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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ZJM-001-4696-2019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用卡口式灯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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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M-001-4696-2019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用卡口式灯头 ZJM 001 4696 2019 道路 机动车辆 灯泡 卡口 灯头
    资源描述: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编号:ZJM-001-4696-2019道路机动车辆灯泡用卡口式灯头道路机动车辆灯泡用卡口式灯头2019-12-24发布2019-12-24 实施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 发布1目 录前言前言.30 0 引言引言.4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4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4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43.13.1 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划分原则.43.2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5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54.1 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54.1.1 所需资料所需资料.54.1.24.1.2 受理受理.64.24.2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64.2.4.2.1 1 送样原则送样原则.64.2.24.2.2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64.2.34.2.3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74.34.3 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74.3.14.3.1 审查内容及要求审查内容及要求.74.3.24.3.2 审查时间及人日数审查时间及人日数.84.3.34.3.3 审查结论审查结论.84.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84.4.14.4.1 评价与决定评价与决定.84.4.2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94.5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94.5.14.5.1 监督时间、频次监督时间、频次.94.5.24.5.2 监督内容监督内容.94.5.34.5.3 监督评价监督评价.104.64.6 证书到期再认证证书到期再认证.105 5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1125.15.1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115.1.15.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证书有效性的保持.115.1.25.1.2 认证变更认证变更.115.1.35.1.3 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125.1.45.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125.25.2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125.35.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证书和标志的使用.126 6认证收费认证收费.13附录附录 1 1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14附录附录 2 2 自我声明自我声明.153前言前言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细则附录1、附录2 为资料性附件。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本细则参与起草单位:嘉兴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本细则为首次发布。4“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道路机动车辆灯泡用卡口式灯头0 0 引言引言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灯泡用卡口式灯头产品认证的要求和程序。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 管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则将进行及时修订。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符合GB/T 15766.1道路机动车辆灯泡用灯头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DB33/T 944.1-2014“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 部分:通用要求DB33/T 944.2-2017“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 部分:管理要求T/ZZB 1453-2019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道路机动车辆灯泡用卡口式灯头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3.13.1 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划分原则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地、相同结构和工艺的为同一认证单元。53.2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型式试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期再认证。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4.1 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准确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4.1.14.1.1 所需资料所需资料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4.1.1.14.1.1.1 认证申请认证申请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a)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适用时),生产许可证明及其他行政许可性文件(适用时)b)商标注册证明(适用时)c)产品结构图、产品原理图(适用时)d)生产工艺流程图e)主要的生产设备、设施,检测设备清单f)申请企业有效导入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的证明性材料(如: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自评报告、卓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g)申请企业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明文件(如:有效体系获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文件与资料等)h)申请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其他产品认证证书(适用时)i)产品检验报告(适用时)6j)注明产地、产值的合格供方名录k)核心产品的专利l)质量诚信报告m)社会责任报告n)“浙江制造”自评报告o)产品描述(见附件 1)p)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注: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4.1.1.24.1.1.2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如有)等,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明。4.1.24.1.2 受理受理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4.24.2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产品检验(型式试验)采用送样检验的方式。4.2.14.2.1送样原则送样原则当认证单元仅包含一个规格型号的产品时,样品数量为5 5个。同一申请认证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由认证机构选取一个最具有代表性(如产品结构最复杂、特性最不利于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等)的型号进行检验;认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在申请认证单元中其他型号的产品上补充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检验。4.2.24.2.2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照 T/ZZB 1453-2019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道路机动车辆灯泡用卡7口式灯头中第8章表3中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进行检验。由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相关认证结果或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的项目。采信原则: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同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一致;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核查。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检验样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检验样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4.2.34.2.3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符合检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不符合检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如是送样检验,检验不合格,则允许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一次整改,重新送样复验全部项目,复检合格则判为合格。复检不合格或整改时间超过三个月,则判为不合格,认证终止。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检测结果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34.3 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4.3.14.3.1 审查内容及要求审查内容及要求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工厂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 部分 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 部分 管理要求标准要求以及符合T/ZZB 1453-2019的程度。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初始工厂评审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一年内完成(以检验报告出具日期为准),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时,工厂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评审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和现场指定试验。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a)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第三方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性;对于第一次申请并选择工厂审核与产品检验同时进行的申请人,则核实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8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检验样品(申请时描述报告)一致;b)现场生产的认证产品的型式、结构与产品检验(型式试验)时的样品一致性;c)现场验证认证产品的重要原材料与申请时提供的一致性(包括涉及国家强制产品认证零部件的信息);d)现场验证原材料的产地信息与申请资料的一致性。现场指定试验项目按照 T/ZZB 1453-2019 标准第 8 章表 3 检验项目表中出厂检验项目进行现场指定试验。4.3.24.3.2 审查时间及人日数审查时间及人日数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初始工厂审核的人日数按照表 1 的规定执行。表 1 初始工厂审核人日数人日数生产规模认证单元数100 人以下100500 人500 人以上14912155 个以上121517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工厂已获取的相关认证情况,按“浙江制造”认证受理规范第 4.6.2 条的规定酌情增减人日数。4.3.34.3.3 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审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如工厂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 5 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4.4.14.4.1 评价与决定评价与决定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94.4.2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承诺在认证时限为90天内完成取证工作。注:整改时间不包含在内。4.5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4.5.14.5.1 监督时间、频次监督时间、频次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12个月。如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4.5.1.1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4.5.1.2 若发生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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