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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ZJM-018-4621-2019 小型电磁继电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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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M-018-4621-2019 小型电磁继电器 ZJM 018 4621 2019 小型 电磁 继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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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编号:ZJM-018-4621-20192019-11-01 发布2019-11-01 实施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 发布小型电磁继电器小型电磁继电器Small electromagnetic relay1目 录前言前言.30 0 引言引言.4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4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4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43.13.1 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划分原则.43.2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5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54.1 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54.1.14.1.1 所需资料所需资料.54.1.24.1.2 受理受理.64.24.2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64.2.14.2.1 送样原则送样原则.64.2.24.2.2 抽样原则抽样原则.74.2.34.2.3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74.2.44.2.4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84.34.3 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84.3.14.3.1 审查内容及要求审查内容及要求.84.3.24.3.2 审查时间及人日数审查时间及人日数.84.3.34.3.3 审查结论审查结论.84.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94.4.14.4.1 评价与决定评价与决定.94.4.2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94.5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94.5.14.5.1 监督时间、频次监督时间、频次.94.5.24.5.2 监督内容监督内容.104.5.34.5.3 监督评价监督评价.104.64.6 证书到期再认证证书到期再认证.1025 5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105.15.1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105.1.15.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证书有效性的保持.105.1.25.1.2 认证变更认证变更.115.1.35.1.3 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115.1.45.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115.25.2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125.35.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证书和标志的使用.126 6认证收费认证收费.12附录附录 1 1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13附录附录 2 2 自我声明自我声明.153前言前言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细则附录1、附录2 为资料性附件。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苏州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本细则为首次发布。4“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小型电磁继电器0 0 引言引言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小型电磁继电器产品认证的要求和程序。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 管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则将进行及时修订。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继电器,由电磁力产生预定响应,应用于交流或直流自动控制系统的,最大负载额定电流不大于40A,单边外形尺寸不大于55mm的单稳态小型电磁继电器“浙江制造”产品认证。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DB33/T 944.1-2014“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通用要求DB33/T 944.2-2017“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管理要求T/ZZB 0777-2018“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小型电磁继电器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3.13.1 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划分原则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的产品按下列原则划分单元:a)线圈电压及功耗b)触点材料及尺寸5c)最大环境温度d)最大触点电压和电流e)最高工作频率和最大耐久循环次数以上五条相同,并且结构基本相同的可划为同一单元。3.2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产品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期再认证。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4.1 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按照 3.1 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4.1.14.1.1 所需资料所需资料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4.1.1.14.1.1.1 认证申请认证申请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认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有)b)商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如有)c)申请产品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其他产品认证(许可)证书(适用时)d)申请企业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实施了评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自评报告、卓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e)申请企业有效实施 GB/T19001(或 IATF16949)、GB/T24001、GB/T28001 证明资料复印件(如:有效体系获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与资6料等)f)申请产品的产品结构图g)产品试验报告(如有)h)注明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i)产品描述(见附件 1)、自我声明(见附件 2)j)产品生产流程图k)重要、关键生产、检测设备清单l)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注: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4.1.1.24.1.1.2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如有)等,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明。4.1.24.1.2 受理受理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4.24.2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产品检验(型式试验)采取送样检验的方式。4.2.14.2.1 送样原则送样原则申请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借用、租用和购买样品等用于检验。申请人将认证机构要求数量的申请认证产品及原材料、配件样品送至指定检验机构。样品送样数量是每个型号 24 只,均分 8 组完整样品。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检验。74.2.24.2.2 抽样原则抽样原则不适用。4.2.4.2.3 3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T/ZZB 0777-2018“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小型电磁继电器的第8、9章节(型式试验)执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T/ZZB0777-2018“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小型电磁继电器要求判定上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监督检验项目按表1要求执行。表 1:年度监督检验项目编号技术要求T/ZZB 0777-2018“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小型电磁继电器试验方法1外观9.22动作时间和释放时间9.93温升9.114绝缘电阻和介质耐电压9.105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9.156振动9.21采信原则: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一致;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84.2.4.2.4 4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符合检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不符合检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如是送样检验,检验不合格,则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重新送样检验,直至检验合格。整改时间不超过6个月,否则判为不合格,认证终止。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 15 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34.3 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4.3.14.3.1 审查内容及要求审查内容及要求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 部分 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 部分 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浙江制造产品以及产品一致性审核。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4.3.24.3.2 审查时间及人日数审查时间及人日数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认证机构按照 CZJM-202“浙江制造”认证受理规范4.6.2 规定执行。4.3.34.3.3 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 5 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94.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4.4.14.4.1 评价与决定评价与决定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4.4.2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4.5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4.5.14.5.1 监督时间、频次监督时间、频次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12个月。如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4.5.1.1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4.5.1.2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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