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GI010:2023 建设工程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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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AS-GI010:2023 建设工程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 CNAS GI010 2023 建设 工程 领域 检验 机构 认可 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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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01日发布 2023年09月01日实施 CNAS-GI010 建设工程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建设工程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 Guidance for Inspection Body Accreditation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GI010:2023 第 1 页 共 161 页 2023年09月01日发布 2023年09月01日实施 目 次 前 言.2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建设工程领域检验认可子领域及检验活动类型.4 5 认可条件.5 6 认可程序及特殊要求.7 附录1 建设工程领域主要检验与检测活动的界定表.9 附录2 建设工程领域检验活动(含检验对象、检验项目及依据的主要标准)及对应的主要检测能力.23 附录3 建设工程领域检验与相应检测能力验证项目及频次要求.160 CNAS-GI010:2023 第 2 页 共 161 页 2023年09月01日发布 2023年09月01日实施 前前 言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旨在指导检验机构及检验结果使用方识别建设工程领域的检验项目或活动,提高建设工程领域检验机构认可的有效性,规范建设工程领域检验机构的认可工作。本次为初次制定。CNAS-GI010:2023 第 3 页 共 161 页 2023年09月01日发布 2023年09月01日实施 建设工程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建设工程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 1 范围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检验机构的认可。本文件给出了建设工程检验领域及检验活动类型,认可条件、认可范围、认可程序及特殊要求等内容,用于指导建设工程领域检验机构的认可。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1-G0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CNAS-CI01-A005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GI001 检验机构认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3.13.1 检测(Testing)按照程序,确定合格评定对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的活动。建设工程检测通常是指对建设工程及工程产品和材料依据相关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技术操作并得出数据或结果的活动(例如:使用仪器设备,按规定的程序给出数据或仅给出简单的、对应指标性的判断的操作等)。3.23.2 检验(Inspection)对产品、过程、服务或安装的审查,或对其设计的审查,并确定其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其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建设工程检验通常是指对建设工程及工程产品和材料在检测(或不检测)和专CNAS-GI010:2023 第 4 页 共 161 页 2023年09月01日发布 2023年09月01日实施 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其对特定要求或通用要求符合性的活动。(例如:通过方案制定、资料审核、证据收集、检测、专业分析、计算、系统评价等专业技能,给出符合性判定结论的行为。)4 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领域检验认可子领域及检验认可子领域及检验活动类型检验活动类型 4 4.1.1 建设工程领域检验认可的主要子领域有:地基与基础工程、地下空间工程及岩土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公路/水运/市政工程,铁道建设工程,机场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电力、通讯建设工程。(注1:地基与基础原则上与其它子领域不是并列关系,但考虑它是许多子领域共有部分,为避免重复表述,因此将其与其它子领域并列表述。)4.1.14.1.1 地基与基础工程、地下空间工程及岩土工程认可子领域的主要检验对象有:地基、基础、基坑、地下空间工程、城市综合管廊、边坡(含支挡结构)等。4.1.24.1.2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认可子领域的主要检验对象有: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围护结构(门窗幕墙等),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智能(含机房工程、安全防范工程),建筑电气(含建筑防雷),建筑设备系统(建筑采暖与给排水、通风空调),建筑环境(声、光、热),建筑工程制品及材料,建筑消防,人民防空工程,净化工程,生物安全实验室工程,绿色建筑等。4.1.34.1.3 公路/水运/市政工程认可子领域的主要检验对象有:工程制品及材料,路基路面,桥梁结构与构件,隧道结构与环境,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机电设施,水运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含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工业给水排水工程),燃气管道工程,热力管道工程,市政厂(场、站)构筑物结构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4.1.44.1.4 铁道建设工程认可子领域的主要检验对象有:路基工程、桥梁结构与构件、隧道工程等。4.1.54.1.5 机场建设工程认可子领域的主要检验对象有:道面工程等。4.1.64.1.6 水利建设工程认可子领域的主要检验对象有:水工建筑物(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水工隧洞等)等。4.1.74.1.7 电力、通讯建设工程子领域的主要检验对象有:水力发电工程,火力发电工程,核电工程,风力发电工程,光伏发电工程,输变电工程,通讯建设工程/广电通信工程等。