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20╳╳《镇(乡)村居住用地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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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乡村居住用地规划规范 CJJ 20 居住 用地 规划 规范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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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 P CJJ╳╳╳╳╳-20╳╳ 备案号 J╳╳╳-╳╳╳╳ 镇(乡)村居住用地规划规范 Code for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 of Town and Village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 20╳╳-╳╳-╳╳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镇(乡)村居住用地规划规范 CJJ XXXXX – 20XX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中国XXXX出版社 20XX年 北 京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标函[2006]77号文“关于《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代号;3.规划组织结构、用地与建筑;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5.住宅;6.公共服务设施;7.绿地;8.道路;9.竖向规划和管线综合;10.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镇(乡)村居住用地规划规范》编写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北农业大学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员: ##### 镇(乡)村居住用地规划规范 目 录 1 总 则 6 2 术语、代号 7 3 规划组织结构、用地与建筑 9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11 5 住 宅 13 6 公共服务设施 15 7 绿 地 17 8 道 路 19 9 公用工程 21 10 竖向规划和管线综合 23 11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5 1 总 则 1.0.1 为确保镇(乡)和村的居住生活环境质量,经济、合理、科学地使用土地和空间,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居住用地的规划设计。特大型镇区(人口规模5万人以上)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规范》(GB50180-93)进行规划。 1.0.3 镇(乡)村居住用地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规划应符合镇(乡)和村规划的要求,满足居民生活、生产需求,取得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效益; 2 综合考虑当地镇(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 3 尊重当地自然环境、历史文化、民族与地方习俗等特点,综合考虑规划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和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的河湖水系和现有建筑、道路、绿化及各项设施条件等; 4 综合考虑居住用地内的日照、采光、通风、噪声、交通安全、配套设施、防灾减灾等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 5 规划应遵循节地、节能、低碳减排、减少污染的原则,积极应用新技术,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6 为方便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创造良好条件。 1.0.4 编制镇(乡)和村居住用地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居住组 指由镇(乡)村次要道路或自然边界所分隔,并与住宅规模200-1000人相对应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组群 指一般被镇(乡)村主要道路或自然边界所分隔,由数个居住组所构成,需配建有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如托幼、商业服务、小游园等)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居住用地(R) 镇(乡)村建设用地中各类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道路用地。 2.0.4住宅建筑用地(R01) 住宅建筑或宅基地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包括宅间绿地和巷路等的总称。 2.0.5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附属设施及绿地等。 2.0.6道路用地(R03) 居住组内路、组间路(不包括通至住户或住宅单元的巷路)及配建的停车场地。 2.0.7绿化用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绿地,应包括集中绿地、组内绿地和其它路旁、水旁宽度大于5m的带状绿地等。 2.0.8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住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2.0.9绿地率 居住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用地的比率(%);绿地应包括:集中绿地、宅旁绿地、宅院绿地、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和垂直绿化。 3 规划组织结构、用地与建筑 3.0.1 居住用地组织 镇(乡)村居住用地内按居住人口规模分为居住组群与居住组两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居住分级规模 居住组群 居住组 — Ⅰ Ⅱ Ⅲ Ⅳ 人口(人) 1500-3000 ≤200 201-600 601-1000 >1000 3.0.2 居住用地构成 参与居住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住宅建筑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内的道路用地及绿化用地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各项用地所占比例构成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居住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组群 居住组 1.