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T 1292-2017 地理标志产品 东江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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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地理标志产品 东江鱼DB43/T 12922017 ICS 67.120.30B 52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Dong jiang fish2017-05-17实施2017-03-17发布湖南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湖南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DB43/T 12922017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14 术语和定义 24.1 东江鱼 24.2 预处理 25 要求 25.1 主辅料要求 25.2 生产工艺要求 25.3 感官指标 25.4 理化指标 35.5 污染物限量 35.6 兽药残留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 35.7 微生物限量 45.8 食品添加剂 45.9 净含量 45.10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46 抽样方法 46.1 组批 46.2 抽样方法 47 检验方法 47.1 感官检验 47.2 理化指标检验 47.3 微生物限量指标检验 57.4 净含量 58 检验规则 58.1 出厂检验 58.2 型式检验 58.3 判定规则 5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9.1 标志 59.2 包装 6 湖南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DB43/T 12922017 II 9.3 运输 69.4 贮存 69.5 保质期 610 记录和档案管理 610.1 记录管理 610.2 专用标志档案管理 6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东江鱼地理标志地域范围图 7 湖南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DB43/T 12922017 II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 年第 78 号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2014 年第 129号公告和 GB/T 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制定。 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 第 10 部分:产品标准和 GB/T 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资兴市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资兴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湖南省淡水鱼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资兴市东江鱼商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志强、张辉锋、周昌盛、何国辉、肖映、曾冬伟。 湖南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DB43/T 12922017 IV 湖南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DB43/T 12922017 1 地理标志产品 东江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东江鱼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保护范围、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东江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1765 油茶籽油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S 43/0062013 风味动物性水产品干制熟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8 号(2005)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2 号(2007)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2009) 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东江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4 年第 129 号公告批准的东江鱼 湖南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DB43/T 12922017 2产地范围,2015 年撤乡并镇后调整为:资兴市东江湖和东江湖库区周边的兴宁镇、白廊乡、清江镇、黄草镇、滁口镇、八面山瑶族乡、东江街道、唐洞街道和资兴经济开发区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 A。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 东江鱼 Dong jiang fish 以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鲢鱼和翘嘴红鲌为主要原料, 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经预处理, 采用腌制、熏制、烘烤、油炸、拌料等特定的加工工艺制成,具有独特品质的熟食鱼。 4.2 预处理 指对原料鱼进行宰杀、清洗、除杂等清洗过程和整形、切片等清理过程。 5 要求 5.1 主辅料要求 5.1.1 主料 主料(种源) :产地范围内的鲜活翘嘴红鲌(Erythroculter ilishaeformis(Bleeker)和鲢鱼(Hypophthalmichthys molitrix(Cuvier et Valenciennes),应符合 GB2733 的规定。 5.1.2 辅料 辅料为油茶籽油,应符合 GB11765 的规定。 5.1.3 其他辅料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生产工艺要求 5.2.1 工艺流程 鲜活鱼预处理腌制蒸制烘烤 (烟熏或不烟熏) 切块炸制拌料包装杀菌检验成品包装入库。 5.2.2 工艺要点 a) 预处理:运输鲜活鱼水温不超过 20,从捕捞到加工预处理不超过 8 小时。 b) 腌制:每 100kg 鱼肉加食盐 1kg 至 2kg,白糖根据风味酌量添加 1kg 至 6kg,放在食品容器中分层腌制。腌制时间:夏季 12h 至 24h,冬季 2d 至 3d,春秋季 1d 至 2d。 c) 炸制:将原料鱼放置在不超过 200的油茶籽油中炸香,鱼的表皮变为金黄色,有浓郁的香味炸出,再出锅滤油。 d) 拌料:将炸好的鱼控制在 80左右的温度下与配料一起拌匀。 5.3 感官指标 湖南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DB43/T 12922017 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感官指标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形状,组织致密,软硬适度,有嚼劲。 气味、滋味 肉质鲜香,咸淡适口,无泥腥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5.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 48 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 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6 蛋白质/(g/100g) 18 不饱和脂肪酸/(g/100g) 6.0 5.5 污染物限量 5.5.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5.5.2 根据GB 27622012中3.5项规定,风味动物性水产品干制熟食的污染物含量(以鲜重计)按下列公式换算: X干Xyy2111 (1) 式中: X风味动物性水产品干制熟食的污染物含量(以鲜重计)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X干风味动物性水产品干制熟食的污染物含量(以干重计)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Y1鲜、冻动物性水产品水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水分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中国食物营养成分表等确定) ; Y2风味动物性水产品干制熟食水分含量,。 5.6 兽药残留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 5.6.1 兽药残留限量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5.6.2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湖南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DB43/T 12922017 45.7 微生物限量 5.7.1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DBS 43/0062013 标准的规定。 5.7.2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中熟制水产品的规定。 5.8 食品添加剂 5.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5.8.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5.9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检测。 5.10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 6 抽样方法 6.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投料、同一加工方法、同一班次生产的品种为一批。 6.2 抽样方法 每一组批采取随机多点抽样,100 件以下抽 5 件,100 至 200 件抽 10 件,200 件以上抽 15 件。再缩分至 40 包,混匀后分成 2 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检,抽样量以 50g/包的标准计,20 包/份。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将试样置于洁净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7.2 理化指标检验 7.2.1 水份 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7.2.2 氯化物 按 GB 5009.44 的规定执行。 7.2.3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的规定执行。 7.2.4 蛋白质 湖南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DB43/T 12922017 5 按 GB 5009.5 的规定执行。 7.2.5 不饱和脂肪酸 按 GB 5009.168 的规定执行。 7.3 微生物限量指标检验 7.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的方法测定 7.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的方法测定。 7.3.3 致病菌 按 GB 29921 规定的方法测定。 7.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企业质量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8.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8.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e)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f) 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g) 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h)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i) 正常生产半年时。 8.3 判定规则 8.3.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8.3.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8.3.1.2 若检验结果中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微生物指标除外) ,应对留样复检,若复检后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3.1.3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3.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8.3.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品。 8.3.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 3 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3 项不符合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湖南省标准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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