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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DBJ51143-2020 第六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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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J51143-2020 第六章 DBJ51143 2020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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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 第第六六部分部分电气电气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6.2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6.3 照明照明 6.1 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6.1.1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节能。6.1.2 电气系统应选用安全、可靠的节能产品,提高电能利用率。6.1.3应结合建筑功能、负荷性质确定合理的供配电系统和智能化系统,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适宜的节能控制措施。 电气设计应包括前期对建筑用电需求情况、智能化各子系统需求的评估,确认设计输入条件中的重要指标(例如对应急电源系统需求的评估、对自控系统功能要求的评估等),目标明确、有的放矢地进行电气节能设计。这样,可以避免脱离实际使用需求,输入过高或过低的外部条件而导致电气系统的配置规模、功能等出现较大偏差,可以使节能设计实现建筑全寿命期的节能。智能化系统配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要求,在项目所需的智能化系统中,通过相关子系统采用的节能控制措施,对建筑节能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条文释义:条文释义: 6.2 6.2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 6.2.1 应根据用电性质,用电容量选择合理的供电电压和供电方式。(执行国家标准)6.2.2 变电站的位置应深入负荷中心,缩短低压供电半径。单台大功率用电设备宜采用高压供电方式。 考虑到某些大型建筑的空调冷冻机、水泵设备功率非常大,这种情况下采用高压供电可以降低线路损耗,减少变压器的铜损、铁损,达到节能目的。具体确定大功率用电设备电压等级时应该根据市政供电条件,与暖通、给排水专业共同确定条文释义:条文释义: 6.2.3当建筑采用两回路高压供电时,宜采用两路电源同时带负载,并工作互为备用的供电方式。 6.2.4 配电系统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不宜大于15%。 (执行国家标准) 若平衡负荷,则在线路阻抗不变的条件下,线路损耗是一路供电的一半,可以有效减少线路损耗。具体的计算可以参阅工业与民用供配电设计手册 第四版16.2.3条的计算过程。条文释义:条文释义:6.2.5 功率因数补偿宜采用集中补偿和就地平衡相结合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三相不平衡或采用单相配电的供配电系统,宜采用部分分相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 2 对于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宜设置就地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 (执行国家标准) 6.2.6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治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中非线性用电设备较多时,宜在变电所设置滤波装置或预留安装滤波装置的空间; 2 三相配电变压器应采用D,yn11接线组别; 3 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宜就地设置谐波抑制装置。条文释义:条文释义: 第1款和第3款是执行国家标准。第2款考虑到变压器采用D,yn11接线是谐波治理的有效措施,而且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一般选用的设备,因此提出该条文。6.2.7 电气设备节能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应选择低损耗、低噪声的节能产品,并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中规定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2 应合理计算、选择变压器容量及台数,变压器负荷率设计值宜在60%80%的范围; 3 电梯等节能运行控制应满足本标准第3.2.14条的规定。条文释义:条文释义: 第1款是执行国家标准。 第2款目前从公共建筑实际运行情况看,很多项目平时正常运行时变压器的负荷率在20%30%。变压器负荷计算中采用的是需要系数法,它无法体现出实际负荷率在低值到高值之间的波动变化及分布情况,为避免因为变压器选型过大而导致实际负荷率长期过低,在设计阶段计算变压器的负荷率宜在60%80%之间。 第3款本标准的电梯运行节能控制要求写入“3.2 建筑设计”篇,电气节能设计时可以引用该段内容。 6.3 6.3 照明照明6.3.1 室内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6.3.4 设计选用的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宜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执行国家标准)6.3.3 对于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执行国家标准)6.3.2 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有关规定。 (执行国家标准)该条文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包含多处强条,应严格执行。条文释义:条文释义: 6.3.5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安装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 (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 2 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场所,应按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频大功率细管直管荧光灯或LED灯;(执行国家标准) 3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不应选用白炽灯;(执行国家标准) 4 以下场所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灯: 1)走道、楼梯间、卫生间、车库等无人长时间逗留的场所; (执行国家标准) 2)旅馆建筑的客房; (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 3)疏散指示灯、出口灯、室内指向性装饰照明等场所; (执行国家标准) 4)设备机房、库房和只进行检查、巡视的场所;(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 5)更换光源困难的场所。(考虑LED灯寿命长,可以长期使用不更换。)6.3.6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或效能高的灯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的有关规定; 2 镇流器应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3 照明设计不宜采用漫射发光顶棚; (执行国家标准) 6.3.7 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控制应结合建筑使用情况及天然采光状况,进行分区、分组控制; 2 对于功能复杂、照明环境要求高的公共场所,应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3 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卫生间、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开关控制或就地感应控制; 医院门急诊及病房楼、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校的上述场所不宜采用就地感应控制; 4 除设置单个灯具的房间外,每个房间照明控制开关不应少于2个; 5 建筑景观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重大节日等多种模式自动控制装置。条文释义:条文释义:第1、2、4、5款执行国家标准。第3款医院的门急诊及病房楼、中小学校及其学生宿舍、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场所,因病人、小孩、老年人等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灯光明暗转换期间极易发生踏空等安全事故,因此这些场所不宜采用就地感应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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