住宅建筑用地(R01) 62-85 75-85 2.服务设施用地(R02) 5-10 0-8 3.道路用地(R03) 5-8 3-6 4.绿化用地(R04) 5-7 3-5 居住用地(R) 100 100 3.0.3镇(乡)区居住用地 镇(乡)区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在不同的建筑气候区应符合表3.0.3; 表3.0.3 镇(乡)区人均居住用地指标(m2/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Ⅳ 居住组群 低层 25-38 23-35 21-33 多层 16-25 15-24 14-22 中高层 14-20 13-18 12-16 居住组 低层 20-30 18-28 16-26 多层 15-20 14-19 13-18 中高层 13-18 12-16 11-14 3.0.4居住用地指标 居住用地指标及宅基地标准根据所在地区及地形、地貌(山区、丘陵、平原等)的不同有所差异,应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予以确定。 3.0.5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 居住用地内建筑主要包括住宅建筑和服务设施建筑两类;在居住用地内不宜设置其它建筑,如确需设置,应根据实际需要,并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 基本要求 1 必须满足居民的使用、卫生和安全的要求,并有利组织管理; 2 应综合考虑住宅类型、路网结构、公共绿地与河湖水体等环境条件,合理组织建筑群体空间、服务设施、绿地系统和用地内外交通; 3 应有机衔接新区建设与旧区的利用与改造,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 4.0.2 统筹安排各项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避免相互干扰 1应根据地块环境条件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适当增加建筑层数,增大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率。 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住环境的污染与干扰; 3避免宅基地院落内的自用生产设施和家畜产生的烟尘、气(味)及噪声对周围居民的污染与干扰。 4.0.3 群体空间组织 1 建筑的群体组合要考虑整体效果,首先应满足日照、通风、消防间距、防减噪音及观景等功能要求; 2 应充分考虑空间环境的整体性,对群体建筑空间组合、绿化种植、环境小品、色彩基调、空间形态进行整体设计,美化居住用地环境。 4.0.4 尊重地区差异,体现地方特色 根据各地的气候条件,充分考虑丘陵、山地、平原、水网等不同地理环境、风土人情、生活习俗和历史文脉等方面的差异,使其规划布局体现地方特色。 1 居住用地平面布局、空间组合、建筑形态和空间景观的塑造应充分利用居住用地内外现有的自然环境,并体现当地历史与文化传统; 2 丘陵、山区的镇(乡)村,规划布局应顺应地形,选择良好朝向,避开滑坡、冲沟地带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宜采取灵活的自由式布置; 3 滨水地区的居住用地布局,应处理好河流与道路的关系,充分考虑用地的防洪安全,住宅建筑群体的组合及环境布置应结合水体环境进行规划; 4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依法保护规划居住用地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树;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段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5 住 宅 5.0.1 住宅建筑规划设计原则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住宅的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以及不同使用者的需求等因素确定。 5.0.2 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和用地指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所处建筑气候区,规定不同地区镇(乡)村的住宅用地面积标准、容积率指标,以及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 5.0.3 住宅间距与住宅布置 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铺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2住宅侧面间距:多层之间不小于6m;多层和中高层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 在保证日照、采光、通风的前提下,户外空间宜采取多种形式的围合,尺度大小应根据活动人数确定; 4 应对村庄宅基地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废弃地。宅院布置既应有适度的规律性,并做到疏密有致,层次分明,因地制宜,灵活变化; 5 应处理好村居住用地中宅基地内住房与院落的关系,保证住房满足日照要求。 5.0.4 住宅设计 1 职工户住宅的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的规定; 2种植户、养殖户、商业户、各种专业户和兼业户等住户,还应考虑从业需要的农具粮食存放、禽畜舍位置、店面、作坊、库房等附加功能空间,应根据当地实际生产情况和居住用地情况来确定其面积标准,编制相应的住宅设计规范; 3 应尽可能减少住宅占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镇(乡)居住用地内应以多层单元型住宅为主,也可采用毗连式住栋,不宜建设独立式低层住宅;村庄居住用地应鼓励建设多层毗连式住栋; 4 洪灾易发地区住宅,低层住宅应有楼梯直达屋顶,供灾情时临时避难。 6 公共服务设施 6.0.1服务设施分类 居住用地中服务设施可分为教育机构、文化体育、综合服务、公用工程四类设施。 6.0.2 配置原则 1服务设施设置的数量和规模,应满足居住用地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方便使用; 2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应根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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