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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TASFC 1003-2020 动力三角翼运动培训单位 管理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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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SFC 1003-2020 动力三角翼运动培训单位 管理要求 1003 2020 动力 三角 运动 培训 单位 管理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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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 97.220 Y 55 团体标准 T/ASFC 1003—2020 动力三角翼运动培训单位 管理要求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powered hangglider sport training institution 2021-06-16实施 2020-06-16发布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发布 T/ASFC 1003—2020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规定 2 5 申请培训单位资质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2 6 资质的申请和审核 2 7 飞行批准 3 8 文件及档案要求 3 9 培训考核要求 4 10 安全要求 4 11 职责与法律责任 4 12 罚则 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宇心、韩兆方、张西岭、刘峰、马亚明、李建明、裴国庆、司凤银、付晋、龙荣。 5 T/ASFC 1003—2020 动力三角翼运动培训单位 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力三角翼运动培训单位的一般规定、申请培训单位资质应满足的基本要求、资质的申请和审核、飞行批准、文件及档案要求、培训考核要求、安全要求、职责及法律责任、罚则。 本标准适用于动力三角翼运动培训单位的管理、运行、安全等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ASFC 1001—2020 动力三角翼运动器材 管理要求 T/ASFC 1002—2020 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人员 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T/ASFC 1002—202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力三角翼 powered hangglider 动力悬挂滑翔机;动力悬挂滑翔翼 weight-shift-control aircraft 由骨架式可绕轴转动的三角形悬挂翼、座舱机身和动力装置组成的飞行器。 3.2  动力三角翼教练机 powered hangglider trainer 可满足动力三角翼驾驶员培训使用的机型,其有两套操作系统,可供前后舱对飞行器操纵控制。 3.3  培训单位 training institution 以培养初级飞行驾驶员的安全意识、相关理论知识和飞行驾驶技术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驾驶培训服务的机构。 3.4  飞行人员 flight personnel 对从事动力三角翼运动的飞行学员、飞行驾驶员、教练员、检查员的统称。 3.5  初级飞行驾驶员 primary pilot 具有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驾驶员执照,且签注的技术等级为初级飞行驾驶员(B)的飞行人员。 3.6  吊扣资质 suspend qualification 因培训单位出现违规行为,暂停一段时间其培训资质的处罚。 3.7  吊销资质 cancel qualification 因培训单位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注销其培训资质的处罚。 4  一般规定 4.1  从事动力三角翼运动培训工作的培训单位,应具有培训资质。 4.2  对符合资质申请要求且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审查通过的申请单位,可获得培训单位资质。 4.3  培训单位资质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应接受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组织的年度审核。 5  申请培训单位资质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申请培训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单位法人资格; b) 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培训单位章程; c) 具有符合培训要求的场地和飞行空域; d) 具有2架(含)以上动力三角翼教练机; e) 教练机应取得符合T/ASFC 1001—2020规定的动力三角翼登记证,且适航性良好,仪表设备、通信系统能满足培训教学要求; f) 具有2名(含)以上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批准的教练员,教练员与培训单位可为协议聘用与长期入职; g) 至少具有 1 名管理人员、1 名训练组织人员以及2 名维修员(可兼职); h) 具有安全存放器材的库房,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i) 具有培训教学使用的教室、教具、教材、图表、飞行地图和领航用具等。 6  资质的申请和审核 6.1  申请材料 6.1.1  培训单位资质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加盖公章的培训单位资质申请书; b) 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c) 培训单位运行手册; d) 动力三角翼产权证明或器材租赁协议(复印件); e) 教练员执照(复印件); f) 与教练员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g) 机场或起降点使用细则; h) 飞行训练保障设备清单; i) 应急救护措施或救护协议; j) 动力三角翼登记证(复印件); k) 器材维修员名单; l) 场地和空域证明材料; m) 每架动力三角翼教练机应具有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机身险、座位险(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的保险投保证明。 n) 每位教练员应具有意外伤害险(人身险保额不低于80万、医疗保额不低于10万)的保险投保证明。 