 128(中文版) - EN - EUR-Le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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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No128 of the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of the United Nations(UN/ECE)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light emitting diode(LED)light sources for use in approved lamp units on power-driven vehicles andtheir trailersOJ L 162,29.5.2014,p.4370(BG,ES,CS,DA,DE,ET,EL,EN,FR,HR,IT,LV,LT,HU,MT,NL,PL,PT,RO,SK,SL,FI,SV)有效ELI:http:/data.europa.eu/eli/reg/2014/128/ojHTML全PDF格式官方日志中文(简体)请选择请选择显示29.5.2014ZH(简体)欧盟官方公报L 162/43型根据国际公法,只有联合国/欧洲经委会的原始文本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条例的状态和生效日期应在最新版本的联合国/欧洲经委会状态文件TRANS/WP.29/343中核对,该文件可在以下网址查阅:http:/www.unece.org/trans/main/wp29/wp29wgs/wp29gen/wp29fdocstts.html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第 128 号条例 关于批准用于动力驱动车辆及其拖车上经批准的灯单元的发光二极管(LED)光源的统一规定合并所有有效文本,最多:规例原文补充2 生效日期:2014年6月10日内容语言、格式和 OJ 链接 BG公司ES系列CS系列大 德 外星人EL公司ZH(简体)FR人力资源它 低压 LT型 胡 MT系列吧 PL系列铂 RO的SK公司SL型 FI公司SV型加语多语言显示 发短信调节1.范围2.行政规定3.技术要求4.生产符合性5.对生产不合格的处罚6.最终停产7.负责进行批准测试的技术服务部门和型式批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附件1.LED光源板材2.通信3.批准标志的排列示例4.电气和光度特性的测量方法5.制造商对质量程序的最低要求6.制造商测试记录的抽样和合规级别7.型式认可机构抽查的最低要求8.通过抽查批准合规性1.适用范围本法规适用于附件 1 中所示的 LED 光源,旨在用于经批准的动力驱动车辆及其拖车的信号灯单元。2.行政规定2.1.定义2.1.1.“类别”的定义本法规中使用“类别”一词来描述标准化LED光源的不同基本设计。每个类别都有一个特定的名称,例如:“LW1”、“LY2”、“LR2”。2.1.2.“类型”的定义不同“类型”的LED光源是同一类别中的LED光源,它们在以下基本方面有所不同:2.1.2.1.商品名称或商标;具有相同商品名称或标志但由不同制造商生产的LED光源被视为不同类型的光源。由同一制造商生产的 LED 光源,仅商品名称或标志不同,可被视为同一类型。2.1.2.2.光源设计,只要这些差异影响光学结果;2.1.2.3.额定电压。2.2.批准申请2.2.1.批准申请应由商号或商标所有人或其正式认可的代表提交。2.2.2.每份批准申请均应附有(另见第2.4.2段):2.2.2.1.一式三份的附图,足够详细,可以识别类型;2.2.2.2.简要的技术说明;2.2.2.3.已申请的每种颜色的五个样品;2.2.3.如果一种LED光源与已经批准的类型仅商品名称或标志不同,则只需提交:2.2.3.1.制造商声明提交的类型(一)与(商品名称或商标除外)相同,并且(二)与已批准的型号由同一制造商生产,后者由其批准代码标识。2.2.3.2.两个带有新商品名称或商标的样品。2.2.4.在授予型式批准之前,主管当局应核实是否存在令人满意的安排,以确保对生产符合性的有效控制。2.3.铭文2.3.1.提交审批的LED光源应在盖子上:2.3.1.1.申请人的商号或商标;2.3.1.2.额定电压;2.3.1.3.相关类别的名称;2.3.1.4.足够大的空间来容纳批准标志。2.3.2.上文第2.3.1.4段所述的空白应在批准申请所附的附图中注明。2.3.3.除第2.3.1款和第2.4.4款所述的铭文外,可以加贴铭文,但不得对发光特性产生不利影响。2.4.批准2.4.1.如果根据上述第 2.2.2.3 或 2.2.3.2 段提交的某类 LED 光源的所有样品均符合本法规的要求,则应获得批准。2.4.2.应为批准的每种类型分配批准代码。其第一个字符应表明批准时的一系列修正案。随后将是一个包含不超过三个字符的识别码。只能使用以下阿拉伯数字和大写字母:0 1 2 3 4 5 6 7 8 9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同一缔约方不得将相同的代码分配给其他类型的LED光源。2.4.3.根据本条例批准或延长或拒绝或撤回批准或明确停止生产某类LED光源的通知应以符合本条例附件2中型号的表格和附图的方式传达给适用本条例的协议各方,由申请人以不超过A4(210297毫米)的格式提供,比例至少为2:1。2.4.4.对于符合本规则批准的类型的每个LED光源,除第2.3.1款要求的铭文外,还应在第2.3.1.4款所述的空白处贴上国际批准标志,包括:2.4.4.1.围绕字母“E”的截短圆圈,后跟已批准的国家/地区的区别编号(1);2.4.4.2.批准代码,靠近截断的圆圈。2.4.5.如果申请人已获得多个商号或商标的相同批准代码,则其中一个或多个就足以满足第 2.3.1.1 款的要求。2.4.6.第 2.3.1 款和第 2.4.3 款中规定的标记和铭文应清晰易读且不可磨灭。2.4.7.本条例附件3给出了批准标志的排列示例。三、技术要求3.1.定义3.1.1.额定电压:LED光源上标注的电压(伏特);3.1.2.测试电压:电压或电压范围,在 LED 光源的电气和光度特性旨在并要测试的LED 光源端子处。3.1.3.目标值:电气或光度特性的设计值。