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311-2019 港湾浮式起重机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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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T 3311-2019 港湾浮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DB34 3311 2019 港湾 起重机 检验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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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53.020.20 J 8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33112019 港湾浮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Inspection rules for the harbour floating crane 文稿版次选择 2019 - 02 - 01 发布 2019 - 03 - 01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3311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申生、孙芒、李芳龙、盛雪丽、陈征、余国意、陈亮、张俊逸、王乐伟、袁思远、李剑、张伟、方咫、王天、许路夷、王康、朱丹。 DB34/T 33112019 1 港湾浮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湾浮式起重机检验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验项目和内容、结论判定、检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港湾水域作业的各种浮式起重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974.8 起重机械名词术语浮式起重机 GB/T 10051.1 起重吊钩第1部分:力学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 GB/T 10051.2 起重吊钩第2部分:锻造吊钩技术条件 GB/T 10051.3 起重吊钩第3部分:锻造吊钩使用检查 GB/T 12602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3 术语和定义 GB 6974.8 所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一般要求 4.1 检验机构 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具备相关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 4.2 检验人员 有两名或以上取得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验。 4.3 仪器设备 检验机构应配备浮式起重机检验仪器设备,并按照规定经过检定、校准,且在有效期范围内。 4.4 检验条件 4.4.1 环境条件 应满足: a) 环境温度为 -20C+40C; b) 环境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 90; DB34/T 33112019 2 c) 风速不超过 8.3 m/s(风力五级); d) 电源电压波动为10(外供电); e) 无雨雪降雹等影响检验安全的气候环境条件。 4.4.2 试验条件 应满足: a) 检验时,浮船最大静横倾角不超过 5,最大静纵倾角不超过 2; b) 检验时船体最小干舷应大于 300 mm,并保证所形成的横倾角和纵倾角不超过出水角; c) 检验作业区域没有影响检验安全及结果的物品、设施。 4.4.3 现场准备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浮式起重机安全管理人员和司机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使用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a)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不少于本规程项目 5 规定的检验内容; b) 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按照要求进行拆卸; c) 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部位(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 2 m 以上),采取可靠的安全登高措施; d) 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需要; e) 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项目,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载荷; f) 落实其它必要的安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辅助工具。 4.4.4 安全要求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遵守施工现场或使用单位明示的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应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4.4.5 现场检验条件确认 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 应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及现场检验条件, 不具备条件的不实施检验。 4.5 检验周期 浮式起重机检验周期一般为 1 年。若检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浮式起重机(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应报相关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5 检验项目内容 5.1 技术资料审查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审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维保、修理、自检、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存档保管。 5.2 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5.2.1 起重量或者起重力矩标志 DB34/T 33112019 3 检查浮式起重机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或者额定起重力矩标志是否清晰、符合规定。 5.2.2 安全距离 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 的要求。 表1 输电线路电压 V/KV 1 120 35110 154 220 330 最小距离 m 1.5 2 4 5 6 7 5.3 金属结构检查 5.3.1 结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防风、排水和防火。 5.3.2 外形尺寸 除臂架系统外,起重机轮廓不应超出船舷以外。 5.3.3 垂直净空 起重机与甲板有相对运动的部分在其垂直投影区域内禁止人员入内,除非它们在甲板上方有大于1800 mm 的净空。 5.3.4 连接件 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损坏等缺陷。 5.3.5 防滑 起重机及船体上的梯子踏板、走台平面及工作通道都应采取防滑措施。 5.3.6 基座 起重机基座一般应穿过甲板与船体主结构进行有效连接, 采取其他支撑结构应经设计单位、 制造单位或船检部门认可。 