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教类实践报告(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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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综合实践报告 合同效力总结实践报告 一、 实践目的 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为它需要通过法律知识去分析各种各样的案件和处理各类事务,要想做好,就必须有较为丰富的经验。这里面的经验也不单纯指法律事务上的内容,还包括具体的一些社会经验在里面,我个人觉得法律在这个社会,更多的被用来解决纠纷问题,而很多纠纷也是可以通过调解来化解的,并不是所有事件都得到法院才能解决,这就要求我们要有很多的实践经验,通过所学的法律知识,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快速,高效,低成本地解决法律问题,我想这才是我们所应该努力的方向。所以本次实践目的通过更多的社会实践来提高自己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同时利用这些实践经验更好完成实践报告。 二、 报告正文 合同在企业的日常事务里面是很常见的,但凡做一个业务,或者招聘一名新的员工,都会涉及到合同的签署。处理因合同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就成了公司法务部门的家常便饭了。我实习的单位是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从事法务助理工作,工作内容主要是完成公司法务部的一些日常工作。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家用纺织品、酒店纺织品、服装鞋帽的生产制造、加工、销售;家纺花型款式设计。因为业务范围比较广,所以经常签的合同也比较多,这也就造成了纠纷合同比较多,其中很多还涉及到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虽然签买卖合同,但在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受到种种原因影响,比如说对方公司因为疫情的影响,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用的义务,或者对方公司因为合同不够严谨,为了利益,不愿意履行合约等等原因都会造成合同纠纷。在公司实习的近半年里面,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比如今年的4月份,公司对客户收尾款的时候,因为之前的业务部签了对方公司认为无法律效力的业务合同,其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在签合同的时候,业务部门以为是老客户了,就没太在意,想快速地签下这个合同使用了部门公章,而不是公司的公章,这种情况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也是很常见的,在法律上由于法规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很多时候这种情况就很难被确定,双方对这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就产生分歧,最后造成公司很难收回尾款。当然这也反映了一些社会现象,唯利是图的人不在少数,一不小心就出事故。这件事情在公司管理层影响很大,还特别招开了大会,专门讲合同效力的问题。作为实习生我也是把它当作一个实习作业来对待,做了积极详细的了解,特别是在合同的法律效力方面,并做了一些相关的总结,以应对日后的工作。 经过这件事情我做出了一些总结及思考:卖合同过程中,只有保证合同签订双方具有主体资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合同签订的法律效力,避免出现签订的合同变成了“一张废纸”的局面,这必然会造成合同一方主体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在实际进行买卖合同签订时,需要明确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在考察合同签订主体资格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提高认识,针对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合同签订的主体资格,都要进行全面的考察,只有保证与自己签订合同的主体具有应有的资格,才能保证双方签订合同中涉及到的每一个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签订合同的主体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可以对另一方的主体进行实地的考察,从而确保对方符合合同签订资格条件。尤其是在买卖合同签订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更要注意主体资格审查。从当下众多买卖合同纠纷事件中来看,很多都是在拟定合同条款时,没有注意条款内容是否明确,表述意义是否具有唯一性,从而对合同正常履约执行带来不利影响,导致在出现违约问题时,合同签订其中一方也无法得到法律赔偿,因此而造成重大损失。因此,需要在进行买卖合同签订时,就要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认真的审查,一方面应确保合同内容条款能够准确表达出自己的本意,另一方面应当确保每一个文字表述都具有唯一性,不会出现“模糊、歧义”等问题,才能更好地约束合同双方,推动合同顺利的执行。与此同时,还应立足于合同条款整体,注重词与词之间的连贯性,保用词的规范性,确保合同条款意义表达准确。还应注意,在拟定合同条款时,买卖合同双方都应运用专业的法律术语,不应用一些意思相近的词语代替,不仅要求合同条款能够表明双方的本意,还应具备严密的逻辑,法律术语具有法律上的逻辑,因此更能够保证合同条款表述意义的唯一性。 在法律规定方面: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能成就。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可知合同具有效力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2)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 买卖合同是买卖交易活动执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通过进行买卖合同的签订,能够更好地约束买卖双方行为,推动买卖教育活动顺利进行。但在实际进行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为避免出现法律纠纷问题,在合同的法律效力方面,我们也应该多加注意。尽量避免以维护买卖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法律责任是确保合同主体双方能够规范执行合同约定条款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合同双方执行合同的重要的推动力。从这一角度而言,在实际进行买卖合同签订时,需要事先明确好双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将相应的法律责任真正落实到实处,明确不同责任主体,才能更好地维护买卖合同双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在买卖合同签订时,针对于每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在最初阶段都有着自己所期待的利益,一旦这种期待的法利益落空,将会导致合同当事人不得不被迫放弃自我利益。 三、 报告结论 一般来说,我们按公司正常流程,特别是经过法务部确认后所签的买卖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在现实当中由于业务员拉业务可能通过种种人际关系,由于各种考虑,在合同方面的可能就有所忽视,从而造成相关协议、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出现问题,进而造后续的收款等业务操作难于进行。有纠纷的合同目前的公司里面还有好几单,很多时候大家都不愿意走到去法院那一步,在调解中拖延时间。如果是让法院处理的话基本上就按照规定走流程,用时会很长,除非没有办法了,才会走那一步。法务部门在公司主要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同时公司一线经营管理部门对法律事务多少都有些抵触心理。因为这些部门要求的是效率!比如销售部门追求的是如何尽快把货品卖出去,既为公司资金回笼争取时间,也为公司提高利润。如果合同条款规定的过于严谨,必然造成销售过程减慢,所以他们就希望合同越简单越好。这在很多时候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合同的不规范,最终有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在实际工作当中,为了避免因为合同效力等方面带来的损失。由于职位比较低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场合也比较少参与。不同的公司法务部的地位会有所不同,很多时候我们公司的法务就是背锅的角色,出了什么事都说是法务部的问题,甚至有些时候,明明文件还没到法务部,却说是法务的原因导致工作效率低,还是明目张胆的说,后来经当事人去证实却发现文件根本就还没有到法务部。这也是人在职场受人气的地方。 姓名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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