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铁运输监〔2021〕31 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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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文件国铁运输监 号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铁集团、 国家能源集团、 各地方铁路公司 局属各单位: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国家铁路局重新修订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 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原铁道部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 号) 同时废止国家铁路局 年 月 日(此件公开发布)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 地方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 使用和行车安全的作业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邻近区域 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 使用和行车安全的作业第三条铁路营业线施工应当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 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四条营业线施工各参与单位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保障安全投入 落实安全措施 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参与营业线施工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营业线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铁路营业线施工实行分类管理 按组织方式、 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 使用和行车安全较大的作业 主要包括铁路运输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设备大修、 中修和技术改造等 铁路建设工程涉及铁路营业线的作业 非铁路运输企业或个人在铁路营业线规定范围内进行的、 影响铁路安全的作业或生产活动维修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组织实施的、 作业开始前无行车限制条件、 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 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设备检查、 维护、 修理作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施工、 维修项目内容及邻近营业线施工种类和内容第七条严格执行天窗修制度 编制列车运行图应当明确各条线路天窗时间和位置 天窗时间和次数 应当满足施工和维修需要 安排施工和维修应当适应天窗条件 并满足安全生产、 作业标准和质量要求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 抽减列车运行线为施工和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 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第八条铁路营业线施工是铁路运输组织的重要内容 应当统筹兼顾运输和营业线施工 加强营业线施工组织和营业线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 按计划、 有组织地推进各项营业线施工鼓励应用先进科学的技术、 机具和方法 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加强营业线施工组织和安全风险管控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和安全管理工作 明确营业线施工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 健全管理制度 加强安全管控 提高作业效率 保障安全第十条相邻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协商做好营业线施工期间涉及双方的营业线施工、 运输、 安全、 应急等相关工作 签订营业线施工运输组织协议 同一调度指挥系统的铁路运输企业间的相关工作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规定委托运营铁路 营业线施工的组织、 管理由受托方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第十一条按照施工对铁路运输影响的程度 施工等级分为三级(一) 级施工: 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铁路运输企业旅客列车开行 (含确认列车) 或者施工时间长、 影响范围大的大型站场改造、 新线引入、 信联闭改造、 电气化改造、 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 换梁、 上跨铁路构筑物(电力线)、 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等施工(二) 级施工: 不需要调整图定跨铁路运输企业旅客列车开行 (含确认列车) 或者施工时间较长、 影响范围较大的站场改造、 新线引入、 影响信联闭、 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 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 换梁、 上跨铁路构筑物(电力线)、 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等施工(三) 级施工: 除、 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铁路运输企业结合实际明确各等级施工内容第十二条为加强施工组织领导 应当按照施工等级成立相应的施工协调小组(一) 级施工由铁路运输企业管理层分管运输负责人、 有关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 副组长 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 建设管理、 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 安全管理等有关单位 (部门) 负责人组成(二) 级施工由铁路运输企业管理层施工主管部门、 施工主体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 副组长 成员由行车组织、 设备管理、 建设管理、 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安全管理等有关单位 (部门) 主管人员组成(三) 级施工 在车站登记的级施工 由铁路运输企业作业层 (站段)行车组织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 施工主体项目专业的设备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行车组织、 设备管理、 建设、 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在调度部门登记的级施工 由施工主体项目专业的设备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 (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 施工主体项目专业的设备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 建设、 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其他情形由铁路运输企业规定 施工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因级施工较多等原因不能到现场组织时 应委托胜任人员担当 任职资格由铁路运输企业明确第十三条施工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一) 负责组织相关单位 (部门) 落实施工安全责任 协调解决铁路营业线施工、 运输、 安全等问题 做到运输、 施工统筹兼顾 确保人身、 行车和施工安全(二) 负责并参加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 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掌握施工进度 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 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三)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工作 