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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DB15_T 2215-2021 蒙中药材趁鲜加工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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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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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_T 2215-2021 蒙中药材趁鲜加工技术规范 2215 2021 中药材 加工 技术规范
    资源描述:
    ICS 11.120.10 CCS C23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22152021 蒙中药材趁鲜加工技术规范 The technical specifiction of processing fresh traditional Mongolian and Chinese medicine 2021-05-25 发布 2021-06-2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2215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蒙药材中药材种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5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蒙药材中药材种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呼伦贝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奈曼旗国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天衡制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旻辉、伊乐泰、张博尧、蒋柠、张铎、籍江波、侯帆、宋晓蕾、贺芳、贾俊英、杨恒山、孙德智、李志军、陈晶、雷露静、王文乐、刘国安、李申波、齐洪阁、霍秉新、张宇明、刘燕。 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标准下载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标准下载DB15/T 22152021 1 蒙中药材趁鲜加工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蒙中药材趁鲜加工技术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要求、加工方法及要求、分级、包装及存储。 本文件适用于根茎类蒙中药材的趁鲜加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21906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SB/T 11094 中药材仓储管理规范 SB/T 11182 中药材包装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蒙中药材 traditional Mongolian and Chinese medicine 主产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临床应用的药用植物的药用部位采收后经产地加工形成的原药材。 3.2 趁鲜加工 processing fresh 标准中要求需用鲜活药材加工的蒙中药材,在产地进行的切制等加工方法。 3.3 净选 cleaning 除去鲜药材非药用部分及杂质的加工方法。 4 基本要求 4.1 加工基地要求 趁鲜加工基地应选择在药材的原产地,加工基地固定,并与蒙中药材产区的仓库设施配套、衔接。 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标准下载DB15/T 22152021 2 4.2 加工场地要求 场地大小应能满足趁鲜加工需求,场地应保持干净卫生、干燥、通风,注意防虫防鼠。 4.3 人员要求 选择专门人员或专业户从事净选、切分、烘干等趁鲜加工工作,并进行技术培训及定期指导。 4.4 质量管理要求 根据每种药材特性制定趁鲜加工工艺操作规程, 明确关键工序的技术参数, 并对各操作环节的关键参数进行文字记录。 5 技术要求 5.1 水源 符合生活饮用水GB 5749的规定。 5.2 器件及设备 所用器具应清洁、无污染,且不能与蒙中药材发生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成分或降低药材活性。设备的选择应经济、环保、安全,并满足药材的加工需求。 5.3 质量要求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规定的处理方法进行药材加工,加工后药材的质量应符合药典规定。有毒药材应与其他药材分场地加工,并确保人员安全。 5.4 污水处理 符合GB 21906的规定。 6 加工方法及要求 6.1 原料药接收 待加工原料药应外观完好,无腐烂、霉变、虫蛀等情况。对真实、合格的待加工药材予以接收并做接收记录。 6.2 净选 应根据待加工原料药特性选择适合的净选方法, 除去杂质及非药用部位。 净选过程中应避免有效成分的流失。净选后的药材应分区存放,并做净选记录。 6.3 切分 按需求切分为段或片。切分后的药材应分区存放并做切分记录。 6.4 干燥 6.4.1 要求 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标准下载DB15/T 22152021 3 应根据待加工药材性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规定选择恰当的干燥工艺。切分后的药材应及时干燥并作干燥记录。干燥后药材的水分应符合药典及相关标准规定。 6.4.2 阴干 应在阴凉通风处进行操作。 6.4.3 晒干 应在洁净干燥处进行操作,必要时在配备通风设备的日光烘干房进行。 6.4.4 机械烘干 在日光烘干和阴干不能保证药材质量或不能满足生产需求的情况下, 宜使用机械烘干。 烘干作业后应严格清场。 7 分级 需分级的药材按等级要求分级。分级后的药材应分区存放并作分级记录。 8 包装及存储 烘干后药材的包装应符合SB/T 11182,存储应符合SB/T 1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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