在规定的公差范围内,当 LED 光源在相关测试电压下通电时实现。3.1.4.标准(talon)LED光源:用于测试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特殊LED光源。它降低了相关数据表中规定的尺寸、电气和光度特性的公差。标准 LED 光源仅指定每个类别的额定电压。3.1.5.参考轴:参考帽定义的轴,参考LED光源的某些尺寸;3.1.6.参考平面:参考垂直于参考轴的盖子定义的平面,LED光源的某些尺寸参考该平面。3.1.7.光中心:参考轴上与参考平面相距一定距离的点,表示发射的可见辐射的名义原点。3.1.8.光中心长度:参考平面和光中心之间的距离3.1.9.LED光源上的观察轴:以定义的极角和方位角穿过光中心的轴,用于表征LED光源的光度特性。3.1.10.视光发射区域:在某个观察轴下观察到时包含可见辐射(表观)元素的区域。视发光区域在包含光中心且垂直于相应观察轴的平面中定义。3.1.11.归一化发光强度:发光强度除以光源的光通量,以表征 LED 光源的角度辐射模式。3.1.12.累积光通量:光源在工作条件下发出的光通量,在圆锥内,包围指定立体角,以参考轴(2)为中心。3.1.13.发光二极管(LED)光源:可见光辐射元件是一个或多个产生注入发光和/或荧光的固态结的光源。3.2.一般规格3.2.1.提交的每个样品均应符合本法规的相关规范。3.2.2.LED光源的设计应使其在正常使用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此外,它们在设计或制造方面不应有任何过失。3.2.3.LED光源的光学表面不得出现可能影响其效率和光学性能的刻痕或斑点。3.2.4.LED 光源应配备符合附件 1 个别数据表中规定的IEC 出版物 60061 的上限数据表的标准电容。3.2.5.盖子应牢固并牢固地固定在 LED 光源的其余部分。3.2.6.为确定 LED 光源是否符合上述第 3.2.3 至 3.2.5 段的要求,应进行目视检查、尺寸检查,并在必要时按照 IEC 出版物 60061 的规定试装到支架上。3.2.7.固态结应是 LED 光源中唯一在通电时直接或通过基于荧光的转换产生和发射光的元件。3.3.测试3.3.1.LED光源应首先在其测试电压下老化至少四十八小时。对于多功能LED光源,每个功能应单独老化。3.3.2.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在相关测试电压下进行电气和光度测量。3.3.3.附件 4 中规定的电气测量应使用至少 0.2 级(满量程精度为 0.2%)的仪器进行。3.4.视发光区域的位置和尺寸3.4.1.表观发光区域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附件1相关数据表的要求。3.4.2.测量应在 LED 光源老化后按照第 3.3.1 款进行。3.5.光通量3.5.1.根据附件4规定的条件进行测量时,光通量应在附件1相关数据表上给出的限值内。3.5.2.应在LED光源老化后按照3.3.1进行测量。3.6.归一化光强度分布/累积光通量分布3.6.1.根据本规章附件4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测量时,归一化光强分布和/或累积光通量分布应在附件1相关数据表上给出的限值内。3.6.2.测量应在 LED 光源老化后按照第 3.3.1 款进行。3.7.颜色3.7.1.LED光源发出的光的颜色应在相关数据表上指定。第48号条例及其在申请型式认可时生效的一系列修正案中对发出的光的颜色的定义应适用于本条例。3.7.2.发出的光的颜色应按附件4中规定的方法测量。每个测量值应在规定的公差范围内。3.7.3.此外,在LED光源发出白光的情况下,光的最小红色含量应为:哪里:Ee()(单位:W)是辐照度的光谱分布;V()(单位:1)是光谱发光效率;(单位:nm)是波长。该值应以 1 纳米为间隔计算。3.8.紫外线辐射LED光源的紫外线辐射应使LED光源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低紫外线类型:哪里:S()(单位:1)是光谱加权函数;km=683 流明/W 是辐射发光效率的最大值。(其他符号的定义见上文第3.7.3段)。该值应以 1 纳米为间隔计算。紫外线辐射应根据下表所示的值进行加权:S()2500,4302550,5202600,6502650,8102701,0002750,9602800,8802850,7702900,6402950,5403000,3003050,0603100,0153150,0033200,0013250,000503300,000413350,000343400,000283450,000243500,00020 3550,000163600,000133650,000113700,000093750,0000773800,0000643850,0005303900,0000443950,0000364000,000030 注意:根据“IRPA/INIRC 紫外线辐射暴露限值指南”的值。选择的波长(以纳米为单位)具有代表性;其他值应进行插值。3.9.标准LED光源标准(标准)LED光源的其他要求见附件1的相关数据表。4.生产符合性4.1.本规批准的LED光源应符合上文第3款和本规附件1、4和5规定的列入名录和技术要求,其制造方式应符合批准的类型。4.2.为了验证是否满足第4.1款的要求,应对生产进行适当的控制。4.3.批准书持有人应特别:4.3.1.确保存在有效控制产品质量的程序,4.3.2.可以使用必要的控制设备来检查每个批准类型的符合性,4.3.3.确保记录测试结果的数据,并且相关文件应在根据型式批准机构确定的期限内保持可用,4.3.4.应用附件6的标准分析每种类型的测试结果,以验证和确保产品特性的稳定性,同时考虑到工业生产的变化,4.3.5.确保对于每种类型的 LED 光源,至少进行本法规附件 5 中规定的测试,4.3.6.确保任何收集的样本都证明与所考虑的测试类型不符,应引起另一次抽样和另一次测试。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重新建立相应生产的一致性。4.4.已授予型式批准的主管当局可随时核实适用于每个生产单元的合格控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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