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SSXZJL4007-2022 上海市能效水效标识产品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容积式空气压缩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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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HSSXZJL4007-2022 上海市能效水效标识产品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 每批次样品抽取1台作为检测样品。 2 检验项目和依据 表1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强制性质量要求 推荐性质量要求 1 机组比功率 GB 19153-2019/6.3,GB/T 3853-2017/5.6、5.7 GB 19153-2019/4 / 2 机组功率试验值* GB 19153-2019/6.5.2 GB 19153-2019/4.3(a) / 3 能源效率标识符合性 视检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章的第六条、第七条,CEL 019-2016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1.2、2、4、5.1、5.5、6.1 / 说明 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 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测试机组比功率时需计算机组容积流量 *4.机组功率试验值仅适用于回转式空气压缩机 *5.根据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标识中心字[2020]02号》文件规定,CEL 019-2016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根据GB 19153-2019做相应更新使用。 6.机组比功率为强制性质量要求,当机组比功率达不到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能效等级值和机组比功率值时(以更严格的为准),该项目视为不合格;能源效率标识未张贴或未明示能效等级值和机组比功率时,机组比功率按照3级指标考核。 3检验结果判定 3.1判定规则 3.1.1 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3.1.2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缺少、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强制性质量要求时,按照强制性质量要求判定。 3.1.3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3.1.4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2结果判定 3.2.1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对应的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3.2.2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产品合格。 2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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