按专业分工对施工期间运输、 施工进行安全监控 协调解决影响安全的相关问题(四) 负责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五) 级、 级施工协调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 施工过渡方案、 施工安全措施等(六) 需要由施工协调小组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加强维修的组织领导 明确维修管理和作业规定 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 可分级管理第十五条施工 (维修) 单位应当按照施工 (维修) 等级安排胜任人员担任负责人 需要设备管理单位派员配合营业线施工的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配合人员的资格第十六条施工 (维修) 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 负责施工 (维修) 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 对施工 (维修) 现场的安全负责 检查施工 (维修) 和施工准备工作 指挥现场施工 (维修) 安排施工 (维修) 防护 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二) 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施工 (维修) 工作 解决施工(维修) 中发生的问题 掌握进度 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 (维修) 情况(三) 负责总结分析施工 ( 维 修) 组 织、 进 度 和 安 全 等情况第十七条施工 (维修) 现场为两个及以上施工 (维修)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或站内作业时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施工 (维修) 主体单位和主体施工 (维修) 负责人 主体施工 (维修) 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 (维修) 组织 各单位服从主体施工 (维修) 负责人指挥 按时完成施工 (维修)任务 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 由主体施工 (维修) 负责人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 作业单位按规定分别设置防护第三章施工方案、 计划管理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施工方案审核部门和权限、 审核流程 组织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 完整性、 准确性进行审核 重点审核涉及行车组织和人身、 行车、 营业线施工安全的内容 科学优化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提交、 审核的时间 应当满足相关单位 (部门)工作需要施工方案应当包括: 施工项目基本情况 (含作业内容、 地点和时间、 影响及限制行车条件范围、 设备变化等)、 技术标准、施工方式及流程、 施工过渡方案、 施工组织、 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 施工防护办法、 列车运行条件、 验收安排、 指挥体系、 应急预案等基本内容第十九条施工方案审核确定后 施工单位应当与设备管理单位、 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 可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 应当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基本内容包括:(一) 工程概况 (施工项目、 作业内容、 地点和时间、 影响范围)(二) 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三) 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 规程和规范(四) 安全防护内容、 措施及结合部安全分工 (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 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五) 双方安全责任、 权利和义务 (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六) 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七)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铁路营业线施工实行计划管理 所有施工 (维修) 应当纳入施工 (维修) 计划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施工(维修) 计划管理部门和职责 规范计划提报、 审批、 编制、 发布流程及内容第二十一条严格编制、 审核施工方案、 施工 (维修) 计划 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认真执行 落实责任营业线施工单位在提交施工 (维修) 计划申请时 应当同时提交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批、 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未纳入计划的施工 (维修) 项目 严禁施工 (维修)已发布的施工 (维修) 计划 不得随意调整、 变更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 变更时 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批 铁路运输企业制定调整、 变更审批制度和流程遇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 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 临时封锁要点施工等情况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处置流程 及时组织施工 (维修)第二十二条非铁路运输企业和个人涉及铁路营业线施工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申请 铁路运输企业接到申请后 按规定及时办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明确负责部门、 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并对外公布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科学、 安全、 高效地组织营业线施工 各项施工 (维修) 应当统筹安排、 平行作业 综合利用天窗 提高天窗的利用率 有关单位 (部门) 在制定作业计划涉及其他单位(部门) 时应当加强联系、 共同协调 减少或避免作业时相互干扰第二十四条营业线施工前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 提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 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 设备管理单位接到营业线施工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 并在营业线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配合和安全监督营业线施工开始前不准安排危及行车安全的列车慢行、 超范围准备等作业第二十五条营业线施工中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调度命令指定的时间内完成作业 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作业标准、 工艺流程和安全防护、 作业卡控措施 严禁无计划、 超范围、 无命令作业 确保施工质量 设备管理单位应当认真配合并严格把关第二十六条严把列车放行关 营业线施工完成 经营业线施工、 设备管理单位检查确认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后 由施工 (维修) 负责人 (驻站、 驻调度部门联络员)、 设备单位检查人 (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 办理开通登记 (施工销记) 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 签认后 按规定开通线路第二十七条线路开通后 营业线施工单位、 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备监测监控和维护 确保设备质量安全稳定 应当逐步提高列车运行速度 尽快恢复正常速度第二十八条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 确保天窗次数和时间兑现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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