CNAS-GI010:2023 第 5 页 共 161 页 2023年09月01日发布 2023年09月01日实施 4.24.2 建设工程领域检验活动的项目可分为:设计复核、施工质量评价、工程验收、功能性评价、运行状况评价、安全性评价(含抗震性评价)、可靠性评价等。4.34.3 建设工程领域主要检验与检测活动的界定 按照检测标准,使用相应的仪器设备对建设工程或工程所用的产品及材料的具体的参数进行检测,给出检测结果和/或结论的归属于检测活动。在检测、监测、检查、资料核查、计算、验算等基础上,结合设计和现场实际情况,通过专业判断对建设工程或其组成部件(材料)进行的综合性或某一特性的综合评价归属于建设工程的检验活动。建设工程领域主要检验与检测活动的界定见附录1。5 认可条件认可条件 建设工程领域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除应符合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及相关应用说明的要求,还应做到:5.5.1 1 检验机构应确保其检验活动的公正性、保密性,在与客户签订的检验合同中应有相关要求和承诺。5.5.2 2 检验机构申请检验项目应具备与其对应的、并申请/获得CNAS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能力,主要检测能力见附录2。5 5.3 3 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检验项目对应的足够数量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经过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方法的培训和书面考核以及资深检验员对其进行的现场观察见证,其能力范围和职责应经过确认和授权。实习检验员不得独立开展检验工作,其实习期间的相关检验工作必须有资深检验员的见证、审核和确认。5 5.4 4 检验机构应对其申请的检验标准方法进行验证,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检验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如对于复杂的标准宜参加过由标准编制人员进行的培训和书面考核,以验证检验人员掌握了相关检验标准。(1)具备了检验标准中要求的有关检测能力,且其检测能力已申请/获得实验室认可。(2)具有按照检验标准开展相关检验工作的经历。(3)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活动时,参加了能力验证活动,并获得满意结果;能力验证的频次应符合附录3的规定。5 5.5 5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工作分包给其他机构,当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时,CNAS-GI010:2023 第 6 页 共 161 页 2023年09月01日发布 2023年09月01日实施 最终的责任由检验机构承担。5 5.6 6 检验机构开展的检验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5 5.6 6.1.1 每项检验活动应指定项目负责人,并制定具体的检验方案。检验方案应经机构授权人员审批,经委托方确认,并和报告一起归档保存。检验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检验目的、检验项目及检测项目(必要时);(3)检验依据、检测依据(必要时);(4)检验主要内容、检测主要内容(必要时)(包括需要进行的情况调查或核查,检验和检测的项目、内容、样品的抽取、检验检测结果的处理、检验结论的得出方法等。);(5)进度安排;(6)需要的配合;(7)需采取的安全和环保措施等。5.5.6 6.2.2 检验机构应建立确保其正确开展检验工作的内部沟通机制,检验工作的要求和变更应能及时传达到有关人员。5.5.6 6.3.3 从建设工程被检项目上抽取的样品应及时进行唯一性标识,样品(含检测后的样品)宜保存至检验报告发放后的1个月,并在客户委托时给予说明。5.5.6 6.4.4 当利用外部数据和信息进行符合性判断时,应验证其完整性,并保留有关记录,检验报告中应清晰标明数据和信息的来源。5 5.6 6.5.5 检验工作中使用的结构计算软件等软件,应为符合相关标准的正版软件,并按照设备的要求进行管理。5 5.6 6.6.6 检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报告的名称(如检验报告、鉴定报告、评价报告等)及唯一性标识;2)签发机构的标识和签发日期;3)客户的标识;4)检验项目的标识及检验日期;5)所使用的检验方法、检测方法(必要时)的信息;6)检验人、审核人、授权签字人等获授权人员的签名或其他批准标记;7)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等)及预定检验工作的描述;CNAS-GI010:2023 第 7 页 共 161 页 2023年09月01日发布 2023年09月01日实施 8)检验数据和检测数据(必要时)、检验结果及符合性声明;9 9)检验结果只针对预定工作、检验项目或检验批次的声明;10)不得部分复制检验报告的声明。5 5.7 7 能力验证的频次等要求应符合附录3的规定。6 认可程序及特殊要求认可程序及特殊要求 6.16.1 初次认可申请 6 6.1.1.1.1 申请认可的检验能力中,子领域、检验对象以及检验项目的描述,可参照附录2执行。6.1.26.1.2 申请认可的检验能力涉及的每个检验标准应有相应的检验工作的经历。6 6.1.3.1.3 认可申请时,应提供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技术背景资料,包括基本情况、职称证明、工作经历、在职人员的社保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以及劳务合同等扫描件,有执业/职业资格要求的,应提供其资格证书的扫描件和注册管理机构所显示的注册在本检验机构信息的截图。6 6.1.4.1.4 所申请能力涉及的结构计算软件等专业软件应列入相应设备配置中等。6.1.56.1.5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计划,检验机构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活动且获得满意结果。6.26.2 评审前的准备 评审组根据检验机构的认可申请资料,进行评审策划,并关注下列重点:(1)对人员(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验员等)基本知识的考核,基本知识包括所申请领域(或检验对象)的检验标准和有关技术和管理内容;(2)对所申请检验能力的考核方式;(3)对使用设备(含软件)的管理和控制;(4)申请能力范围表述的规范性(见附录1和附录2)以及检验工作的经历;(5)典型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6 6.3.3 现场评审 6.3.16.3.1 现场见证应覆盖申请认可检验能力的关键项目和关键技术环节。6.3.26.3.2 对检验人员的考核可采用书面或口头提问等方式,内容包括人员的基本知识掌握程度、能力水平(包括检验方案的制定)、技术实践等。确认其是否满足要求,并形成书面记录。基本知识包括申请项目所涉及的技术标准,检验机构制CNAS-GI010:2023 第 8 页 共 161 页 2023年09月01日发布 2023年09月01日实施 定的作业指导书等。对人员资格进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对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验员等)的注册资格及注册情况进行核实。6.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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