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DX_JS 008-2023 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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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DX_JS 008-2023 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定 DX_JS 008 2023 宁波市 民用建筑 电动汽车 充电 设施 技术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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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甬甬 DX/JS 008-2023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定技术规定Technical regulations on charging facilities for electric vehicles forcivil buildings in Ningbo2023-03-23发布发布2023-05-01实施实施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发布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定技术规定Technical regulations on charging facilities for electric vehicles forcivil buildings in Ningbo甬甬 DX/JS 008-2023主编单位:宁波市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新胜中压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华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华展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东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市勘察设计协会太阳能光伏发电专业委员会宁波市建筑电气学术委员会批准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日期:2023-05-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甬建发202316 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统一和规范民用建筑充电设施设备技术要求,提供民用建筑充电设施建设运维指导,结合我市民用建筑充电设施工程实践经验,我局组织宁波市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技术规定(甬 DX/JS 008-2020)进行了修订,经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专家评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甬 DX/JS 008-2023,自 2023 年 5 月 1日起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的项目,均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技术规定(甬 DX/JS008-2020)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电子文本可在宁波建设网(http:/ 年 3 月 23 日前前言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 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发展(2021-2035)的通知(国办发202039 号),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指导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建设,在原规范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技术规定甬 DX/JS 008-2020 基础上进行了修订,调整住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比例、负荷容量计算指标、充电设施场所布置要求和消防要求等。新版细则结合电动汽车发展趋势,深入分析宁波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梗阻,调研省内其它地市现行建设标准,制定了适应宁波地区充电设施发展的建设细则。本规定共分十章,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置标准及相关要求、电气系统、监控及通信、消防、其他专业、施工与验收、运行和维护等。本规定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细则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可反馈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松下街 595 号,邮编 315010),以便修编时参考。本规定主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宁波市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参编单位: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新胜中压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华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华展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东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市勘察设计协会太阳能光伏发电专业委员会宁波市建筑电气学术委员会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舒恺周宏辉曹云杨光盛周勋甜郭晓晖裴梓翔张锡波严浩军张新跃李逸骏刘峰方健美胡莹坚张洁张喜庆范天成王松林张聚伟杨光伟尹述杰王长江周斌易际平应建国喻晓萍韩丽增葛凯梁李楠郑宝定主要审查人:主要审查人:杨彤宋璐戴剑波滕晓兵顾友文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4配置标准及相关要求.55电气系统.75.1 负荷分级.75.2 供电与配电.75.3 负荷计算.85.4 配电线路及配电设施.95.5 计量.95.6 电能质量.105.7 照明.115.8 防雷与接地.116监控及通信.126.1 一般规定.126.2 监控.126.3 通信.127消防.148其他专业.158.1 建筑.158.2 通风与空气调节.168.3 给排水.178.4 机电抗震.178.5 标志标识.179施工与验收.189.1 一般规定.189.2 施工.189.3 验收条件.189.4 验收程序.189.5 验收内容.1810运行和维护.20附录 A 选择表及典型方案表 A.1“快充”需要系数 Kx 选择表.21表 A.2“慢充”需要系数 Kx 选择表.21表 A.3 分支箱、计量箱选择表.22图 A.1 典型接线方案.23附录 B 充电桩工程竣工验收.24B.1 充电桩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4表 B.1 竣工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25表 B.2 充电桩工程问题整改表.25附录 C 用词说明.26引用标准名录.27条文说明11 1总总则则1.0.1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中自用桩、公(共)用桩及相关设施的配置、设计、施工与验收、运维,不包括特定行业的(如专用桩)、独立建设的充电设施。既有民用建筑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应符合本规定中相关的技术规定。1.0.2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1.0.3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与验收、运维,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及宁波市现行有关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规定。22术术语语2.0.1 民用建筑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农民自建住宅及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300m2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除外)。2.0.2 电动汽车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它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特种车辆。2.0.3 充电设施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充电设施由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组成。2.0.4 充电设备以传导或无线方式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相连接,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本规定指“慢充”和“快充”两种充电桩,形式上对应于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按使用用途分为自用桩、专用桩和公(共)用桩。2.0.5 交流充电桩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本规定称为“慢充”。2.0.6 非车载充电机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或直流电源电能转化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本规定称为“快充”。2.0.7 监控系统对充电设施的供电状况、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制、管理和安全防3范的系统。2.0.8 计量计费系统用于实现充电桩(站)与电网之间,充电桩(站)与电动汽车用户之间的电能结算的全套计量和计费装置。2.0.9 自用桩指为单位及其内部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为特定个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2.0.10 专用桩指为特定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如为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等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设备。2.0.11 公(共)用桩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备,包括经营性充电设备。4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0.1 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专项说明。3.0.2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必须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3.0.3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 的规定。3.0.4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 的要求。3.0.5 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3.0.6 在人防工程内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关于明确人防车位充电设施设置相关要求的通知甬人防办通202213 号的规定。3.0.7 充电设备产生的噪音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的相关规定。3.0.8 充电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 的相关规定。3.0.9 充电设备应具有防水、防尘能力,防护等级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要求。54配置标准及相关要求配置标准及相关要求4.0.1 新建各类民用建筑工程机动车位配置数量应不低于宁波市现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再进行累加。4.0.2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非住宅类民用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2 的规定。表表 4.0.24.0.2 新建新建非住宅类非住宅类民用民用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建指标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建指标工程类别办公旅馆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站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公共停车场(库)其它A12%12%14%10%12%10%15%12%B14%12%18%/10%/50%15%注:1 1 A 代表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占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数量的比例;B 代表“快充”停车位配置数量占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的比例。2 2 新建民用建筑按本规定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 1 个的按 1 个计算。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数量以第4.0.1 条为准。3 3 其它类民用建筑包含商业、餐饮、娱乐、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游览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功能性建筑。4.0.3 非住宅类民用建筑工程配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的工程应按照第 4.0.2 条和第 5.3.3 条的要求配建变压器容量,相应的配电设施、计量装置、管线、充电设施均应配置到位。4.0.4 住宅项目内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网点、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应按表 4.0.2 的标准设置充电车位及充电设备。住宅建筑机动车车位均应具备直接装表接电条件。1 变压器至计量箱的所有电缆分支箱、计量箱、桥架、管路及线缆应按照全部车位 100%建设到位;电缆分支箱、计量箱宜均匀分布。2 所有车位至计量箱的桥架或管路应安装到位。63 用户末端充电设备可按需安装。4“快充”应按照不低于应建总车位的 0.42%的比例配置。4.0.5 保障性租赁用房中,住宅型租赁用房按照住宅标准进行配置,宿舍型租赁用房按照旅馆标准进行配置。4.0.6 公共变电所供电范围的室内电缆分支箱、计量箱位置及计量箱之前的室内所有桥架路由应由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提资;上述配电设施应由公变专项设计单位设计到位。4.0.7 公共变电所供电范围的计量箱至充电设备的桥架或管路应由建筑主体设计单位设计到位。4.0.8 专用变电所供电范围的充电设施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设计。75电气系统电气系统5.1 负荷分级负荷分级5.1.1 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规定,并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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