6.2  审批程序 6.2.1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是否同意受理。 6.2.2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委派专家组,对培训场地、飞行器材、教学条件、训练保障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6.2.3  审查通过后,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批准申请单位具备培训单位资质。 6.3  年度审核 6.3.1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对培训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应按年度审核规定对培训单位进行年度审核,并给出年度审核意见。 6.3.2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对年度审核合格的单位继续授予培训资质。 6.3.3  年度审核不合格的单位,应根据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的年度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于9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年度审核。 6.3.4  未按时进行年度审核或连续两次审核不合格的单位,培训单位资质失效。 7  飞行批准 7.1  使用动力三角翼组织飞行活动的培训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飞行管制部门申报飞行计划,经批准后才可实施飞行活动。 7.2  飞行计划申报内容应包括:飞行起止时间、飞行地点、飞行范围、飞行高度、飞行科目、飞行器材型号、飞行器数量及相关飞行管制部门的其他要求。 8  文件及档案要求 8.1  培训单位应编写运行手册,并报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备案。运行手册的内容应包括:组织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情况、教学条件、使用器材、培训场地、保障设施、飞行空域、安全措施、应急预案以及限制条件。 8.2  培训单位应为学员提供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经历记录本应按T/ASFC 1002—2020的有关规定如实记录。 8.3  培训单位应建立飞行培训档案制度。飞行档案应包括学员基本情况、组织实施、事故及征候、理论考试、飞行驾驶技术考核和教练员(含聘用教练员)教案文件。 8.4  培训单位应对培训档案进行存档,以便接受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的检查,存档期限应为5年。 9  培训考核要求 9.1  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制定的《动力三角翼运动训练大纲》进行培训。 9.2  培训单位对学员实施培训结束后,应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申请安排考核。 9.3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接到考核申请后,委派检查员进行理论考试与飞行驾驶技术考核。 9.4  培训期间学员的带飞、单飞经历和技术评语应由带飞教练员填写并签字。 9.5  培训单位应按照T/ASFC 1002—2020的规定为受训学员办理飞行执照。 10  安全要求 10.1  培训单位应确认受训学员、带飞教练员已办理航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动力三角翼飞行员及乘客座位责任险、动力三角翼第三者责任保险。 10.2  用于教学训练的动力三角翼教练机,应具有完整的飞行检查单和操作手册,每日飞行前应按检查单完成维修检查工作,确保无故障时方可使用。 10.3  培训单位组织开展动力三角翼飞行活动,应严格遵守空中交通规则,严禁擅自飞行或擅自改变飞行计划。 10.4  培训单位组织开展动力三角翼飞行活动,所选择的场地应平坦开阔,跑道规格应不小于400m×20m,净空良好,起飞和着陆方向各30度无障碍物影响。 10.5  培训单位组织开展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活动,应严格掌握气象条件,不应在下列条件下飞行: a) 地面风速>8m/s; b) 水平能见度<800m,垂直能见度<300m; c) 强对流天气,有降水。 11  职责与法律责任 11.1  培训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飞行法规,积极开展动力三角翼运动教学和普及活动。 11.2  培训单位应组织飞行人员学习飞行理论知识,认真进行飞行训练,不断提高本单位的组织工作能力和飞行人员技术水平与教学水平。 11.3  培训单位应积极参加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组织的训练、竞赛和表演,推广普及三角翼航空运动,争创优异成绩。 11.4  培训单位应对飞行人员加强航空法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飞行活动。 11.5  培训单位应强化安全教育,出现重大事故时应在24小时内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及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1.6  培训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因违法违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飞行事故或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罚则 12.1  资质失效 培训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及原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时,30 个工作日内未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交变更申请,培训单位资质失效。 12.2  吊扣培训资质 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应吊扣培训单位资质6个月: a) 未按《动力三角翼运动训练大纲》训练; b) 不遵守飞行纪律; c) 擅自改变教学科目; d) 出现严重事故。 12.3  吊销培训资质 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应吊销培训单位资质: a) 使用无动力三角翼登记证的动力三角翼教练机开展教学活动; b) 使用无教学资格的飞行员教学; c) 未按照规章操作导致飞行安全事故; d) 在培训单位资质暂扣期间仍继续从事培训工作; e)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培训单位资质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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