5.3.7 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检查 应符合: a) 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裂纹; b) 主要受力结构件断面有效厚度不低于设计厚度的 90; c) 主要受力结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5.4 主要零部件检查 5.4.1 一般要求 对各类浮式起重机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环链、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减速器、联轴器等),按照附录C 检查磨损、变形、缺损等情况。 DB34/T 33112019 4 5.4.2 吊具 5.4.2.1 吊钩、电磁吸盘、抓斗、横梁(仅指不可分离的)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 5.4.2.2 吊钩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并且有效; 5.4.2.3 吊钩表面应光滑、无皱折沟痕和裂纹等表面缺陷,无焊补。 5.4.3 钢丝绳 5.4.3.1 钢丝绳配置:见附录 C ; a) 钢丝绳与滑轮和卷筒匹配:符合规定; b) 首次检验和新更换的钢丝绳:检查出厂合格证明。 5.4.3.2 钢丝绳固定 a) 绳端固定:牢固、可靠;有防松或自紧性能;压板不少于 2 个; b) 安全圈:除固定圈外,卷筒上至少保留 3 圈钢丝绳; c) 金属压制接头:无裂纹; d) 楔块: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 e) 绳卡:安装符合规定。 5.4.4 导绳器 排绳有效,无卡阻现象。 5.5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5.5.1 制动器 5.5.1.1 制动器设置与控制 5.5.1.1.1 检查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是否均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当机构要求具有载荷支持作用时,是否装设机械常闭式制动器; 5.5.1.1.2 检查制动器的控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a) 与电动机同时控制的制动器: 制动器线路应设有保护装置, 在出现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的电源;如电动机接至制动器的导线长度不大于 5 m,制动器可不单独设这样的保护; b) 与电动机分开控制的制动器: 制动器的控制要采取预防措施, 使得起动和制动时不出现任何失控的运动。如有电气制动,机械制动应在电气制动之后作用。电动机通电时制动器不得抱闸,短暂过渡状态除外; c) 安全制动器:对设有安全制动器的起升机构,在正常作业时,其支持制动器动作后,安全制动器延时动作,其延时动作时间可调;在进行紧急制动时,安全制动器应立即动作; d) 意外断电: 对于系统意外断电时制动器的动作会引起机械设备损坏倾翻的情况, 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意外断电时制动器的安全动作过程。 5.5.1.2 制动器零件检查 5.5.1.2.1 制动器的零件缺陷、液压制动器漏油现象: a) 零件:无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 b) 液压制动器:无漏油现象; DB34/T 33112019 5 c) 制动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更换: 影响性能的表面裂纹等缺陷; 起升、 变幅机构的制动轮,制动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 40;其他机构的制动轮,制动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 50;轮面凹凸不平度达 1.5 mm 时,如能修理,修复后制动面厚度应符合以上的要求; d) 制动衬垫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更换: 铆接或组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50; 带钢背的卡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 2/3;制动衬垫表面出现炭化或剥脱面积达到衬垫面积的 30;制动衬垫表面出现裂纹或严重的龟裂现象。 5.5.1.2.2 制动轮与摩擦片:打开时无摩擦现象,闭合时接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5.5.1.2.3 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 5.5.2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 5.5.2.1 起升高度限位器:有效 5.5.2.2 下降深度限位器:有效 5.5.3 运行行程限位器 检查浮式起重机和起重小车, 是否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 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 5.5.4 起重量限制器 5.5.4.1 设置:起重量 16 t 以上(含 16 t)的浮式起重机应设有可显示起重量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的综合误差应符合 GB/T 12602 的规定,起重量限制器应调整在不超过 110安全工作负荷时动作。起重量 16 t 以下的浮式起重机也宜安装起重量限制器。 5.5.4.2 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检查是否设置起重量限制器,是否未被短接。 5.5.5 起重力矩限制器 5.5.5.1 设置:起升载荷随幅度变化起重量 16 t(含 16 t)的臂架式起重机应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 5.5.5.2 定期检验专项要求:在用设备定期检验时,可不进行动作准确度的检验,但是应当进行是否动作的功能检查。 5.5.6 抗风防滑装置 5.5.6.1 抗风防滑装置设置:露天轨道式起重机按规定设置; 5.5.6.2 动作试验:动作可靠,功能有效; 5.5.6.3 零件无缺损。 5.5.7 防碰撞装置 当两台或者两台以上的浮式起重机运行有碰撞可能时,检查是否装设防碰撞装置。 5.5.8 报警装置 有效检查起重机上是否设置蜂鸣器、闪光灯等作业报警装置。 5.5.9 缓冲器和端部止挡 5.5.9.1 缓冲器:运行、变幅机构装设; 5.5.9.2 轨道端部止挡:牢固可靠,能防止脱轨; 5.5.9.3 螺杆和齿条等的变幅驱动机构:变幅齿条和变幅螺杆的末端装设端部止挡防脱装置。 DB34/T 33112019 6 5.5.10 紧(应)急停止开关 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为非自动复位型,能切断动力电源。 5.5.11 联锁保护装置 对于出入浮式起重机的门、 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 若使用说明书没有特别说明门打开能保证使用安全的,其门联锁保护装置有效。 5.5.12 风速仪 浮式起重机应设有到达预定值报警的风速仪。 5.5.13 防护罩、防护栏 5.5.13.1 防护罩、防护栏:齐全,无缺损; 5.5.13.2 露天作业的起重机的电气设备防雨罩:齐全,无缺损。 5.5.14 防止臂架向后倾翻装置 存在后倾翻可能的臂架俯仰变幅机构(液压油缸变幅除外)应设置。 5.5.15 回转限位装置 需要限制回转范围时装设。 5.5.16 幅度限位器 动力驱动动臂变幅式(液压变幅除外)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极限位置处设置臂架低位置和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器。 5.5.17 幅度指示器 变幅机构设幅度指示器(或臂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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