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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DB4406_T 36-2024 氢能源有轨电车运营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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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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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6_T 36-2024 氢能源有轨电车运营管理规范 36 2024 能源 有轨电车 运营 管理 规范
    资源描述:
    ICS 03.220.20CCS R 114406佛山市地方标准DB4406/T 362024氢能源有轨电车运营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hydrogen energy tram2024-02-21 发布2024-02-21 实施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406/T 362024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要求.35行车组织.36客运组织及服务.57车辆基地管理.78车辆管理.79设备设施管理.810土建设施管理.1211加氢管理.1212交通安全设施管理.1313人员管理.1314安全管理.15参考文献DB4406/T 362024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佛山市轨道交通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佛山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佛山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佛山市高明现代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氢盛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氢能产业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立进、胡华、魏调忠、郑俊、陈广飞、罗载荣、张金山、方刚、陈楚、刘亮亮、卢锐团、盛学鹏、李泽进、谭明嘉、区景然、郑兴巧、金继光、肖明威、黄晨、林俊峰、袁丽。DB4406/T 3620241氢能源有轨电车运营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氢能源有轨电车运营管理的总体要求、行车组织、客运组织及服务、车辆基地管理、车辆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土建设施管理、加氢管理、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氢能源有轨电车运营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T 7588.1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第1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GB 1689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29729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30012-201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GB/T 34584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GB 50516 加氢站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 30012-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氢能源有轨电车 hydrogen energy tram采用氢能源动力制式的现代有轨电车。3.2运营单位 operation company经营氢能源有轨电车运营业务的企业。来源:GB/T 30012-2013,定义3.2,有修改3.3运营管理 operation management运营单位实施的行车组织、客运组织及服务、车辆基地管理、车辆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土建设施管理、加氢管理、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来源:GB/T 30012-2013,定义3.3,有修改DB4406/T 36202423.4行车组织 train operation利用氢能源有轨电车设备设施,根据列车运行计划组织列车运行的活动。来源:GB/T 30012-2013,定义3.4,有修改3.5客运组织 passenger transport operation合理布置和利用氢能源有轨电车设备设施,采取分流、引导等措施组织乘客安全、有序乘降等所进行的服务活动。3.6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condition因自然灾害、设备故障以及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列车不能按列车运行图或行车计划正常运营,但又不危及乘客生命安全和严重损坏车辆等设备,整个系统能够维持降低标准运行的状态。3.7应急情况 emergency condition因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以及运营突发事件等影响,已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设备设施严重损坏,不能维持氢能源有轨电车系统全部或局部运行的状态。3.8调度人员 controller具备氢能源有轨电车调度作业资格,从事调度岗位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行车、电力、设备、车场、信息、检修等调度人员。3.9独立路权线路 independent railway采用全封闭专用车道的氢能源有轨电车线路。3.10交叉路口 diverted traffic平面交叉路口,即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在同一平面相交的部位。3.11半独立路权线路 semi-independent railway采用半封闭专用车道的氢能源有轨电车线路。注:在道路交叉路口,采用优先通行信号或正常通行信号方式通过。3.12混合路权线路 mixed railway采用混合车道的氢能源有轨电车线路。注:在特定路段上,氢能源有轨电车与社会车辆或者行人共享路权。DB4406/T 36202433.13涉氢 hydrogen related condition设备、场所、企业、人员等涉及氢气的生产、运输、存放、使用等情况。4总体要求4.1运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4.2氢能源有轨电车车辆和运营设备、土建设施,应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使用。4.3运营单位应保障氢能源有轨电车安全、有序、高效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准点、便捷、舒适的服务。4.4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设置行车、客运、运营组织、设备设施维护和安全监督管理等运营保障部门,制定切实有效的运营管理组织程序。