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10_T 29-2023 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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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10_T 29-2023 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29 2023 建筑 木结构 防火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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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80.20 CCS P 16 3410 安徽省黄山市地方标准 DB 3410/T 292023 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fire prevention of Huizhou architecture timber structures 2023-12-15 发布 2024-01-01 实施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410/T 292023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基本要求.2 5 木结构防火设计.3 6 材料防火要求.6 7 防火构造.6 8 消防给水设施.7 9 防烟和排烟设施.7 10 消防电气设施.7 11 施工与验收.10 12 消防设施检测.12 13 使用与维护.13 DB 3410/T 29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经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量大黄山高质量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黄山学院、安徽省徽州古建筑研究所、黄山市徽派古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山新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建筑业协会、黄山市徽派古建产业发展促进会、安徽盛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黄山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安徽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歙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乾裕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忠平、陆笑旻、程鹏、张树新、沈宝、彭志明、朱诚、袁越锋、江育梅、胡雷、任璐、柯仲明、戴新正、吴自强、方国清、徐晓伟、朱健、吴海明、许军、凌利、汪宏宾、吴凯、洪卫华、徐晓明、胡际树、肖之良、朱贞珍。DB 3410/T 292023 III 引言 为了促进徽派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设计、施工、检测、使用及维护,做好徽派建筑活化利用,通过研究分析黄山市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安全状况,参考国内外木结构防火安全经验,提出了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设计、施工、检测、使用及维护的基本原则和技术措施。DB 3410/T 292023 1 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徽派建筑木结构基本要求、木结构防火、材料防火要求、防火构造、消防电气设施、消防给水设施、防烟和排烟设施、施工与验收、消防设施检测、使用与维护。本文件适用于除文物建筑以外的徽派建筑中新建及既有木结构的防火设计、施工、验收、使用与维护。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12441 饰面型防火涂料 GB 23864 防火封堵材料 GB 28184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GB/T 31247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 50005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50361 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 GB 50617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017 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5005 木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DB 3410/T 292023 2 JG/T 572 建筑木结构用阻燃材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徽派建筑 Huizhou architecture 徽派建筑又称徽州建筑。平面采取中轴线对称布置内设天井采光、通风,以砖、木、石为主材并作为承重结构体系,外墙以青砖砌筑围护墙且高出屋面的封火墙,屋面铺盖青瓦、饰以各类脊饰构件,融砖、木、石雕为一体,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建筑。3.2 木结构 timber structure 除文物建筑以外的徽派建筑中采用以木材为主要承重构件的结构。3.3 防火分隔区 fire compartment 由徽派建筑木结构组成的村落、街区内部采用具备一定高度和厚度的防火隔墙,或(和)具备一定宽度的道路、水系或空地分隔而成的局部空间。3.4 防火保护单元 fire protection unit 在既有徽派建筑中,为防范火灾蔓延和火灾危害采用防火构造措施分隔而成的防火保护单元。一般指四边采用墙体砌筑的单体建筑。4 基本要求 徽派建筑中的木结构因保护利用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提交专项消防设计分析论证报告、专项消防设计方案等内容。新建徽派建筑中的木结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 GB55037、GB50016、GB55005 的规定。既有徽派建筑木结构活化利用后的木结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原木结构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当徽派建筑中的木结构活化利用后的火灾荷载密度增加、热释放增长速率提高、用火用电行为增多、使用人数增加时,应通过增强消防技术措施来降低火灾风险。木结构的防火设计文件应注明建筑的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当设计采用防火保护措施时,应注明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的相关要求,以及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设计指标。木结构防火构造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特点和防火要求采取防火构造措施。既有徽派建筑的历史街区和传统村落防火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a)应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原有空间尺度,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DB 3410/T 292023 3 b)在维持街巷肌理和建筑外观的前提下,落实保护规划,通过业态选择和平面布置优化,采用防火分隔区,并发挥现有消防疏散功能,降低火灾荷载,减少火灾隐患;c)通过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提高木结构建筑的防火等级;d)结合历史街区和传统村落的整治,提升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既有徽派建筑单体改造活化利用的防火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体建筑作为一个防火保护单元应采取分类保护并应结合各类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耐火性能、防火间距、疏散条件、消防设施要求等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b)既有建筑中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所采取的防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应采取改善式提高历史建筑的防火性能,改善建筑内部消防措施,提高外部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救援条件等措施;c)既有建筑中的传统风貌建筑,应在不改变传统格局和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提高改造建筑内部的防火性能,增强消防设施配置,提高外部消防基础设施和救援条件等措施。既有徽派建筑改造利用时开展火灾风险分析、确定消防技术措施并遵循以下原则:a)历史街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应进行整体火灾风险分析,提出相关分析报告,明确相应消防救援措施,确定防火保护单元、火灾风险源,提出针对措施。b)既有单体建筑改造利用涉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进行火灾风险分析。c)单体建筑面积300以上的木结构建筑宜进行火灾风险分析。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是指人员超过20人的餐饮、酒吧等公共娱乐活动区及超过14间的民宿等人员集中活动的场所。5 木结构防火设计 新建徽派建筑中木结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章的规定,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 5.1 的规定。表 5.1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防火墙 不燃性 3.00 承重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楼梯间的墙 难燃性 1.00 电梯井的墙 不燃性 1.0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难燃性 0.75 房间隔墙 难燃性 0.50 承重柱 可燃性 1.00 梁 可燃性 1.00 楼板 难燃性 0.75 屋顶承重构件 可燃性 0.50 疏散楼梯 难燃性 0.50 吊顶 难燃性 0.15 注1:除本规范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注2: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DB 3410/T 292023 4 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注3: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二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 600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 60m 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新建徽派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 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公共建筑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b)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c)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 5.2 的规定,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T 50361 的规定。表 5.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 徽派建筑的耐火等级或类型 一级 二级 三级 木结构建筑 四级 非承重外墙 不允许 难燃性1.25 难燃性0.75 难燃性0.75 无要求 房间隔墙 难燃性 1.00 难燃性 0.75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新建徽派建筑采用木结构或木结构组合建造,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表 5.3-1 的规定,木结构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5.3-2 的规定。表 5.3-1 木结构或木结构组合建造的建筑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 木结构建筑的形式 普通木结构建筑 轻型木结构建筑 胶合木结构建筑 木结构组合建筑 允许层数(层)2 3 1 3 7 允许建筑高度(m)10 10 不限 15 24 表 5.3-2 木结构的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层数(层)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m)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 100 1800 2 80 900 3 60 600 注: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徽派建筑木结构内布置餐饮、酒吧等公共娱乐活动类人员密集的场所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除住宅外,木结构内发电机间、配电间的设置及其防火要求,应符合 GB50016 的规定。设置在木结构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60。新建徽派建筑木结构的安全疏散设计应与主体结构综合考虑,并应符合 GB50016 的规定。DB 3410/T 292023 5 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木结构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新建徽派建筑木结构之间及其与其他民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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