4.5运营单位应配置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能力的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人员,并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4.6运营单位应明确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组织框架等管理模式,并明确在各种情况下的管理方式、各系统之间及系统与人员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4.7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行车组织、客运组织及服务、设备设施运营维护、线路维护、车辆段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工作手册。运营单位应每 3 年对各类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复查修订。4.8运营单位应满足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要求。4.9运营单位应积极推行节能新技术,制定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合理承担并完成节能指标,确保节能计划的落实。4.10运营单位应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规定,保证运营期间对周边的环境影响均能符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要求。4.11运营单位应在统计期内对以下主要运营指标进行统计:a)年客运量,单位为“百万人次/年”;b)日客运量,单位为“万人次/日”;c)年运营里程,单位为“列公里/年”,d)日运营里程,单位为“列公里/日”;e)年开行列次,单位为“万列次/年”;f)日开行列次,单位为“列次/日”;g)年运营收入,单位为“百万元/年”;h)年票务收入,单位为“百万元/年”;i)年运营总成本,单位为“百万元/年”;j)年耗电量,单位为“万千瓦时/年”;k)年耗氢量,单位为“万千克/年”。4.12运营单位应统计上述运营指标,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4.13运营单位应积极与其他交通方式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安全、高效运转,提高乘客出行的便捷性和舒适度,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5行车组织DB4406/T 36202445.1通用要求5.1.1行车组织应遵循集中管理、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5.1.2行车组织工作应该实行 24 h 工作制,行车时间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 24 h制,行车日期划分以零时为界,零时以前办妥的行车手续,零时以后仍视为有效。5.1.3运营单位应以确保乘客及行车的安全为原则,制定行车组织规则,并制定正常情况、非正常情况和应急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方案。5.1.4运营单位应根据行车线路的封闭方式、范围、线路条件、设备条件等制定相应的细则。运营单位应遵照行车组织规则及其细则做好行车组织工作。5.1.5列车应按双线右侧单方向运行。5.1.6氢能源有轨电车宜采用驾驶员人工驾驶方式,独立路权线路可采用自动驾驶方式。5.1.7涉及混合路权线路,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关行车规定,并报有关单位审核后实施。5.1.8运营单位根据车辆运行速度要求、线路限速条件制定相应的列车运行速度标准,列车运行速度不应超过允许的最高运行速度。5.1.9运营单位应根据氢能源有轨电车续航里程,合理配备列车上线运行及加氢计划,根据续航里程及加氢时间确定供车数量并储备备用列车用于加氢替换运行。5.2调度指挥模式5.2.1运营单位应设置运营控制中心,对全线列车运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视、控制、协调和指挥。5.2.2运营单位应合理设置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岗位,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和专业技术要求。5.2.3运营单位应根据线路设计运能、客流需求和设备技术条件及加氢条件,编制列车运行图或行车计划,并及时优化调整。5.3交叉路口行车组织5.3.1运营单位应根据交通法规、线路及设备条件,制定相应的交叉路口行车组织办法,并纳入行车组织规则。5.3.2列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根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或氢能源有轨电车专用路口信号通过。5.3.3列车通过交叉路口的速度不应大于 30 km/h。5.3.4运营单位应针对交叉路口的列车运行,制定列车防御性驾驶安全措施。5.4非正常行车组织5.4.1运营单位应制定信号设备故障、手扳道岔、反方向行车、列车退行等非正常行车组织办法。5.4.2人员或异物侵入运行线路时,应遵守以下要求:a)电车驾驶员在运行中发现人员或异物可能(或已)侵入运行线路限界时,应及时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确保安全;b)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邻线运行的电车驾驶员)发现人员或异物可能(或已)侵入运行线路限界并影响行车时,应立即向运营控制中心汇报;c)侵限物品弃置不能影响邻线或市政道路交通安全。5.4.3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时,电车驾驶员应避免将列车停留在桥梁、隧道区间等地段(地面线路不应驶入车站),及时组织乘客就近疏散并向行车调度汇报。行车调度人员及时做好后续列车、邻线列车的扣停。5.4.4列车因故障被迫停车时,处理原则应以现场处理为主,现场无法处理时应及时组织救援。DB4406/T 36202455.5车辆基地行车组织5.5.1车辆基地行车由车场调度人员统一指挥,并负责车辆基地日常运营和设备维修组织等工作。段场内其他人员应服从车场调度人员的指挥,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5.5.2车场调度人员应按照车辆基地运作管理制度和调车作业流程开展段场内相关工作。5.5.3运用车应状态良好,符合列车上线运行标准。5.5.4段场内作业应优先接发列车及列车加氢作业。5.6加氢组织5.6.1运营单位应与加氢站管理单位建立畅通、完善、常态的工作沟通机制。5.6.2运营单位应根据线路情况及加氢站位置,合理组织运营期间的列车加氢作业,加氢作业期间列车不应载客。5.6.3提供对外服务的加氢站,应优先组织对有轨电车加氢。5.7列车驾驶5.7.1电车驾驶员应具备有效驾驶证方可上岗操作,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技能鉴定。5.7.2电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汇报和妥善处理。5.7.3电车驾驶员应按照运行图和既定交路值乘,或按调车调试等作业计划开展作业。5.7.4列车驾驶相关规定见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运营单位应合理制定乘务组织计划,合理安排驾驶员工作时间,保证电车驾驶员两次值乘之间有充足的休息时间,单次值乘的驾驶时长不应超过 2 h,连续值乘间隔不应小于 15 min,避免疲劳驾驶;电车驾驶员换乘站应设置电车驾驶员休息、就餐、卫生等场所。5.7.5电车驾驶员出乘前 8 h 内不应饮酒或服用影响精神状态的药物,做好充分休息。5.7.6列车出库前,电车驾驶员须对列车进行认真检查、试验,确认列车具备行车条件后方可动车。5.7.7电车驾驶员行车时,在正线应服从行车调度人员的统一指挥,在车辆基地应服从车场调度人员的统一指挥,在加氢站应服从加氢站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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